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证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统计调查证制度.docx(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统计调查证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第三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二)承担
2、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第五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三)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第六条属于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须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表,由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审批、核发。第七条属于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队提交下述材料:(一)申
3、报表;(二)上一级统计局或调查队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或调查队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统计局有关司、队审批、核发。第八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应发给普查员证。普查员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核发、管理。第九条经过批准使用的国家统计调查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一)发证机关及其编号;(二)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三)本人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发证日期。第十条经批准取得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调查人员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
4、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四)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五)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妥善保管国家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用作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者须交回国家统计调查证:(一)国家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的;(二)调离统计系统的;(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国家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转借、故意毁损国家统计调查证的;(二)超过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三)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第十四条国家统计调查证遗失、被盗的,本人需作出书面检查,及时报发证单位备案,并按原办理程序补办手续。发证单位应公开声明作废。国家统计调查证非故意毁损的,应按原申办程序,重新补办。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