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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局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关于对“政协提案第20210177号”的意见回复东莞市卫生局:4月7日,我市二家非营利医院在市卫生局的主持下,召开了对政协提案第20210177号“关于借助社会审计监督,促进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研究和讨论,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158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精神,经研究,回复如下:一、我院高度赞成国办发202158号文件的精神,对政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务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政策支持,增强其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给予了民营
2、资本更进一步地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支持,增强了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健康产业的信心。二、对国办发202158号文件和市卫生局2021-2021年东莞市医疗卫生体系发展规划文件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严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以确保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对以上文件精神,作为非营利性医院,我们从转非之初,就严格按照非营利性医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
3、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在医疗服务收费上,执行东莞市统一的东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在药品、卫生材料收费上,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21187号,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2年。)和粤价函202181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2121号)的有关规定、社保业务管理同公立医院一样,在社保局购买的医疗服务总量上提供医疗服务。在医疗质量管理上,市卫生局实行行政管理,如医疗质量万里行等各项检查活动都涵盖了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的
4、医疗机构。我院的各项医疗行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也是接受社会审计监督的,医院的税收申报、融资业务,都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三、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政协的提案是正确的和积极的,是进一步响应国办发202158号文件的具体举措。我们愿意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审计监督,接受有资质的非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审计,促进我院的医疗行为和管理的规范化发展。我们也恳切请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呼吁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能够尽快落实国办发202158文件精神,明确各项财政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和操作规范,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东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