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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青年科技奖规章制度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奋发进取,促进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本奖定名为“市市青年科技奖”。第二条评选范围。在科技工作与生产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第三条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学风与职业道德,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学术上在较高造诣,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在生产实践中产生较大效益或发表后被公认为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者;2、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3、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
2、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第四条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再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对同一人员重复授奖一次。两次获本奖励者,享受市级拨尖人才待遇;附设“市市青年科技奖提名奖”,每届授奖不超过10名。第五条推荐单位。市、县区组织部、人事(劳动人事)局、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属学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推荐人选。第六条评审机构与审批。“市市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工作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评审奖励等具体工作,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主任由市科协主席担任。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评审工作委员会复审。复审后报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代市委、市政府审批。第七条“市市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之以物质奖励。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通报有关单位。对获得青年科技奖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代市委、市政府掌握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获奖人员的培养,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为支持部分获奖者进行科研、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设立“市市青年科技基金”,由市科协负责管理。第八条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推荐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条例由“市市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