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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提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提案工作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提案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四条提案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任务:(一)依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二)配合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做好提案交办
2、工作。(三)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五)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六)承办省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五条提案委员会工作由省政协副主席分管,副秘书长分工负责联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第六条提案委员会根据省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提案委员会每年应向省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和提
3、案工作情况。第八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第九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的由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的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省委员会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按规定办文程序办理。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重点提案初选方案,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遵循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精神;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应主动承担委员会
4、有关重要工作。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自觉地遵守*省政协关于加强委员自身建设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适时举行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邀请中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面对面沟通办理意见,促进提案办理落实。第十五条适时召开委员专题座谈会,并形成书面报告。第十六条适时组织委员就提案反映比较集中、有关我省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第十七条适时开展提案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和回头看活动。第十八条加强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交流情况,密切配合
5、,协调工作。第十九条加强与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交流情况。第二十条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第二十一条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外省(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工作。第二十二条加强提案工作调查研究,探索提案工作规律,总结提案工作经验,创新提案工作方式方法,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第四章办事机构第二十三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办公室职责:1、负责办理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2、为委员会开展活动做好组织、联系、协调等各项服务工作;3、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负责起草提案审查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文稿;4、做好委员会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5、承办省政协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