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友达木业有限公司0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太仓友达木业有限公司0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太仓友达木业有限公司内2021年“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5月16日16时49分许,位于华大国际木业里的太仓*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监察委、公安局、应急局、市监局、璜泾镇、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太仓*有限公司内“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发地点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
2、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1.企业概况太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新仓村15组木材加工园区甲区3号场地;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38M89N;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木材加工;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
3、售;竹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涉事叉车概况涉事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生产单位: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型号FD35T,出厂编号317035526969,叉车牌照号为厂内苏EL1407。经查询,该叉车于2020年9月14日定期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9月。事发当日,操作该叉车的驾驶员为卓*,卓*未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3.现场勘查情况涉事木材由两个钢带进行打包,并采用三包一堆的方式进行放置,每包木材长2米、宽1米、高0.8米,重约1吨。成品木材包未采用横竖交错层层堆放,每包成品木材之间设有两根
4、木条垫块。经现场勘验发现:涉事木材成品堆放区木材堆有下陷和歪斜现象,且垛与垛间距不足1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21年5月16日16时49分左右,卓*驾驶叉车在往成品区域堆放成品木材包,仓管员蔡*在对成品木材放置木质垫块。事发时,卓*驾驶叉车将成品木材包放置在第三层之后驾驶叉车倒退,突然木材包失稳向东侧慢慢倾倒,将正在一旁放置木条垫块的蔡*压倒。卓*见状立即呼救,喊来厂区人员一同将压在蔡*身上的木块搬走后,发现蔡*趴倒在地上。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120到场并确认蔡*已当场死亡。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死者信息:蔡*,男,36岁,福建莆田人,身
5、份证号:350301*047X。(二)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四、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卓*无证驾驶叉车堆放成品木材包,未按照规范要求堆放木材,木材重心不稳侧翻砸到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1.太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堆放木材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太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缺失,未对蔡*、卓*等作业人员开展过三级安全
6、教育培训。3.太仓*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对生产现场开展过隐患排查,并安排无证叉车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太仓市*有限公司内“5.1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卓*,未持有叉车驾驶证从事木材包堆放作业,未按照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060-2008)中5.3.4.1“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等规范要求堆放木材,导致木材重心不稳发生侧翻砸到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7、,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吴*,太仓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堆放木材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太仓*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蔡*、卓*等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生产现场开展过隐患排查,是事故的责任方。建议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太仓友达木业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事故发生后,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太仓友达木业有限公司立即暂停作业,必须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二)太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水平,坚决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三)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应举一反三,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类似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