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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排除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就是说无论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都无权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加以审查,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有限的审查权。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请求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沿袭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及其他
2、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税务行政复议的垂直管辖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垂直督促虽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行政复议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等问题,但同时由于税务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隶属性,使得税务复议机关在裁决争议时难免缺乏复议公正的形式要件,这种“自己做自己法官”的模式即使结果公正,也难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税务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层
3、级内部监督制度和税务机关自我纠错制度,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开原则,在机构设臵、人员组成方面特别注意它的超脱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设立税务复议机构时,都注意到了提升税务复议机构独立的必要性。例如美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上诉部(theappealoffice),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立法局首席咨询部,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内收入局的行政机构。又如,在日本税务复议机关的设臵上,其在国税厅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国税不服审判所,统一负责有关国内税的复议请求。没有相对独立性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既违反了最基本的自然正义原则,又不利于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所应有的职能。三、税务行政
4、复议申请(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基于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无法或不足以支付全部有争议的税款,又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他就不具备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进而税务行政诉讼)的资格。尽管增加纳税担保的内容后,税务复议的条件已经有所缓和,但迄今为止,这仍然是一个有缺陷的条
5、款。如果当事人直接申请复议,按照现行的税务争讼程序,从复议到诉讼,从一审到二审,至少要经历半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段时期内,税款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对国家利益或税收秩序可能会构成损害,同时也会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实际上,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则上也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也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出现停止执行的情形,一般也是行政机关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或法律法规有直接的要求,这足以说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当事人没有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即便其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仍然应当按
6、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入国库。在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立法活动必须受制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如果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同样也应该归于无效。而就税务行政复议的前臵条件而言,尽管增加纳税担保以后,相关的后果有所减轻,但是无力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当事人,有时也无力提供担保。因此,税务复议前臵条件的规定,使当事人无法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从而剥夺了当事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同时也使其财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第二篇: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业务概述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
7、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二、复议范围(一)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
8、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1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9、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三、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四、所需资料1.复
10、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五、办理期限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六、办理程序(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31.接收复议申请;2.复议申请的处理: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
11、复议告知书;对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或转送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
12、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4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1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对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被申请人执行。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5的;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14、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7.终止复议行政复
15、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6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第6点第、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在税务决定做出之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没有书面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岗要写明申请人口述的撤回申请的理由
16、、时间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同意撤回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制作和监督执行1.审理结束后,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2.税务行政复议环节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税务7行政复议岗应在期限届满
17、5日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分别送答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履行。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税务行政复议岗负责提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参见税务行政赔偿工作规程)第三篇:税务行政复议答疑税务行政复议答疑当合
18、法权益被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寻求救济,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答:税务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四)税务机
19、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应向哪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答。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没有时间限制。答。申请人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四、是否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根据征管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五、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没有详细的规定。答。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可在各级税务机关的网站查阅。第四篇。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大家网1/
21、1本资料由大家论坛初级会计师考试专区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考试论坛,期待您的光临。2021年初级经济法预习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申请行政
22、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税务行政诉讼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更多精品在大家。http。/大家学习网第五篇: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范文
23、)(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
24、款中扣缴税款;(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
25、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
26、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
27、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3.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5.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
28、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6.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7.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