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鉴定结论应当符合鉴定目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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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结论应当符合鉴定目的 从一份棉田测产鉴定结论谈起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常会发生由于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造成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事故。若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就将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必须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就必须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田间现场鉴定的目的就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但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却常不能实现田间现场鉴定的目的。例如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春,XX省v县部分农民购买了由v县李某某代销的

2、XX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棉所49”棉花种子。当年秋,937户农民以“中棉所49”棉花在XX省v县发生减产事故为由,将李某某和XX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226480元。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法院委托xt市种子管理站对案涉“中棉所49”棉田实施田间现场鉴定。xt市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鉴定组,对原、被告双方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的棉田进行了田间考察,按照农作物田间测产的技术规范进行了产量测定,制作了含有如下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该品种在v县春季播种的情况下表现为短季棉特征:植株矮小、生育进程快、生长势弱,单株生产力低,棉铃集中于中下部,上部结铃少。据对8农户棉田随机

3、抽样调查结果,预测陈某某抽样地块平均单产籽棉130.4公斤,伊某某123.6公斤,张某某125.9公斤,张某某238.9公斤,侯某某142.3公斤,孟某某174.8公斤,梁某某145.8公斤,李某某171.8公斤,8户预测平均亩产籽棉156.7公斤。该8农户棉花产量明显低于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产量低的原因是:该品种国家审定适宜推广区域为西北内陆棉区,在v县春季播种表现为短季棉特征,单株生产力低,早衰严重,在v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 作者认为:本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目的,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 一、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目的。 本鉴定

4、意见书作出的鉴定结论,既不能确定事故的原因,又不能确定损失程度,不符合现场鉴定的目的。 (一)鉴定结论违反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的现场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书载明,在对8农户棉田随机抽样调查结果中,棉田间的产量均相差悬殊;特别是“预测伊某某抽样地块平均单产籽棉123.6公斤,张某某238.9公斤”,前者较后者相差115.3公斤,几近一倍。这种事实证明,鉴定区域内种植的同批次“中棉所49”的棉田所表现的产量水平差异极显着。“中棉所49”的同批次种子在鉴定区域内不同地块生长情况差异极显着这一事实,证明影响棉花产量的除棉花品种这一因素外,必然还有其他因素。棉花品种因素不能解释产量水平差异极显着原因的,更

5、应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充分考虑”影响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和“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专家鉴定组实施现场鉴定时,不仅没有做到法律要求的“充分考虑”,而是根本没有考虑除品种外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在不考虑和查清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论,违反了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作出鉴定结论必须坚持的客观、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鉴定了不应鉴定的事项。“中棉所49”是我国农业部第413号公告公布的适宜西北内陆早中熟棉区种植的棉花品种。其不适宜在XX省v县推广

6、,既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又是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无需现场鉴定。某作物品种是否适宜在某地推广种植,属于应由经营、推广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提供相应审定公告予以证明的事实,不是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事实。农作物品种是否适宜在某地推广种植,属于品种审定范畴;专家鉴定组不是品种审定委员会,无权对品种的适应性予以鉴定。专家鉴定组对品种的适应性予以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超出了现场鉴定的法定范围。 (三)鉴定结论未能确定事故原因。本鉴定意见书除得出“中棉所49”“在v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是“产量低的原因”的鉴定结论外,并未就造成“中棉所49”在v县平均单产籽棉从123.6公斤到238.9公斤差异极显着的原因做出

7、结论;所以,本鉴定结论未确定造成减产事故的全部原因。张某某播种的“中棉所49”的测产结果是238.9公斤,证明“中棉所49”在v县具备亩产238.9公斤的能力;其他农户种植的“中棉所49”低于亩产238.9公斤的原因,就不是“中棉所49”棉花品种的适应性问题,应是栽培问题。“中棉所49”既然能够亩产238.9公斤,低于亩产238.9公斤的“8户预测平均亩产籽棉156.7公斤”的事故,就不是“中棉所49”的原因所造成。依本鉴定结论,法院既不能认定“中棉所49”“在v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品种推广”是造成此次棉花减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更不能认定其是唯一原因,又不能认定还不能排除影响棉花产量的其他原因及其

8、原因力。 (四)鉴定结论不能确定单位面积损失程度。鉴定意见书只载明“中棉所49”的测产结果是“8户预测平均亩产籽棉156.7公斤”,未载明作为对照的“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的测产结果;未载明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较“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的每亩减产多少斤,即减产程度;未载明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较“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每亩损失多少元,即损失程度。所以,依本鉴定结论,法院无法认定在v县种植“中棉所49”的单位面积损失程度以及给每个原告造成的损失程度。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三种方法。本鉴定是种子管理机关处理发生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质量

9、纠纷案件组织的现场鉴定,应当适用本地方法规。鉴定意见书没有按照本地方法规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显然违法。 (五)不能确定其他地块和其他原告的损失程度以及损失总额。鉴定意见书只载明“鉴定组对原、被告双方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进行了田间考察”,未载明“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所代表的棉田面积,所以,本鉴定意见书只反映了对被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被调查地块的单位面积测定的产量,并不代表除被抽取的8个农户棉田被调查地块以外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的单位面积的产量。依本鉴定结论,法院无法认定8个农户被调查地块以外种植“中棉所49”的棉田和其他种植“中棉所49”的原告的损失程度以

10、及整个案件的损失总额。 二、现场鉴定程序错误。 (一)适用技术规范错误。农业部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授权,于二三年七月八日第28号令发布了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行业规范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本办法属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专业技术法律规范,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实施现场鉴定的,必须遵循本办法。专家鉴定组不依专门规范现场鉴定的行业规范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而按照根本不存在的“农作物田间测产的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鉴定,属于适用技术规范错误。 (二)剥夺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专家鉴定组名单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违反了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六条关于“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不合法。 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田间现场鉴定的文书名称是现场鉴定书,又规定了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本现场鉴定的文书名称是鉴定意见书,与法定名称不同;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有 关的调查材料、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法定内容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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