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值班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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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值班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程序,确保政府系统政令畅通、反应迅速,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值班工作责任重大、位置重要,对内具有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作用,是政府运转的中枢和轴心;对外是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展示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组织管理,编排日常值班表、协调节假日领导带班,处置其他相关政务事项。二、人员构成及时间安排第四条政务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五条政务值班工作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全员值班制。办公室主任为总带班,副处级干部轮换带班、各科室人员轮流值班,带

2、班领导和当天值班的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及时通话联系,随时处理紧急情况。工作日值班由总值班室负责,夜晚值班、周休和节假日值班全办轮换,女同志值白班,男同志值夜班。白班时间为:8:0017:00。夜班时间为:17:00次日8:00。1第六条法定节假日值班实行市政府领导轮流带班制度。三、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七条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工作职责:(一)接听值班电话和接收通过传真以及其他形式发送到值班室的重要信息。(二)分送、办理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市政府值班室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和领导办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具体处置工作。(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

3、事件信息的统计和通报工作。(四)节假日、双休日、夜间收转上级机关、外地市和市直部门等单位的公文。(五)负责编印值班报告并报送有关领导。(六)指导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的值班工作,检查、通报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情况,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体系建设。第八条市政府办工作人员值班工作职责:(一)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按时交接班并作好交接班记录。(二)值班人员要作好当班时值班记录。(三)值班人员要维护值班室秩序,爱护值班室的设备、资2料和物品。(四)值班人员接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第九条市政府办带班领导值班工作职责:(一)签批值班人员接收的各类文

4、件、传真。(二)处理值班人员报告的各类应急突发事件。(三)有较大、重大事项发生时向总带班报告。(四)对值班人员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市政府办总带班领导值班工作职责:(一)负责处理带班领导报告的值班事项。(二)负责协调处理带班领导无法处理的各类应急突发事件。(三)负责检查带班领导值班事项处理情况和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四)当有重、特大事件发生时,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事件。第十一条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要求:(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接办的各类文件、电话、投诉等事宜,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按程序处理。(二)凡事要记录。值班人员对值班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工作事项都要在值班记录上记载,以便备

5、查。(三)交接班要登记。交接班时要将需要继续办理的有关事项书面逐项列出,交接清楚。并在交接班记录上亲笔签字,不得3让其它人代签,以便备查,同时也作为发放值班补助的依据。(四)严格遵守值班安排表。确需调班时,须请示带班领导同意方可调班。调班时要将替班人员名单报告带班领导和总值班室。(五)值班人员病休、公休或出差,由总值班室按依次向前递补的办法安排其他人员值班。病休、公休或出差人员回来后应在当天告知总值班室安排值班。四、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电话、政务传真、突发事件办理流程:(一)正常上班时间,值班人员接到各类电话、政务传真、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登记,填写七台河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记录表,并按程序报送办公室

6、领导,由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负责承办文件传递、归档。(二)非正常上班时间,值班人员接到各类电话、政务传真、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登记,填写好七台河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记录表后向办公室带班领导请示,并根据领导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处理。待正常上班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办结文件整理并交总值班室归档;未办结的文件由接班同志按照要求续继办理。(三)政务值班重特大事故上报流程:1、工作时间内发生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总值班室负责处理。非工作时间内发生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按程4序向领导报告,同时告知总值班室,并及时填写信息传输审批表按程序请市领导审批,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由总值班室专职人员协助值班

7、人员将有关情况通过政务值班网络传输系统上报省政府值班室。2、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内容一般由相关部门起草,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时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等。3、信息报告后,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4、事件协调终结后,全部材料由总值班室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第二篇:青岛市公路管理局政务值班工作暂行规定青岛市公路管理局综合值班室工作职责为了确保市公路局全天候政令畅通,高效的处置各类政务和信息,及时处置涉及公路系统的社会突发事件,向社会公

8、布公路通行信息,方便广大市民安全出行,制定本职责。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综合值班工作,由局办公室、路政处具体负责实施。1、综合值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分为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专职干部值班三级值班工作体系。领导带班由局领导轮流担值,对全局当班的值班工作负总责。其职责是:(1)领导、监督、掌握全局值班工作的落实情况。决策重大信息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临时处置。(2)负责各类重要信息决策和处置,处置并通知公路系统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作,共同处置。(3)负责组织领导全局系统内部开展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突发情况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4)负责监督全局系统值班工作落实情况,并对违反值班纪律的情况

9、做出监督处置,有建议处分权。(5)完成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中层干部值班由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值,对当班值班工作情况负责,其职责是:(1)具体负责当班信息分类处理。对值班干部需报送一般性公务信息及时进行办理或安排转办,重要信息事项报带班领导,及时进行分类处置。(2)指导值班干部及时做好一般信息的上传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3)检查掌握当班全局系统所属单位的值班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现象进行处理、整改。(4)负责检查落实局机关专职干部值班和安全保卫(保安)值班的落实情况。(5)完成带班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值班任务。2、专职干部值班工作结合路政处96660路政值班工作一并执行

10、,由路政处负责管理专职值班干部,其职责是:(1)按时到位值班,本着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接收各类政务信息,做到及时分类、报告、处置工作。(2)指导值班门卫做好局机关夜间和节假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3)接收到各类信息,应及时报中层干部值班人员,并按其意见要求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对方。(4)各类信息的接收、处置、反馈意见等应完整记录备查。(5)值班时禁止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因私占用值班电话,保持通信畅通。(6)对各类信息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认真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班记录。(7)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处置各类信息的水平能力,不断提高办理效率。(8)完成带班领

11、导、中层值班干部交办的各类临时性值班任务。3、领导带班和中层干部值班安排,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月编制印发。专职干部值班由路政处结合96660路政值班热线负责安排落实。4、路政96660热线值班职责:5、门卫值班的职责要求,按照国务院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由单位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6、加强对值班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严格值班纪律,对因工作不负责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单位(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三篇:医院值班交接班管理规定(暂行)医院值班、交接班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医院值班与交接班工作的管理,健全值班人员岗位

12、职责,保障医疗安全,特修订本规定。一、临床医师值班(一)临床科室值班医师须由执业医师(具有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担任。(二)各临床科室每日设一、二、三线值班人员,一线值班由具有初级及初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二线值班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师担任;三线值班由评聘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高年资住院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前可由各科室适当安排担任住院总或二值医师,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有高线值班资格的医师担任低线值班。(三)值班时间为当日上午8:00至次日上午8:00,次日上午8:00为与下一班值班医师的交班时间。(四)每天上午交班后接班人员(一值医师)负责将当天值班医师(一、二、三线)的姓名写

13、在各病区公告板上。(五)同一楼层同一科室两个病区至少设一名一值医师,同一楼层不同科室的病区每个病区应各设一名一值医师;各科室特殊情况下的排班必须经医务质控科批准。(六)一、二值医师必须准时到岗,应在本科室的值班室留宿,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一值医师不得离开病区,二值医师不得离开医院,二值医师如到院外会诊应立即通知三值医师到场。(七)二值医师因院内会诊及急诊手术等缘故需暂时离开病区,应告知各病区护士站并将联系电话公示于各病区的公告板。(八)一值医师遇疑难不能处理情况,而二值医师因未完成急会诊或急诊手术等缘故不能及时返回科室,一值医师应直接请示三值医师。(九)急诊值班医师要求相关科室的二值医师到场指

14、导,二值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三值医师为听班制,值班当日24小时开通电话,遇紧急事情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十)值班医师(一、二值医师)应对全科病人进行晚查房,并重点巡查危重、特殊病人。(十一)值班医师应按要求将值班期间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及各项医疗处置情况,分别记录在病程记录及值班记录本上,一、二值医师应在值班本上签名。(十二)值班医师(一、二、三线)如已调班,应在科室各区排班表上作标明。二、临床一值医师岗位职责(一)在二值医师的指导和带领下,按规定完成具体的值班工作和二值医师交代的诊疗工作并做好记录。(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应答值班护士呼叫。(三)负责完成非正常上班时间内对入

15、院病人的接诊及一般处置,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四)对病情变化的病人,在完成一般处置与病程记录工作有困难时,应及时向二值医师请示。(五)一值医师必须晚查房,在二值医师带领下重点巡查危重、特殊病人。(六)应按规定书写值班记录,由二值医师审阅复核后签名。三、临床二值医师岗位职责(一)具体指导一值医师在值班期间开展诊断和治疗工作。(二)带领一值医师对本科室病人进行晚查房。(三)掌握本科室所辖急、重、危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疑难重症病人或出现医疗过失时,采取应急或补救措施时应及时向当日三值医师请示,必要时请三值医师到场处置,同时告知主管医生,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病程记录。(四)完成值班期间院内急诊抢救、手

16、术及院内外会诊工作。(五)批改一值医师书写的值班记录(病历、值班本),并在值班交班本上签名。(六)下班前与主管医师对危重、特殊病人情况进行交接。四、临床三值医师岗位职责(一)掌握本科急、重、危病人的病情变化,必要时带领一、二值医师对本科室危重、特殊病人进行重点巡查。(二)具体指导二值医师开展病人诊断和治疗工作。(三)指导二值医师做好院内急诊抢救、手术、会诊工作。(四)接到二值医师报告发现疑难重症病人或出现医疗过失时,应立即到场指导,必要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及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五)检查一、二值医师书写的值班记录(病历、值班本)。五、临床交接班(一)每天上午8。00为临床科室的交接班时间。(二)

17、交班工作由科主任或区长主持,全科医护人员包括值班、接班人员必须参加,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将值班时间内所发生的诊疗工作及对特殊事件的处置等情况进行综合报告,并由科主任或区长作总结发言。(三)值班医师应按要求书写交班记录,对一级护理、重症及特殊病人应在床旁交班,凡一级护理病人均应在交班会上交班,并在值班交班本上作记录。(四)值班医师交班后当日下午为补休时间,如交班当天为节假日,则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补休,特殊情况例外。六、急诊值班和交接班(一)急诊值班医师必须准时到岗,周六、日值班医师全天负责急诊病人的诊治工作。(二)值班医师应在值班室留宿,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三)急诊室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值

18、班医师应按时出诊,热情接待患者,详细询问病史及体格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分析各项检查结果,作出明确诊断和提出处理意见。(四)凡门诊患者因病情入住急诊观察室留观的,首诊医师必须完成对患者的初步诊疗处理,做好病历记录,并与有关科室的医师取得联系。(五)值班医生接班后必须进行晚查房,掌握留观患者情况,及时处理。(六)遇急、危重病人,值班医师应立即抢救,严密观察病情,及时作出处理,抢救过程中应做好各项医疗文件的书写记录,不得强调先挂号、缴费等手续问题而延误抢救时间。(七)遇疑难病人,值班医师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二值医师会诊并在场协助处理;遇中心突发事件时,值班医师应立即向行政总值报告;遇重大抢救值班医师应及

19、时向行政总值、医务质控科负责人和主管院长报告,必要时通知急救小组协助抢救。(八)发现传染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不能拖延、推诿。(九)凡涉及医疗纠纷的病人,在治疗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十)急诊值班医师应做好交接工作,按规定写好交班记录,并当面向接班医生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七、其他相关科室值班制度(一)检验科、血库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为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应随身携带值班无线电话。2、值班人员的安排。节假日上午安排二人值班。周六上午开诊时间安排各业务组人员单独值班(节假日不进行流式细胞项目、分子生物学、肿瘤标记物、艾滋病及梅毒抗

20、体、肝炎十项的检测);4非开诊时间,安排一人值班。3、值班人员应及时接听急诊电话,接待按电铃的人员。4、值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诊检验项目标本的检测工作,常规项目在30分钟内发出急诊报告,值夜班人员应做好第二天开诊准备工作。5、必须配合临床急输血和急诊手术抢救输血,并按时完成急诊配血、发血、约血工作。6、周五、六及节假日值班人员须完成病房急诊检验费、输血费的电脑补收费工作。7、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写好交接班记录,当面向接班人员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8、值班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程序:(1)仪器、设备、临床用血问题,首先应通知业务组长处理;(2)安全问题应通知保卫科保安人员处理;(3)

21、水电问题应通知电工房值班人员处理;(4)遇突发事件应马上报告医院行政总值;(5)属于本科范围,值班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科主任。(二)病理科值班制度:1、设一、二、三线值班。一线值班由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担任;二线由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担任;三线由副高或以上医师担任。2、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脱岗。3、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写好交接班记录,当面向接班人员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4、值班时间:(1)冰冻病理值班:周一至五上午8:00至下午5:30;下午5:30以后如有特殊情况,由当天值班医师负责完成当天送检组织的阅片及发报告工作。5(2)会诊及细胞学诊断值班:周一至五上午

22、8:00至12:00,下午2:00至5:30。5、值班医师职责:(1)一线冰冻病理值班医师在二线或二线以上值班指导下负责冰冻取材、初验及发出冰冻病理报告,并负责当天标本取材工作及第二天制片的切片初验及发报告工作;一线细胞学诊断值班医师负责涂片初验工作及联系尸解工作。(2)二线冰冻病理值班医师负责当天冰冻切片诊断或复验及第二天组织切片的报告或复验工作;副高或以上职称医师负责会诊报告工作,解决或复验当天细胞学、组织切片诊断、冰冻切片诊断及会诊等疑难诊断工作;二线细胞学诊断值班医师负责当天细胞学诊断报告或复验工作。(3)三线值班医师负责解决当天细胞学、组织切片、冰冻切片诊断及会诊等疑难诊断工作。6、

23、技术员值班职责:(1)取材技术员值班。负责当天签收标本、取材、记录及做好取材前准备工作、第二天包埋、蜡块排队和核对、切片工作。(2)染色技术员值班。负责切片he染色、封片及核对工作(包括染色液准备等)。(3)特殊染色及冰冻切片技术员值班:上午班技术员负责当天特殊染色及上午8:00至12:00冰冻切片工作;下午班技术员负责上午12:00及下午冰冻切片工作。(4)细胞学诊断技术员值班。负责当天签收、取标本、制片染色(包括染色准备工作等)及细胞学诊断报告打印工作。(三)x光室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为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脱岗。2、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写好交接班

24、记录,当面向接班人员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3、技术组值班人员负责照床边片、急诊照片、非正常上班时照片,在整理照片后交由值班医师写报告;值班医师负责书写急诊报告、透视检查及即复特需照片报告,急诊报告须在30分钟内完成。(四)ctmr室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为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脱岗。2、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写好交接班记录,当面向接班人员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3、值班人员负责接听急诊电话,在接到急诊电话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到达科室。4、工作人员应在病人到达后30分钟内安排扫描,并在扫描完毕后1小时内发出急诊报告。(五)心电图室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为每

25、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按时交接班。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应在值班室留宿,不得脱岗。3、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写好交接班记录,当面向接班人员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4、值班人员负责心电图检查的各项工作。5、值班人员接到急诊检查通知后应及时到位检查,并在30分钟内发出心电图报告。6、遇疑难特殊病例、重大、紧急或意外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六)药剂科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为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脱岗。2、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写好交接班记录,当面向接班人员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3、值班人员对急诊处方应随到随取。4、值班人员须认真

26、检查科室各大门是否已完全锁好,注意自身安全及科室财产安全,核对麻醉药品数量,禁止使用明火。(七)麻醉科值班制度:1、值班时间为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按时交接班。因公事离开时须向手术室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并留下联系电话。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应与接班者当面交班后才能下班。3、值班人员接班后及下班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好值班日志,并当面向接班人员报告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4、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清点并补充急救车的急救药物及急救箱内物品并签名。5、值班医师负责当天的岗位任务,晚上负责各科室急诊手术的麻醉工作。遇各病区的紧急抢救,应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位。6、值班医师在手术完成后,

27、应负责当日放假及值班后下班的麻醉医师访视次日手术麻醉病人的工作,并开好术前医嘱。如有特殊情况,应在麻醉前向主管麻醉者交待。7、周六、日值班医师负责术后止痛病人的查房工作,及时处理并发症。8、晚上遇多台急诊手术,值班医师应及时通知住院总及三值医师协助手术。遇疑难病例,应及时通知三值医师协助诊治,当班的三值医师当日24小时为听班制。八、行政总值值班规定(一)参值人员资格及编班方式、参值人员由机关职能科室中级职称及副主任科员以上人员担任。、中心办公室按科室排列顺序循环编排值班表,每月编排8一次。(二)参值人员职责、负责处理值班时间内行政、后勤事务。、接到上级部门的紧急通知或重要文件,应即时转报至相关

28、科室负责人及中心分管领导,不得延误。、协调处理值班期间院内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遇到中心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并速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向中心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晚班当值人员应现场检查各科室夜班人员在岗情况(签到登记)。、完成中心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三)值班要求、必须准时到岗,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值夜班人员下午可提前一小时用餐)。、值班期间应时刻保持通讯联络通畅,巡视病房或处理事务离开值班室时应随身携带值班电话。、必须认真及时将值班期间工作情况详细记入“值班日志”本,并当面向接班人员交班。、值班期间应节约用电、用水,注意电热水器及其他电器设施的

29、安全使用,切实做到人离前关闭所有电器,并注意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若因公事不能按时值班者应提前告知中心办公室进行调班,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值班者,可与其他参值人员自行调班解决。、非当班者不得在总值房留宿。九、违反本规定,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十、本规定由医务质控科(其中第八项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所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文同时废止。二六年七月六日第四篇:宿舍楼环境卫生值班暂行规定宿舍楼环境卫生值班暂行规定为了使大家有一个干净、舒适的休息环境,对宿舍楼卫生制定了轮流值班的暂行制度,希望大家能够自觉地积极配合、相互监督保持一个良好

30、的卫生环境。具体值班情况如下:一楼值班人员二楼值班人员星期一王新洛星期一司胜民星期二郭晓明星期二付海亮星期三颜斌星期三陆大光星期四张勇星期四陈宏远星期五李军星期五宁书强星期六赵阳星期六魏彦萍一楼卫生范围:宿舍楼一楼过道二楼卫生范围:宿舍楼二楼过道、水台、楼梯扶手打扫卫生分主、次班。主班要负责打扫一楼卫生间。主班、次班一个礼拜调换一次。(例如:本周如果是主班,下周就是次班)惩罚制度:1、发现无故不按值班表打扫卫生者,罚款50元。2、发现卫生打扫不合格者,罚款30元。3、发现乱扔烟头、纸屑者,罚款20元。卫生监督员:吴克智此制度于2021年9月3日执行。洛阳尚科涂料有限公司2021年9月2日第五篇

3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最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21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

32、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3、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

34、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第九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

35、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一条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

36、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

37、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十三条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

38、,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第十四条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

39、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

40、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第十八条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第十九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

41、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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