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exlk.docx

上传人:jix****n11 文档编号:47252233 上传时间:2022-09-2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exlk.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exlk.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exlk.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法规平时作业3及讲评exlk.docx(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姓 名:_ _学 号:_ _得 分:_教师签名:_ 建设法规课程平时作业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4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答对得2分,答错得0分)25(7章)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 B )合理工期 合同约定的工期 标准工期 法定工期26(7章)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建设项目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期限到该项目( B )之日为止。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备案 交付使用27(8章)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 A )应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审

2、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28(8章)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正确的为( B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50年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1年供热与供冷系统5年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5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答对得3分,答错得0分)17(7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现场安全责任制度 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验收登记备案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材料质量验收制度18(8章)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3、关于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供应,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可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必须到建设单位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可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可由双方认可的供应商处供应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供应商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品牌19(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的形式包括( B D E )监察 检举 检测 投诉 控告 20(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具有的质量主任和义务是( A B )。在本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检测单位三、简答题1、(7章)建

4、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建筑安装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凡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有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行为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地区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包括中央部、省属及外县在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事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电设备修理的工业企业)。第四条 各级建筑安装企业在制订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严格的考核指

5、标。市建工局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在宁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对本企业和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 凡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联合施工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在承包合同中,各项工程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安装队伍,不得承包工程。第七条 企业的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他人违章作业或

6、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执行。第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及其规模大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得力的专、兼职安全技术干部。一千人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设安全监督科;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设安全监督股;二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的企业设专职安全监督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外县和个体建筑队伍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员。各级安全技术人员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备。第九条 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实现安全、文明生产;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

7、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3、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6、进行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不安全的情况,有权暂停生产。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8、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可视情况给予教育,并向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原则(1)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制定的有关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

8、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作用;(2)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安全员网络的作用;(3)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工会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的力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4)对新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不经训练,不能上岗操作。(5)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将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6)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监督检查,职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9、检举和控告。2、(7章)关于建设工程,法律缺点了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答: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话综合监督管理。按照目前部门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上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话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10、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到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3、建设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下述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1)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所报送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2)拆

11、除工程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护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等。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享有下列监督检查权:(1)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的权力;(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

12、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8、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3、(7章)简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答:(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资料。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13、的费用。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6、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必须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7、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14、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法规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产安全,强制性标准是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应当严格执行。2、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筑结构安全非常重要,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指导。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无法满足安全防护和施工安全,或者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的问题时,设计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及时、无偿地修改设计

15、文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国际通告做法,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的,设计单位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式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16、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不具务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案6、严格履行安全

17、生产义务,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4、(7章)简述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安全防护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内容。答:消防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安全防护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

18、筑物、地下管线以及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环境保护: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5、(7章)简述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管理的内容。答:(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19、准(JGJ59-99)中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员工的生活条件,均制定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款。法规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角度,为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1)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显的划分隔离,并设有防护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员工的人身安全的最小距离。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建筑物高度2-5m,坠落半径为2m;高度30m,坠落半径为5m(因条件限制,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坠落半径区域内的,必须有防护措施);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1KV以下,安全距离为4m;330-550KV,安全距

20、离为15m。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有隔离,以避免人员误放危险区。(2)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3)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二)、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室、员工宿舍、厕所、娱乐室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消防、卫生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房屋的结构、消防、环保、卫生、材料的选用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标准,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6、(7章)简述建筑装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答: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安全

21、管理:建筑主体是指砖混结构的墙体与楼板、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框架。承重结构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屋盖、楼盖、墙、柱、基础等。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了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因此、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其施工,必须依据设计方案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必须依据设计方案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结构形成、建筑物的空间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群体的安排。

22、设计方案是施工的依据,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1、建设部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规定(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建立健全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拆除施工安全。(2)拆除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在动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取得拆除许可证证明。(3)拆除工程应由具备资质的队伍,不得转包。需要变更施工队伍时,应到原发证部门重新办理拆除许可证手续,并经同意后,才能施工。(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将被拆除拆除工程的电

23、线、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路、供热管线等切断或转移。施工中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章冒险作业。(5)拆除建筑物,通常应该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应先采取加固或稳定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当用控制爆破拆除工程时,必须过爆破设计,对起爆点、引爆物、用药量和爆破程序进行严格计算,以确保周围建筑和人员的绝对安全。(6)拆除工程应设置信号,有专人监护,并在周围设置围栏,夜间应红灯示警。在高处进行拆除工作时要设置溜放槽,较大的和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和起重机械吊下和运走,禁止向下抛掷。(7)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应采用推倒法,因特殊情况不得不采用该方法时,应遵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24、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度的1/3,墙的百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人员避到安全地方后,方可进行。2、建筑法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规定(1)房屋拆除由具备保证房屋拆除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保证房屋拆除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建筑施工的单位不得承担房屋拆除任务。这里的安全条件主要包括:有编制房屋拆除安全技术措施的能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机械设备等。(2)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房屋拆除的安全负责。建筑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不仅对拆除的安全负责,还应当对拆

25、除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为了保证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的规定;必须对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为拆除人员准备防护用吕等。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对拆除工程的施工进行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3)对于一些需要爆破作业的特殊拆除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中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产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实施爆破作业。7、(7章)什么是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几级?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

26、,是指造成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8、(7章)简述建筑工程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答:(一)、事故报告的时间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27、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帮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

2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团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就真实性来看,如实上报要求:客观上报,对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伤亡人数、救援情况等;全部上报,就是不得部分上报,部分不报,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整体原本上报,并具体说明细节情况。9、(7章)简述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原则。答:(一)、事故调查的职权范围:特别重大事故由

29、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任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0、。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四)、事故调查的实施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

31、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五)、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

32、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处理原则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能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早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以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

33、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了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10、(8章)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哪些?答: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1)、

34、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人心所向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5)、国家或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如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等。11、(8章)我国现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有哪些?答:我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的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1)、GB/T 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2)

35、、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3)、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4)、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5)、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12、(8章)简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构的职责与权限。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下列职责: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1)确定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36、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3)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1)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2)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3)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1)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

37、场实地抽查;(2)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了抽查;(3)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1)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3)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1)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2)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历次抽查该工

38、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13、(8章)什么是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答: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规定,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建材产品,如钢材、水泥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生产这些建筑材料产品的和平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和平条件、技术装备、技

39、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其生产销售的建材产品或产品包装上除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其他企业,都不得生产这类建材产品。建筑材料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行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建筑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和推荐作了相应规定。为解决屋面渗漏这一房屋建筑中十分突出的质量问题建设部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地区选定12个检

40、测单位,对进入本地区市场的石油沥青、油毡等主要防水材料质量进行使用认证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提供给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中。建设部也将选定全国防水材料质量使用认证检测中心,除负责防水材料质量抽检工作外,对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水材料,组织制定暂行检测标准,并定期向全国公布防水材料质量的抽检结果。14、(8章)简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与设备供应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答: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3)、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4)、委托监理的责任;(5)、送审施工图

41、的责任及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6)、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7)、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了装修的责任;(9)、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4)、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4)、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42、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回避责任;(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应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存储、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董事长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2)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

43、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则应符合下述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设备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器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

44、、批准日和有效期限。15、(8章)简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围和标准。答: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分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暂行规定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

45、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 中的由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朝霞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具有施工

46、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竣工验收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度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的标准1、生产性划等号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造完毕,能满足生产要求;2、主要工艺设备忆安装配套,经联运负荷试车合格,构成和平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3、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品初期的需要;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16、(8章)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程序。答: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相配套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