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目录一、 自动驾驶车的概述1(一)自动驾驶车的概念及分类1(二)我国自动驾驶车的立法现状2二、国外对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2(一)美国对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立法现状3(二)日本对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立法现状3(三)国外对于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立法现状在立法上的优势4三、关于我国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刑法上的缺陷5(一)从主体方面分析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5(二)自动驾驶车驾驶人员的主观方面难确定6四、完善我国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刑法上的思考7(一)对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中主体方面的完善7(二)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主观归责挑战8浅析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曾国婷摘要:随着科技
2、的发展,近年来,人工智能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其中由人工智能搭载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尤为凸显,并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也伴随着各种风险的发生,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等刑法学不得不研究的问题。因此本人将对此进行研究,针对我国现行法在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上的法律规定进行探究,和提出关于完善这类问题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关键词:自动驾驶系统;交通肇事;刑事责任A brief analysis of criminal liability for traffic accidents caused by self-driving
3、carsByZeng GuotingApril,2020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in recent year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based on modern technology,there has been further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 of self-driving cars equipped whi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and made g
4、ood achievements.But the development of self-driving cars comes with all kinds of risks,such as who should bear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traffic accident caused by self-driving cars.So i will study this,this paper into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Chinas current law 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5、for traffic accidents caused by self-driving cars,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this kind of problem.Keywords:robot guiding system;commit traffic offence;criminal responsibility随着现代技术的研发,各类技术不断突破,各类人士不断探索新型事务。而作为人类的代步工具-汽车,也在科技的潮流中有了新的展现形式。自动驾驶汽车是传统汽车与现代自动驾驶系统有效结合
6、的产物,其产生能有效的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扩大汽车驾驶人员的对象,解放人民在驾驶中的双手,能尽情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当然,在对自动驾驶汽车普及的期望中,我们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前期准入、市场投入使用、汽车后期的责任等一系列时间段和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类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总结,为之后自动驾驶汽车大批量生产、使用的立法具有重大的意义。一、 自动驾驶车的概述(一)自动驾驶车的概念及分类自动驾驶汽车是现代人工智能与传统汽车相结合的新型产物,是指在车辆上搭载传感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使汽车能在脱离驾驶员操控的前提下,自行根据实时路况调整驾驶状态,实现自动驾驶状态。其目的主要
7、是为了节约资源,满足各类群体的出行及生活需求,降低出行成本。在自动驾驶系统技术不断创新与发展的前景中,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但在技术突破的同时,必须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解决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市场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目前,普遍接受的标准是国际汽车工程学会(SAE,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在J3016文件提出的 level 0-level 5 自动驾驶分级方案。其中根据自动驾驶技术与驾驶人在行进汽车中对驾驶行为的自主支配程度而进行划分的,分为level 0-level 5六个划分等级。Level 0是由驾驶人完全操作驾驶任务,即对于方
8、向盘及加减速度的控制和对行驶环境的监视都由驾驶人全盘掌握,而自动驾驶系统则是辅助支持。Level 1是驾驶人辅助,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持续执行横向减速或者纵向减速的汽车行进运动控制的某一子任务,剩余的其他的动态驾驶任务则仍由驾驶人完成,即对于方向盘及加减速度的控制由驾驶人和自动驾驶系统共同作用,但对行进环境的监视仍由驾驶人负责。Level 2 是部分自动化,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同时控制车辆的水平和垂直驾驶行为,但驾驶员需要负责执行其他动态驾驶任务。级别level 0-level 2的自动驾驶是驾驶人全部支配驾驶行为,从规范意义上来说,这种驾驶人驾驶模式与普通的机动车的驾驶模式并无差别。Level 3为
9、有条件自动化,这意味着在特定的驾驶模式下,自动驾驶系统可以负责车辆的所有动态驾驶任务,但是无论何时自动驾驶系统发送请求,驾驶员都必须准备好重新获得驾驶控制。Level 4高度自动化,这意味着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任务并监视驾驶环境。驾驶员不需要重新获得控制权,但是自动系统只能在某些环境和条件下执行,对于行进环境有着一定的要求。其中level 3-level 4称为驾驶人与自动驾驶系统共同完成驾驶任务模式,正常情况下由自动驾驶系统控制车辆行进,但在系统发出接管任务时,由驾驶人接管的驾驶模式。Level 5为全自动化,指自动驾驶系统在所有条件、环境下都能够完成驾驶人的所有驾驶任务,是自动驾驶系统
10、全盘接管、支配驾驶行为。(二) 我国自动驾驶车的立法现状2018年4月12日,工信部发布中国第一部级的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文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截至2018年2月,北京、上海、广州等12个城市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有关测试的文件。但目前发布的文件均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属于法律规章。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客观上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当前法律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高度自动化的自动驾驶汽车,因为当前的技术标准是基于传统汽车的。 例如,“转向系统必须由驾驶员直接操作”,“必须安装方向盘
11、”以及其他与自动驾驶汽车的结构相抵触的规定。 导致高级自动驾驶汽车不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自动驾驶车辆中level 0-level 3级别的车辆,因L3级别以下的自动驾驶汽车仍需由驾驶员主导转向系统,因此适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对于传统普通汽车的法律法规基本可以适用。而L4、L5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则是对传统汽车的颠覆,特别是汽车的使用方式、产品属性等,因此现行阶段的法律体系已不适用,需要着手完善关于高自动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及修订工作。我国对自动驾驶车辆的地方立法规范研究及实践主要集中在前期的道路测试管理方面,而对涉及自动驾驶车的准入标准、监管制度、法律主体地位、侵权责任分配等问题
12、上并未有法律规制。使自动驾驶车的法律地位在立法层面存在空白或停滞不前。二、国外对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一)美国对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立法现状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的立法现状,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在该州法律下管辖,同时需要符合联邦政府的法律。州立法在不超过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州政府享有州立法权。因为美国共有22个州对自动驾驶汽车有自己的自主立法,因此研究美国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现状,对联邦立法的研究较有意义。首先2017年9月6日,美国第一部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测试和部署的法案通过,即自动驾驶法案(SELF D
13、RIVE ACT)。就目前,该法案保留着州政府对自动驾驶汽车经销商的监管权,即允许各州政府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性能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标准并不能作为普通法责任的免责事由。其次该法案也直接规范了用户隐私问题,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在销售时必须向消费者提示,消费者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时,作为生产商有在收集和使用该自动驾驶汽车的终端用户信息的情况。除匿名或者加密的用户信息外。最后,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标准方面,该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是否具备驾驶人员标准中,放开了标准,即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无驾驶人员而进行驾驶操作。但这一放宽标准是限额,每个生产商有为期三年有每年100,000辆自动驾驶汽车的限
14、额,并有逐年持续放宽的趋势。美国作为全球自动驾驶汽车的引领者和倡导者,在自动驾驶这一邻域,致力通过对汽车行进环境的改善和提升车辆技术问题来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美国众议院在2017年9月6日通过的自动驾驶法案就标志着联邦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框架基本已经建立,也是首部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重要联邦立法。(二)日本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立法现状现今,日本政府也在着手准备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有关立法,但目前为止,日本尚未专门制定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犯罪的法律法规,只有传统的交通犯罪的适用规定。如针对身体方面的犯罪,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另一是公共危险中的妨害交通罪。根据日本刑法第1条第1款和第2款“凡是在日本国
15、以内犯罪的人”都适用本法。由此可知,日本刑法也面临着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即在自动驾驶汽车普及的时候,在立法方面,对于引发交通肇事的主体是否只限于“自然人”。如今学者均认为导致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原因有4种:(1)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在制造过程中仍存在技术方面的可避免缺陷;(2)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并不完善,存在可避免的瑕疵;(3)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员在自动驾驶过程中违反注意义务而未能及时接管汽车;(4)行驶过程中外界的其他因素。在这个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技术发展的同时,日本刑法就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还只是将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这给日本刑法在自动驾驶技术普及的环境
16、下,有着不可避免的挑战。5(三)国外对于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立法现状在立法上的优势自动驾驶汽车属于新型的高性能产物,各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保护和立法仍在初始阶段,但不妨碍各国对于现行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及使用情况,对已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为之后的统一立法奠定基石。其中美国的自动驾驶法案就用户隐私保护、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制和标准,并且明确了联邦和州政府之间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方面,同时在安全监管方面也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英国下议院在2018年7月通过了自动驾驶和电动汽车法案(Automated and Electric Vehicles Act)草案,对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事故时,作为保
17、险公司的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法案也规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使用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的道路和公共区域内行驶。这一法案对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普及的过程中,对汽车必不可少的交通保险进行了研究。其次2017年2月,新加坡政府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进而修订了道路交通法案明确规定土地运输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有权监管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由于各国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着重点不一致,进而凸显出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对各国立法以及研究有着重要影响,也说明自动驾驶汽车在法律规制下还有很大的法学研究。6而相对于中国国内的保护现状,国外立法研究在内容上比国内更为广泛和丰富。国外的自动驾驶汽车中的自动驾驶系统研发技术较国
18、内发达,因此国外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保护也比国内的立法保护较为完善。但国内从最开始的提出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空白,到逐渐参考引用外国文献用于立法研究,进而到现在的立法研究与现行的交通道路安全规制的深入探究。虽然国内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研究有所发展,但是其研究内容还有很大深入空间。需要在立法层面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同驾驶模式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事故责任中对责任的判定因素做进一步的划分等。其次,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研究,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国内外文献数量在逐渐增加,说明国内外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研究越来越深入。这也是技术发展对现行法律发起的挑战。三、关于我国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刑法上的缺陷(一)从
19、主体方面分析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交通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自动驾驶的主体不符。中国目前的交通行为责任主体是基于自然人的主体。因此,通常由驾驶员负责交通责任。制造商承担法律范围内的产品责任问题。这是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交通事故分责体系,但是对于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现行交通行为责任法律体系仅能够适用于level 0-level 3等级的自动驾驶车辆,而对于高级别自动型车辆(level 4-level 5)则需要把其责任主体由原来的驾驶员、汽车制造商扩展到自动驾驶系统的开发商、信息服务商、路测设备提供商等与自动驾驶系统前期、后台相关的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因缺
20、乏明确的法律而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将从研发者、生产者这一制造主体对于投入使用的汽车是否为缺陷产品,进而对受害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或刑事责任;和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者、使用者对于行进中的汽车的监察过失,进而确定承担的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1、研发者、生产者的缺陷产品刑事责任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的最大区别在于自动驾驶汽车搭载了自动驾驶系统,进而分担了车辆的部分驾驶操作。因自动驾驶可以分为半自动驾驶模式与全自动模式。若自动驾驶系统处于全自动模式时,即在完全控制车辆时,具有一定的控制性,没有驾驶人员或驾驶人员无须对行驶中的车辆进行监管。所以若自动驾驶系统对行进车辆的判断、决策错误时,此时交通肇事的事实发生
21、是否可以视为是由自动驾驶系统的判断错误导致或者由于无法合理解释、无法查明的原因引起的?而不能归咎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者、使用者,因为他们在使用车辆时并无操作上的错误且对自动驾驶系统有足够的期待可能性,没有客观或者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然而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自动驾驶系统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适当的法律主体。为了调查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只有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商或销售商才能承担产品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若把刑事责任全无保留的归咎于研发者、生产者,这无疑是对自动驾驶汽车这一研发产业的阻碍和打击,研发者会害怕承担责任而使研发工作停滞不前。如果自动驾驶系统的开发商和生产
22、商故意设计有缺陷的系统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汽车已成为犯罪者的犯罪工具,应将其处以故意谋杀等刑事犯罪。但是,如果设计有缺陷或系统有缺陷,则不应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否则,将对开发商和生产者施加过多的谨慎义务,这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72、自动驾驶车所有者、使用者的监督过失责任因现今的自动驾驶汽车分为半自动模式与半自动模式。半自动模式中,自动驾驶汽车在行进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时,即使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单独完成某些驾驶任务,但驾驶员仍需坐在驾驶位上准备随时接管驾驶。当驾驶系统在行进过程中发生警告或者提醒时,驾驶员应及时接管驾驶。若未能及时接管驾驶而未能避免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可能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3、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即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在启动自动驾驶模式这个先行行为而引发的注意义务,使使用者应该在自动驾驶汽车发出接管指令时及时接管车辆,否则视为具有过失或者故意不接管驾驶,应由使用者承担因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所有者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因此对自动驾驶汽车具有监管义务。如果车主将其自动驾驶汽车交给不合格的人使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例如醉酒者、无驾照者等,则所有者也应对犯罪结果承担交通肇事罪。另外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者对车辆有检查车辆状况、定期检测与保养等义务,原本这种义务本不是刑法义务,但是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原本就部件
24、繁杂、系统复杂,则原本不属于所有者的义务被归责于所有者并无不妥。当然因为自动驾驶汽车构造和系统的复杂性,应将使用者的注意义务限定于检查汽车的基本状况。如果所有者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履行此注意义务,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肇事时,可依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8(二)自动驾驶车驾驶人员的主观方面难确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即行为人造成交通肇事的事实不是持故意心态的,是过失为之。传统汽车的责任认定则直接根据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进而认定。但是因现行的技术发展,我们将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L3以下的半自动阶段,因此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人员的共存状态是不可避免的。在半自动模式下,自动驾驶系统目前
25、在法律上尚不具备法律人格,没有法律意识,因此自动驾驶系统的主观层面无需考虑。当自动驾驶系统发出警告或指令,要求驾驶人员及时接管驾驶时,驾驶人员没有及时接管或者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此时驾驶人员的主观是过于自信的认为自动驾驶汽车能自行处理而没有及时接管,还是故意为之而造成危害结果?我们对驾驶人员在人与自动驾驶系统需要配合的时,却没有完美配合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后果,对于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的考证还有待研究。四、完善我国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刑法上的思考(一)对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中主体方面的完善1、对传统刑事责任承担者的扩张在刑法现实化的过程中,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生活应相辅相成,刑法作为其他法律
26、最后的保障法,在面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产生必然对传统刑法中“人”的主体性提起挑战,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对刑法分则具体交通事故类犯罪的调试。现行刑法分则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行为主体指在说明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和负责对象为自然人,从而也禁止了除符合条件的人以外的自动驾驶系统。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把自动驾驶系统加入负责对象是趋势索然。同时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二节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和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条款的规定,也禁止了除了符合条件的人以外的自动驾驶系统。因为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基于传统汽车的构造而制定的,但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产生则部分不适用。但自动驾驶汽车研发企业谷歌,在研发
27、无人驾驶汽车时,曾向美国的NHTSA写信询问联邦汽车安全标准中的“司机”在无人驾驶汽车的情况下应该作何解释,2016年2月4日,NHTSH回答同意谷歌对“司机”的解释,即指是自动驾驶系统。而在田纳西州也有类似的规定。92、增设交通类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交通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自动驾驶行为主体不匹配,我国现行的交通行为责任主体是以自然人主体为核心,因此交通责任一般由驾驶人承担,若汽车是因本身质量问题而产生事故等,则汽车制造商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产品缺陷问题。这是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交通事故分责体系,但是对于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现行交通行为责任法律体系仅能够适用于level 0-leve
28、l 3等级的自动驾驶车辆,而对于高级别自动型车辆(level 4-level 5)则需要把其责任主体由原来的驾驶员、汽车制造商扩展到自动驾驶系统的开发商、信息服务商、路测设备提供商等与自动驾驶系统前期、后台相关的责任主体。确定自动驾驶汽车研发单位和自动驾驶系统研发单位的法人犯罪主体,即增加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们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均归责于生产者,而是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长远发展做准备。生产者面对可能承担的责任,对于研发与制造产品时则会更加的严谨,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鼓励、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主要是将由于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合理解释、无法查明而发生严重交通肇事的
29、责任归于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由生产者单位的法人人格承担。而现如今的生产者主要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和自动驾驶系统的生产者,这就需要区分导致事故产生的是自动驾驶系统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及时作为或操作错误;还是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性能,在系统做出决定时无法做出配合,或汽车本身产品缺陷。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生产者在设计、制造自动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系统时对技术的精益求精,也有助于自动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系统两大产业的配合,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升级换代。(二)自动驾驶车交通肇事的主观归责挑战自动驾驶汽车对刑法归责原则发起了挑战,例如基于人的尊严和生命不可衡量性的原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一边人数较多,另一边
30、人数较少的艰难选择下,基于所谓的避险而选择撞向人数较少的一方,这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自动驾驶系统指令无过错的情况下,做出保护更为高的法益的行为,理应被允许。自动驾驶系统虽然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有着某些超越人类的智能化行为,但刑法责任的归属问题下,自动驾驶汽车只有在将发生事故的损害事件中,进行最小惩罚点结果的路径分析。或许这种做法会对量化人生命的立法价值会受到损害,但是无人驾驶汽车只有在避免遇到这些事件之一时才能够在发生事故时做出决策。10总之,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必须不断兼顾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不仅必须看到个人和企业的探索性和冒险行为,而且还必须看到这些行为的犯罪
31、风险。运用刑事解释的方法逐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问题,这也是对原本刑事原则不断解释的过程。11总而言之,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是现代社会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产物。在研发自动驾驶技术的同时,自动驾驶汽车配套的各类法律关系也因有所规定,而相对于传统汽车的配套法律体系也应做相应的修改。其中最主要的则是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肇事时对于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是公众所关注的点,而且也有利于自动驾驶汽车未来走进市场,被市场、消费者所信任。12当然公众最关心的首先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问题,在研究技术得于满足的同时,也要对自动驾驶汽车背后的社会公众利益在法律层面进行效益最大化,从责任分配角度保障公众的合法利益。也
32、鼓励了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从自动驾驶汽车中最开始的研发者、生产者进行定位,在事故责任中主要是针对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若汽车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接管的状态下,驾驶员没有错误的操作,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判断错误和由于无法合理解释、无法查明的原因引起的技术问题,则通过产品的缺陷由产品刑事责任追溯到自动驾驶产品后的研发者、生产者的责任。当然我们还要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者、使用者对于事故发生的监督过失进行归之责任。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分配需要从各个主体对事故发生时各方的义务是否违反进行鉴定,进而规制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再者,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针对传统刑法中关于交通类犯罪的
33、主体进行解释和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司机”概念的扩充、增加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单位法人责任等。进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总之,自动驾驶汽车是一个随着时代慢慢发展的新型产物,不仅研发技术需要不断的探索和进步,同时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世界是崭新的、充满无限想象可能,只有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各种制度才能平衡科技带来的创新。 参考文献:1 袁彬.“人机共驾”模式下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困境及突围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9):77-78.2 樊晓旭.自动驾驶汽车法律监管环境分析及思考J.汽车工业研究季刊,2019(2):5-6.3 王科
34、俊.深度学习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应用的研究进展J.智能系统学报,2018(2):15.4 (美)尼葛洛庞帝.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384.5 骆璐.自动驾驶汽车涉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9(9):20-21.6 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及应对J.理论学刊,2016(1):124-131.7 周铭川.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38-41.8 侯帅.自动驾驶技术背景下道路交通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新问题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19(4):103-105.9 樊云慧.论无人驾驶汽
35、车的法律监管J.兰州学刊,2019(10):106.10 王军明.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法律适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4):81-82.11 孙艺萌.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J.文化学刊,2019(9):153.12 胡迪利普森、梅尔芭库曼著.林露茵、金阳译.无人驾驶:人工智能将从颠覆驾驶开始:全面重构人类生活M.上海:上海文汇出版社,2017:174-179. 致谢本论文的完成是在我的导师陈娟娟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感谢陈老师在此次论文的完成过程中悉心指导。从最开始的论文选题到论文的完成,再到细节的格式、符号和段落,陈老师都细心、耐心的跟我交流和指导论文出现的问题,一遍一遍的修改与更正。让我深刻体会到陈老师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学术态度,使我在此次的论文写作过程中受益匪浅。同时,也要感谢大学四年期间所有教授过我的老师们,不仅在课堂上教授我专业知识,而且传授我学习的方法和生活经验,从而使我更好的完成论文。其次,要感谢我的同学们,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同学们的帮助和建议,是我的同学们在我写作中遇到瓶颈时鼓励我,给予我信心和关怀。同窗之情,手足之情。再次由衷感谢所有的老师和同学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