3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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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

2、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

3、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

4、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

5、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如当事人没有共同国籍,则采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父母子女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五、收养: 1、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6、。”“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六、抚养: 1、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9条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

7、、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七、监护: 1、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 1、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

8、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继承: 1、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 1、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四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 1、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9、“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 1、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2、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3、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4、民用航空器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

10、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5、民用航空器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6、民用航空器法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9、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涉

11、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 1、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2、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12、者按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我国法律审查批准和授予专利权。 2、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起12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地区居民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除可以委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外,还

13、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商标权 1、

1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具体程序上,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机构进行代理,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文。提交的代理委托书应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手续。 2、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政府规定,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受优先权。凡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

15、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我国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首先应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然后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并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机构代理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者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到国外申请商标,必须是申请者自己的商标。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6、涉外民事关系法

16、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著作权: 1,对于涉外著作权的保护采取“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我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其在境内或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我国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视为我国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发表,30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发表,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3,我国公民,法人或非

17、法人单位的作品,要想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根据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得到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发表后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中的成员国发表,也被视为同时发表,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18、” 第六章: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 1、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 1、当事人

19、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7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

20、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第七章: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1、我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但有两项保留声明。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均未加入,但实践中我国采用海牙规则的规定。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使用的法律;如没有选择,则适用与保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

21、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五、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六、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1、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票据的法律适用: 1、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第八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

22、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 1、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

23、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 (一)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 3、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

24、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1、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四)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我国目前尚未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主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46条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解决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

25、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九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1、民法(草案)第55条规定。“不当得利,使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3、但如果案件明显地与其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项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的,则适用该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4、如果利益发生地无法确定,则适用与不当得利之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1、民法(草案)第56条规定。“无因管理,适用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律。” 2、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30条规定。“无因管理,适用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4、但如果案件明显地与其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项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的,则适用该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17页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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