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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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居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对涉及居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办法为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居集体发生的一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均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居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2、,对于违反此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街道经管部门建立“居三资代理中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财务收入管理 (一)居级所有收入及时缴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

3、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居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保管。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街道“三资”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居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一)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年度列支预算,严禁居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居民大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居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居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

4、盖章,报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处理。 (四)居“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未经批准,不及时入账的,一律视为账外账处理。 (五)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居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居首先要向街道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街道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居级对支

5、取资金报账时,街道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六)居级开支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居书记、居主任“双签字”限额审批制度,预算内的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主理财小组、居书记、居主任审批。大额开支,除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还要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批。 (七)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

6、记账。 (八)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会计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凡因特殊情况当月不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2页 九)居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居领导或街道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财务预决算管理 (一)居年初编制居级财务预算,并经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代理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二)预算编制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

7、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五保户”支出,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及其它支出。 (四)预决算编制程序是。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代理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九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制度,居集体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2日内交街道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居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街道按居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十条财务账户管理制度。街道应以“代理中心”为单位设立银行存款专户,统一

8、结算所辖居银行收支业务,并在“代理中心”以居为单位设立代管资金专户,居级一律不再设其他银行的存款账户。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清查制度 (一)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二)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集体资源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

9、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4)代理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四)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

10、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资产台账管理 (一)街道代理中心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四)居集体

11、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五)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六)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居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四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

12、等管理 (一)居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居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三)居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四)居集体资产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居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居民监督。 (五)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居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管理 (一)居内的集体企业、铺位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

13、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居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街道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三)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 (一)居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街道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及时将相关

14、资料上报街道经管站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居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纳入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 (五)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居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七)未经居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资源台账管理 (一)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管理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

15、产的管理。 (二)有土地补偿费的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三)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资源经营管理 (一)土地及荒地等资源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集体资源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源备查簿。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对集体资源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16、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委托代理制 第二十条推行居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街道代理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代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为居级代理记账核算、代管资金、资产、资源、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居级保留一名会计,负责报账。 第二十一条街道代理中心按居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资源登记簿等。居级会计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

17、记簿等。 第二十二条每月的18日为街道统一居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一)居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 (二)居会计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原始凭证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居会计退还经办人; (三)居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街道委托代理中心; (四)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每月15日前街道代理中心会计整理账簿、凭证、报表存档。每月20日前

18、将上月的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农村“三资”监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委托代理权限。街道只有经管部门有权利代管“三资”,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代管居“三资”。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程序。居会计审核支出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的基础上,交居书记、主任“双签字”审查签字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理。月底,居会计把本月发生的原始单据交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集中逐单审理,对审理通过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章,并同时做好审理情况的原始记录。居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街道代理中心,代理会计依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同时,进行网络记账,形成电子版财务公开榜。月初,对上月所有的财务明细

19、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居级一般设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居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向街道纪委

20、、经管站直接反映本居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二十七条居级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街道民主理财日,由居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居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居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各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

21、公开。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居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居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四)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

22、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财务公开的程序。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居委主任、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居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月8日为街道公开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

23、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居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居,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开要求: (一)居级财务公开表,街道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和居分别公开; (二)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三)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四)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五)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六)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七)居级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逐笔张榜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居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24、第三十三条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居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三十四条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居土地流转情况、涉及居级集体利益的合同等重大事项也要在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七章重要事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招投标 (一)居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在街道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街道代理中心监督下进行。 (二)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三)招标范围主要是指。集体资金投资

25、以及省、市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居两委研究经居民大会、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五)居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六)居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街道代理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七)居对需要招标的

26、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街道代理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居两委和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代理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居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居集体经济组织改正。 (八)街道代理中心收到居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九)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居务公开栏内发

27、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十)居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居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一)居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第三十六条民主决策 (一)民主决策的范围。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居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

28、二)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三)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2)居务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居“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街道居“三资”代理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街道每年定

29、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二)对拖欠的居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街道经管站审查,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三)对已形成的居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四)坚决制止居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

30、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居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居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居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审计监管 第三十八条街道经管站负责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居集体财务,有权责成居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居党支部和居委会换届,居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街道进行任期内经

31、济责任审计,审计具结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第四十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居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街道对居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不及时,造成报账和公开不及时的,责任由居书记、居主任负责;凡是居已经理财,但没有按时记账和公开的,责任由居会计负责。 第四十一条居集体“三资”管理的居民监督和审计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街道经管站要在

32、党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居集体审计监督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要进行定期审计,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要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一)账据混乱的; (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 (三)居收入不按时纳入街道代理中心管理的; (四)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白条”记账的; (

33、六)居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的;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四)因财务、资产、资源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 (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四)责任人把关

34、失职的; (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居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居干部、会计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三)借民主理财之机拨弄事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四)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 第四十六条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居书记、主任、会计的责任。 (一)连续两个月不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假公开的; (三)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第九章责任奖

35、惩 第四十七条居书记、居主任责任奖惩 (一)居书记、居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街道对财务管理好的居应给予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居级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居级收入一周以上不交街道委托代理中心的,除给予居书记、居主任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不按时报账的居,每拖报一个月扣发居书记、居主任当月工资,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报账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追究居书记、居主任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居会计责任奖惩 (一)居会计为居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街道对财务管理

36、好的居会计应给予奖励; (二)居会计必须参加市经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会计资格证,参加年度审验,由街道办事处聘任后,持证上岗; (三)居会计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居会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居会计停职检查; (四)居会计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按时进行财务公开,每拖报一个月或未及时公开,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未及时公开,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居会计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或未及时公开,对居会计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委托代理中心

37、会计责任奖惩 街道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负责居级账务处理和监督,街道对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工作突出的应给予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违规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二)受理居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三)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五十条街道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街道分管或主要领导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连带责任: (一)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居集体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街道纪委、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第25页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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