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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请书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收费名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三、收费标准。凡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的建设费用。 (一)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收取。 (三)优惠政策。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
2、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 41号)规定的20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间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XX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2739368827948207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