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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问题研究商品融资业务法律问题研究摘摘 要要据巴赛尔资本协议的定义,“商品融资”指的是基于储备物资、存货或者是在交易所交易的应收商品(例如金属、原油或者谷物等)所进行的结构性的短期信贷。它是一种国内商业银行最近几年以来蓬勃发展的、以商品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短期融资业务。从商品所有者也就是借款人角度讲,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非常便捷,对于企业存货的盘活有很明显的帮助,是企业资金融通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除此之外还能够规避一定的商品市场价值的风险。不过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讲,商品本身就已经处于一种动态的流转经营过程中了,在转移交付、“滚动质押”、质物监管、物权竞合等一些方面肯定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商
2、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的安全,因而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本论文将以法律角度为切入点对商品融资加以研究,期望达到的研究目的如下:首先从法律角度着手看待商品融资,分析它的特征、主体及基本运作模式,进而从动产担保、应收账款转让以及银行内部监管三方面讨论它们在融资业务方面的局限或者缺失,最后,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品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业内监管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关键词:商品融资 局限 完善 法律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Basle Capital Accord,commodity finance refers to the structural rese
3、rve materials,inventory or receivables in exchange-traded commodities(such as metals,crude oil or grains)of short-term credit.It is a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in recent years has been booming commodity pledged as a guaranteed way of short-term financing business.Borrowers perspective from the owner
4、s of commodities and commodity finance business model is very convenient for business inventories enliven obvious and effective solution for enterprise financing problems,in addition to circumvent certain goods the risk of the market value.B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ercial banks,the product its
5、elf has been in circulation of a dynamic business process,transfer delivery the scroll pledge,some aspects of the hypothecated regulatory,Property Rights competing on Business will certainly be affected to some extent.the security of the banks credit assets,and thus the possibility of disputes.The p
6、apers will be a legal point of view to be studied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a commodity financing is expected to achieve the purpose proceed as follows:First,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look at commodity finance,analysis of its characteristics,main and basic mode of operation,and turn from chattel sec
7、ured debtors models for sale as well as the banks internal regulatory three discuss their limitations or missing in the financing business,and finally,to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s commodity finance as well as the industrys regulatory system.Key Wor
8、ds:commodity finance;limitations;perfect;legal目目 录录摘要摘要.1Abstract.2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41.1 研究背景.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41.3 研究思路.41.4 研究内容.5第二章第二章 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分析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分析.52.1 商品融资业务简述.52.2 商品融资业务质押的主要模式.72.2.1、仓单质押.72.2.2、动产质押.82.2.3、保兑仓.82.3 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特点分析.8第三章第三章 国内商品贸易中的保理融资模式分析与风险防范国内商品贸易中的保理融资模式分析与风险防范.103.1
9、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类型、功能及特点.103.1.1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业务分类.103.1.2 商品贸易中基于客户的国内保理业务功能.113.2 隐蔽保理融资模式与公开保理融资模式对比分析.123.2.1 隐蔽保理融资模式分析.123.2.2 公开保理融资模式分析.133.3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的法律及信用风险.143.3.1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相关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143.3.2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相关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143.4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的操作风险.153.4.1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操作风险表现的形式分析.153.4.2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
10、保理融资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分析.15第四章第四章 商品融资业务发展的质押风险应对措施商品融资业务发展的质押风险应对措施.164.1 浮动抵押制度的启示及设想分析.164.2 关于动产抵押权以及质权的竞合处理规则的完善建议.174.3 质物转移占有手续以及第三方监管的完善措施.184.3.1 质物转移占有手续的完善.184.3.2 对第三方监管管理的完善.194.4 多方协议中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的关系明确.19第五章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品融资贸易中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商品融资贸易中的法律制度.205.1 动产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205.2 完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以及金融创新监管体制.215.2
11、.1 完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215.2.2 金融创新监管体制的创建.225.3 完善银行内部监管制度分析.225.3.1 信用评级制度.225.3.2 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配套.235.3.3 合同的标准化.235.3.4 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系统分析.23第六章第六章 总结展望总结展望.246.1 总结.246.2 展望.24参考文献参考文献.25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1.1 研究背景改革开放 30 多年以来,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迅猛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不过中小民营企业普遍缺少能被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商品,且受财务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所以它们
12、一直以来都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而中小民营企业的库存又占去了他们的大量资金,如何利用这部分不动资金、如何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等问题也是这些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在此背景之下,商品本身具有的可流通、有交换价值且能够对资金融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等特性被商业银行以及中小民营企业共同看重,再加上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的引入,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有了很好的把控。作为传统的信贷融资方式的突破创新,一种新的信贷融资方式应运而生,那就是用商品作为质押物质为担保方式的商品融资业务。1.2 研究目的及意义必然的,一种新兴业务的出现总伴随着不完美。受制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法律的滞后性,及当事人对于这项新兴业务缺乏一个深入、
13、细致的了解,在迅速发展中商品融资业务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风险,这当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商品的质押风险,即在商品的交付转移、“滚动质押”、质物监管、动产担保的物权竞合等方面肯定会给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对此,本论文将从立法层面以及实际操作层面加以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如提出浮动抵押制度、完善动产抵押权及质权竞合处理规则相关的立法建议,及完善质物转移的占有程序和完善第三方监管和明确多方协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等,希望对我国的商品融资实施有所裨益。1.3 研究思路本论文将从商品融资业务的担保方式即商品质押入手,阐述商品融资业务的主要概念、特征及其主要模式,分析商品质押
14、的特点,再进一步分析商品融资业务中质押风险并提出防范应对措施。最后从法律角度再次对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现行法律制度在新兴的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局限或者缺失,进而提出一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1.4 研究内容本文分部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明确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提出研究思路,确定研究内容,是整篇论文的统领。第二章: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分析。本章先对商品融资业务的主要概念做一个简述,再对商品融资业务中主要模式进行分析,最后分析质押这种模式的特点。第三章:国内商品贸易中的保理融资模式分析与风险防范。具体阐述国内保理融资的类型、功能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
15、隐蔽保理融资模式和公开保理融资模式,最后对国内保理融资的法律、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第四章:商品融资业务发展的质押风险应对措施。提出浮动质押制度的设想,提出动产抵押权以及质权的竞合处理规则的一些建议,讨论质物转移占有手续以及第三方监管的完善措施,最后明确分析多方协议中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及其义务。第五章:完善我国商品融资贸易中的法律制度。从法律角度入手,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和金融创新监管体制以及银行内部监管制度三方面着手,对我国的商品融资业务相关法律提出完善建议。第二章第二章 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分析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分析2.1 商品融资业务简述据巴赛尔资本
16、协议的定义,“商品融资”指的是基于储备物资、存货或者是在交易所交易的应收商品(例如金属、原油或者谷物等)所进行的结构性的短期信贷。很久以来,我国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一直缺乏能被商业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这其中包括土地、机器设备等)又或者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如果利用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又因它们具有地域性、时间性以及价值评估时复杂、专业等特点因而很难被商业银行接受,所以融资担保成为我国中小民营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取融资的一大问题。而这些中小民营企业的库存却占用了他们的大量固定资金,如何利用这部分不动资金、如何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等问题也是这些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在此背景之下,
17、商品本身具有的可流通、有交换价值且能够对资金融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等特性被商业银行以及中小民营企业共同看重,再加上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的引入,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有了很好的把控。作为传统的信贷融资方式的突破创新,一种新的信贷融资方式应运而生,那就是用商品作为质押物质为担保方式的商品融资业务。商品融资业务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地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物流对企业进行监管,企业可以提供库存商品的完整可靠的信息,有效地实现了借款人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完美统一,降低了因为借款人(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此举利于商业银行采取积极态度拓宽担保方式以抢占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市场
18、。所以,商品融资业务受到了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的欢迎以及重视,不仅国有商业银行,还有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招商银行、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及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等等都在积极地推进此类融资业务的开展。通过对市场上公开资料的分析,可以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运作及已推广的商品融资业务进行一个小结,看出商品融资业务具有以下普遍的特点:(1).商品融资业务运作时主要涉及的是贷款人(商业银行)、物流监管企业以及借款人三方当事人。(2).商品融资业务是一种基于商品信用并以商品作为担保提供融资的融资方式,商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在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以一个企业
19、的综合资信为依据办理融资业务方面是一个大突破。融资涉及的商品常是有统一的规格及品质、市场价格透明且流动性强的大宗商品,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金属及矿物产品,例如铝、锌、铜、锡、镍、黄金、铁矿石等;第二,能源及化工类产品,例如原油、液化石油气、石油化工产品、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原煤等;第三,软产品,例如大豆、棉花、咖啡、谷物、烟草、可可等。这些商品性质稳定,方便储存和保管,且具有公开透明的交易市场,价格也相对稳定,适用性很强,销售渠道也极为广泛,比较容易变现。(3).各商业银行提供动态以及静态两种商品融资业务模式,其模式主要集中在以动产权利证明(仓单)和动产(存货或者大宗商品)作为质押物品发放的
20、短期融资及以未来货权为基础的短期融资。2.2 商品融资业务质押的主要模式商品融资最主要的就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为了实现该主债,借款人用其具有所有权的商品向商业银行提出出质,并引入物流监管企业对所出质的商品进行监管和保管仓储,由此衍生出监管合同关系以及仓储合同关系。因此,商品质押本身就是商品融资业务的一个主要的法律基础,并且在融资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为了担保债务的正常履行,而将其所拥有的或有处分权的那部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或者把财产权利出质给相关债权人,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任何当事人约定好的实现质权的任何
21、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质物处置变现且优先受偿。国内商品融资业务中目前运用比较广的基本模式有仓单质押、动产质押以及保兑仓三种,这三种模式都离不开商品质押:商品现货的质押,或者是商品财产权利的质押这一法律基础。2.2.1、仓单质押仓单,即存货人(借款人)请求仓储保管人(即物流监管企业)填发的可用于提取仓储物的相关凭证。仓单常包括存货人姓名、仓储物基本概况(包括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损耗标准、等但不限于此)、存储地点、存储时间、存储费用、填发人、地、日期等等信息。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且有保管人签章的,有权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所有,仓单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财产凭证,或说成为一种有价证券。当代社会,市
22、场经济发达,商品交易频繁,仓单已作为一种有形财产或者货币流通的有效替代而被广泛应用。仓单质押融资的主要内容即借款人将其有所有权的商品存储在物流监管企业规定的仓库中,且由物流监管企业出具仓单作为商品出质权利的凭证,经过出质人背书后方可移交给贷款人,贷款人就以质押仓单为依据提供给借款人短期融资信贷。仓单质押正是通过这种模式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担保模式。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都明确了仓单是可以用作质押权利凭证的,并且由此设定的权利质权正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可用于担保的物权的一种。2.2.2、动产质押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即借款人将其具有所有权的商品拿出来用于出质,并且存放于贷款
23、人所指定的存储仓库中,贷款人或其委托相应的物流监管企业进行监管存储,贷款人则可以根据出质商品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短期融资信贷。商品本身就属于市场流通中的交易对象,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本质而言商品是一种动产。依托商品的流动性而产生的动产质押因此成为了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模式。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以及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均明确了动产可用于质押融资,所以设定的动产质权正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可用于担保的物权的一种。通常,商业银行本身并不配备适用于存储大宗商品的大型仓库,也不配备用于开展仓储业务专门的人才和技术手段,而仓储业务本身就不属于商业银行应该经营的范围。所以,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押的商品,相关借款人并不是直
24、接转给商业银行,而是通常由商业银行委托的相关物流监管企业提供专门的存储仓库或者上门(到借款人的仓库)对商品进行监管,物流监管企业即作为商业银行的代表占有相关出质商品。在这种模式之下,用于出质的商品与其他商品,特别是上门监管时仓库中的其他商品要严格地区分开来,要进行专门的存储及保管。动产质押模式可省去规范化仓单这个中间媒介,可以替代以出质通知书、质押确认回执、商品出入库清单等简单一些的相关单据,这样做不但起到了简化操作环节和提高业务效率的作用,且上门监管这种模式还使商品监管的灵活性得以增强。2.2.3、保兑仓保兑仓这种新的商品融资模式是最近几年以来各商业银行为了丰富在采购端的国内贸易融资体系,完
25、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并立足于商品的未来货权而创造出来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在商品的采购阶段,直接通过销货方以及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对借款人将要采购的商品进行监管,以确保商业银行在备货完成后可以严格控制所采购商品的处置权前提之下,按照一定比例为借款方提供的可用于采购相关货物或者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的短期信贷业务,也可以称其为立足于未来货权项的新型商品融资业务。2.3 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特点分析从之前的商品融资业务的各种主要模式中我们不难发现,商品融资业务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贷款人(即商业银行)、借款人以及物流监管企业。商品质押不管是财产权利的质押(仓单和未来货权质押)还是现货质押都是商品融资业务中
26、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得以建立关系和维系的法律基础,也成为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最终得以实现及履行的主要基石。贷款人(即商业银行)是质权人,而借款人就是出质人,借款人凭借商品或者商品权利凭证出质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贷款人(即商业银行)同时以监管委托人身份,委托物流监管企业,应贷款人的委托去监管借款人出质的相关商品,代理贷款人实现了对相关质物的实际占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商品融资业务的商品质押也具有了传统意义上的质押的普遍特点:(1)他物权性。借款人的商品出质使贷款人因此享有了质权,但质权是在借款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基础上设立的物权,这种物权实际属于他物权。(2)从属性。借款人出质商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他
27、与贷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之中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借贷关系本身是主债权,而质押关系则是从债权,即质权从属于主债权。(3)优先受偿性。贷款人取得质权后,具有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任何其它的违约项时对于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内,即使出质商品出现毁损、灭失或者其它意外情况,质权人也具有从保险金、赔偿金等资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商品质押也有区别于传统质押的鲜明特点:(1)物流监管企业代表借款人对商品融资业务中出质的商品实现占有。而传统意义上,只有当质权人占有相关出质财产时,质权才可能有效。但由于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借款人商业银行通常不具备用于存储大量商品的
28、存储仓库,也没有开展仓储业务专门的人才和技术手段,仓储业务本身也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因此商业银行直接对出质的商品进行占有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而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后由其按照质权人的委托对相关出质商品进行占有,发挥其仓储优势代表质权人对相关出质商品进行存储和监管就成为最好的选择。(2)商品融资业务中出质的商品大多处于流转的状态。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性,实现对融资款项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又规避商品市场的相关风险,商品融资业务中对于出质商品的管理已经不再固化,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当事人采取的动态监管模式。只要事先约定好了对于出质商品的最低要求,在保证融资期内有符合最低要求数量的商品出质的前
29、提下,出质商品就可以进行更换,也可以用于买卖。所以商品融资业务中商品质押又可称为“滚动质押”,和传统意义上的静态质押时一味强调出质财产需要固定相比,新模式的灵活性更好。(3)商品融资业务中商品质押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在传统质押中采用的“一物一权”原则。传统动产质押物品通常具备固定化的特点。但在商品融资业务中,借款人提供的质物普遍是大宗商品,其具有集合化、不特定化的新特点,且多适用“滚动质押”的质押方式,所以产生了“多物一权”的情况。(4)商品融资业务中仓单质押模式中仓单主要为非标准性仓单。从传统上讲出于信誉和交易安全方面的深入考虑,仓单质押模式应适用于由期货交易所或者商品交易所共同制定的标准仓单
30、。不过相对来说,商品融资业务适用范围更广,商业银行在业务中更注重商品本身的品质、流动性等性质是否能达到预期标准,融资业务下的商品成为了开展业务的重点,所以仓单是否是标准仓单并不是业务审查的重点。(5)商品融资业务的质押关系涉及的关系人都具有多重的角色。贷款人既是质权人、债权人又是对于物流管理企业的监管委托人,物流监管企业既是质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又是仓储保管人,借款人则既是出质人、债务人又是存货人,所以说商品融资业务中相关质押关系早已经不仅是担保法、物权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关系,同时还夹杂着仓储关系、借贷关系、委托关系等出现在合同法上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三章第三章 国内商品贸易中的保理融资模式
31、分析与风险防范国内商品贸易中的保理融资模式分析与风险防范国内保理是指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的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如上文所述,保理融资模式是商品融资模式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对国内保理的了解与研究对于全面了解和分析商品融资业务有着重要的作用。3.1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类型、功能及特点3.1.1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业务分类(1)有追索权保理以及无追索权保理按卖方是
32、否具有回购义务和银行是否拥有对于卖方企业的追索权来分,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即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若买方企业到期了依然未付款或者未足额付款,卖方企业则可以无条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对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进行回购。另一种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是指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若买方企业的信用风险尚没能力支付足额的到期应收账款,则可由银行在它为买方企业所定的相关信用风险的担保额度之内,要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的一种保理业务。(2)公开保理以及隐蔽保理按应收账款在转让时是不是有预先通知买方企业来分,则可将国内保理业务分划为公开保理以及隐蔽保理。第一,公开保理,也称明保理,是一种卖方企
33、业在银行的认可的情况下向买方企业发书面通知,用以将应收账款债权相关转让事宜先通知买方企业的保理。第二,隐蔽保理,也称暗保理,是一种卖方不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信息通知买方企业,不过卖方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相关书面通知,并且银行保留随时向买方发该通知的权利的一种保理业务。(3)预付保理和贴现保理按保理预付款利息的计收方式分类,可以分为预付保理以及贴现保理,预付保理即“后收息”方式,贴现保理即“先收息”方式。与“后收息”方式对比,“先收息”方式更接近于那种资产买卖业务而不是信贷业务,因此更能提高银行的收益。3.1.2 商品贸易中基于客户的国内保理业务功能(1)融资功能作为国内保理业
34、务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客户办理保理业务时,可以将因为赊销产生的款项直接转让给银行,而同时银行根据保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已经受让的那部分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在相关应收账款到期之前,为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保理预付款。(2)保障以及服务功能对无追索权保的保理业务,银行则必须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并且为买方核定他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当银行受让了应收账款之后,一旦当买方企业出现了信用风险而不能支付足额的到期应收账款之时,可由银行承担向卖方全额付款的责任和风险。(3)优化财务报表功能在使用国内保理业务之前,客户有大量的应收账款挂帐,这样会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而通过国内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35、客户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银行,就能增加经营性现金收入和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并且还一定程度地减少了企业负债,降低了资产的负债率,还提高了企业的盈收能力以及资金运作,也更能满足客户对于优化财务报表的需求。3.2 隐蔽保理融资模式与公开保理融资模式对比分析3.2.1 隐蔽保理融资模式分析(1)受理准入卖方企业在与银行达成相关叙作保理意向之后,要向银行提交一份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以及一份付款人基本情况表。信贷部门在受理了卖方对于国内保理业务的相关申请后,对卖方实施资信调查,且进行客户评级,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银行客户的准入要求。(2)额度授信据资信调查实际情况显示,当同意受理保理申请之时,将由信贷部门据卖
36、方在上年中的实际回收与买方应收账款的金额为卖方定下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度,而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将纳入卖方在银行中一般授信额度从而统一管理。(3)债权转让审批在经过审批同意之后,银行和卖方需要签订隐蔽保理合同。于此同时,银行需要为卖方设立回款特户,专门用来回收已经转让的相关应收账款款项。由卖方银行对此账户实施监控。在银行同意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将通知卖方填写一份账号更改通知书,并将货款回收账户改成在银行设立的回款特户,由卖方直接将账号更改通知书 寄给买方,并收回执。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将填制应收账款受让清单以及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而卖方则填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且签章(
37、先不填日期)后送银行保存但暂不寄送给买方。(4)融资发放银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将受理卖方的支用保理预付款的申请,并按照应收账款的 80%将保理融资金款划到卖方开立存款账户之中。(5)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或者到期日时,买方把款项付到卖方的回款特户中,银行则完成了融资款回收。若买方将款项直接划至卖方的其他账户中,卖方需在收到该款项那天用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将该款项付到卖方相关银行账户。若未通知及转款,则视为卖方违约,而银行可在卖方企业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6)应收账款的回购当应收账款到期时,卖方的回款特户中并没有足额的款项,卖方也没有向银行付或没有足额付出应收账款款项,则卖方银行将向
38、买方发出已经准备好了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以通知买方立刻向卖方的银行付款。3.2.2 公开保理融资模式分析(1)受理准入卖方企业向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以及付款人基本情况表,银行的信贷部门会受理卖方的申请,对卖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并且进行客户评级,以判断其是否符合银行的客户准入相关要求。(2)额度授信依据实际的调查情况,当同意了受理保理申请之时,将由信贷部门据卖方上一年的实际回收和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金额为依据为卖方核定相应的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度。而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将纳入卖方在银行中一般授信额度从而统一管理。(3)债权转让审批在经过审批同意之后,银行和卖方需要签订公开保理合同,信贷部门则
39、登记相应的保理业务额度台账。之后,信贷部门会将公开保理合同的复印件交给会计结算部门,而会计结算部门将确定银行的收款账户。当卖方企业据商务合同履行完相关交货义务后,将向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以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且同时附带上商务合同、货运单据和发票等应收账款债权的相关凭证。银行的信贷部门在收到卖方的单据后,审查发票、货运单据等要素都无误后,可将卖方转让的账款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信贷经营部门填写应收账款受让清单 及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并附上凭证资料原件直接寄给买方。(4)发放融资信贷经营部门在据买方签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后,可受理卖方使用保理预付款的相关申请,并转让 8
40、0%的应收账款金额向卖方企业发相应保理融资的款项。(5)融资回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或者到期日时,买方把款项划至卖方的银行账户中,完成融资回收。若买方把款项直接划至卖方账户,卖方则必须在收到款项之日起及时地通知卖方银行,并将该款项付至卖方的银行账户中。若没有通知卖方银行,则 视为是卖方违约,而银行可在卖方企业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6)应收账款回购当应收账款到期时,买方没付款或者没有足额付款,银行立即采用电话、上门催收或发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 等形式向买方、卖方进行催收。卖方则可通过支付回购价款或者转让新的应收账款对其进行冲抵。3.3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的法律及信用风险3.3.1 商品贸易中
41、的国内保理相关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银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面临以下几点主要法律风险:(1)应收账款可转让性的风险合同法79 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权力,不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除外:据合同性质而不得让与的;据当事人间的约定不得让与的;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若银行接受或受让了法律中明文禁止的应收账款,且还给企业进行相关保理融资,则会面临法律风险,银行本身并不能证明自己受让应收账款具有有效性及合法性。(2)隐蔽保理中蕴含了相应的法律风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若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隐蔽保理和公开保理的区别之一就是卖方将债权转让直接给银行但不通知
42、买方。这样会产生两方面风险:第一方面,卖方不将债权转让通知买方,则该转让对买方可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第二方面,此转让对于买方以外的第三方效力尚不明确,容易发生卖方二次让与的情况。这就涉及到应收账款转让时优先权取得的相关规则。3.3.2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相关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保理风险中,信用风险将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的同时找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对我国国内保理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信用风险从本质上说即违约风险,它的定义为:交易对手没能履行约定中的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在这个意义来说,国内保理业务中信用风险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从银行角度入手,主要面临卖方企业
43、的相关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在提前出票上,即卖方在发货前就出具商业发票的违规行为。若是卖方企业的内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该立刻由信贷经理以书面函告形式要求企业对管理进行改进,且严格控制企业的保理融资额度。若是卖方有意如此,目的是从银行快速取得融资,则应立即终止保理协议,同时收回所有预付款融资款项。不论动机如何,此做法都违背了保理合同中的承诺。从卖方企业角度来讲,会面临着买方企业的相关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买方单方面终止或者取消双方共同的交易合同;卖方发运货物之后,在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了不利变动情况之下,买方却拒绝付款。3.4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的操作风险3.4.1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操作风
44、险表现的形式分析商业银行以保理商身份叙作保理融资的时候,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对于客户和应收账款的筛选,为有瑕疵的办理保理;第二,对单据的审核不到位,在保理业务过程中单据不完整、不合规或不真实等;第三,在客户偿还融资的时候,出现了间接付款的现象;第四,多次使用宽限期条款等。3.4.2 商品贸易中的国内保理融资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分析(1)实施贷前名单制管理,建立健全客户准入退出机制贷前对存量客户进行各方位的分析,根据结果对现有和即将准入的相关客户进行分类;对存量保理预付款的质量进行全面的分析,据分析结果将准入客户的退出条件和退出措施具体化。(2)创新贷中的支用审核模式,提高业务管理
45、水平在贷款过程中梳理业务流程,对审核单据的要求进行细化,设计专用检查表格,要求是支行在业务办理中进行逐项勾对,以确保单据的完整性以及合规性。立足于业务特点,制定专用的业务支用表单,以全面记录及审查支用流程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制定贷后专门表单,引导基层的信贷部门开展规范化贷后管理;细化要求,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前,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国税查询系统查询相关发票信息,且打印下查询信息单用作发票真实性的凭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对于客户保理回款专户的管理要精细,要直接将回款专户标在双方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上。(3)在贷后多措并举,采取强化管理和细化流程以确保回收国内保理业务和普通贷款业务的贷后管
46、理完全不同,银行若按照流贷的方式管理保理业务就存在问题。依据应收账款回收和保理预付款偿还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台账以及应收账款回收预警相关制度,以对存在可能问题的保理客户进行“提示,诊断,讨论,反馈和督导”五步方案。定期对国内保理业务进行检查,着重检查流程管理落实的情况,以监督支行执行到位。(4)打造专业化保理从业的队伍作为专业性极强的产品,要开办国内保理就必须要银行下狠工夫,加大投入,锻炼具有相关知识、单据审核以及业务处理经验的从业队伍。银行可参照目前大银行建立相关票据贴现中心的形式,以成立专业化的操作运营保理中心,建立专注的团队,用集中处理替代分散操作,以降低操作风险。(5)开发
47、国内保理信息管理系统以减少误操作一笔保理业务从前期的受理到最后一步收回融资,细分下来共有几十个细小步骤,必须对每笔应收账款都进行账户管理和单据处理以及账款催收等步骤,间隙中还要不定期向客户提供有关资料,整个工作量是非常巨大的,发生差错的可能性也十分得大。因此开发和运用专门的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成为减少业务误操作和及时掌握风险信息的非常重要的途径及工具。第四章第四章 商品融资业务发展的质押风险应对措施商品融资业务发展的质押风险应对措施4.1 浮动抵押制度的启示及设想分析浮动抵押制度源自于英国,1870 年英国上诉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正式确立了此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抵押人以他现有及将来拥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48、产当作债权担保,一旦出现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或任何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情形的情况时,债权人就有由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了拓宽担保的渠道、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来弥补传统抵押担保的不足,借鉴美英法登国的制度设计及吸收已有操作经验的之后,在 07 年我国的物权法就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从而正式确立了这种制度的正式法律地位。我国在物权相关的立法方面采用的是“物权法定”原则,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当事人间,在实践中创立的、合乎情理的且已经广泛运用的“滚动质押”则尚未入法,再加上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界认为质押需符合固定化、特定性等传统的认同,“滚动质押”就处于一种被认可
49、但与物权法不符合,很尴尬的境地,它的物权效力如何仍然没法准确判断。尽管“滚动质押”下的商品融资业务仍有未来不断发展的势头,商业银行却都非常谨慎,在协议拟订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尽其所能做出和传统意义上的“静态”质押相近的安排,大有打法律“擦边球”的疑虑。对于这种“不良”状况,为了有利于打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我国在已有的浮动抵押经验基础之上,还是极有必要建立健全现存的动产浮动担保制度,并进一步设立相关的浮动质押制度。总之,出质人可凭借现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作为他的债权担保,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其它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有权用出质人现存的财产优先受偿。创设浮动
50、抵押制度也经历了相关实践检验、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实现立法的全过程,最终被证明是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主要是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发展前进的巨大推动力。所以,借鉴已有的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成功经验,将在实践中早已得到了广泛认可的“滚动质押”加入物权法体系且设立浮动质押的制度,无疑都是担保物权制度,主要还是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大进步。4.2 关于动产抵押权以及质权的竞合处理规则的完善建议 商品融资业务的出质商品会产生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主要情形有以下两种:第一,质权及留置权竞合;第二,质权及抵押权竞合。从质权和留置权竞合角度来说,我国的物权法 规定了留置权先于质权的原则。不过由于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并没有直接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