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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4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管好用好这两项资金是依法治国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
2、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逐步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专户金库化,督查经常化。罚没收入的管理目标是: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收入与执罚单位支出分离。 二、严格收费、票据管理,加强源头控制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
3、违纪行为,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切实做到凭证收费。财政、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档案,完善收费年审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有效的监督。 收费、罚没收入票据是对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在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财政部门要实行票据准购证制度,凭证购票,限量发放,核旧领新,按期核销,将票据核销与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及收费立项、标准审查有机结合起来。对不按规定使用、结报、核销收费、罚没票据,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停发票据。 三、规范
4、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征收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认真做好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确认工作,根据预算外收入项目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管理的办法。对政策性较强、收费额度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以实行在收费大厅集中征收的办法,建立与其相配套的登记、申 报、结报的征管体系;对较为零散、收费数额较小以及不便于集中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可由财政部门委托原收费单位征收。 各项行政罚款,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按
5、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也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所处的罚款,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公、检、法和工商等部门的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收费、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凡国家明文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集资)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检、法和工商等部门解缴行政性收 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银
6、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和集中管理本级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一级政府应设立一级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综合计划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应上缴省的各项收费(附加、集资)收入,均属省级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省以下财政部门只能对本级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不得对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更不得对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统筹。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确因情况特殊和工作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部门和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单位的日常转帐核算和现金收付,接纳预算内外拨入的资金。部门和单位的全部财务
7、收支活动都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部门和单位的开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和确认,建立健全银行开户档案和帐户管理制度。凡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设立的帐户,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各有关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 自给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否则,财政部门可取消在有关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国家预算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算外资金实行预算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在核定单位支出预算时,
8、对与执收、执罚单位相关的业务支出,要根据单位业务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对公、检、法、工商部门的支出预算,要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予以保证。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在优先保证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前提下根据财力的可能予以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公、检、法、工商部门的经
9、费申请,在预算核定范围和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六、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建立健全与其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内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选派素质好、业务精的人员从事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与财政综合计划部门合署办公, 要分清职责,密切协作。 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罚没收入统计表(有关统计表由省财政厅制发),并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统计表一式五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0、。市(地)财政部门于每季终了后17日内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的报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财务收支、帐户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一支精通业务、熟悉政策、素质优良的稽查队伍,对收费、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银行帐户的开设,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管理等进行经常性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应收尽收,规范使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收费执收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罚款收入的收缴情况及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依法严格审计。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预算外资金的审计、检查监督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