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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务处管理制度 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严格执行XX市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XX县区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管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务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
2、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规范、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蛀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保密工作。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X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籍管理,特制定坪山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籍 (一)、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许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学校发给学生证。 (二)、新生被录取后
3、,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情况,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学生在甲地学校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因家长调至乙地,学生必须随行,征得乙地学校同意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审批后,可将该生的录取证明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学。 (三)、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我校发给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
4、经转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本校转给转入学校或经密封后交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转学均限于高一年级下学期和高二年级,高一年级上学期、高三年级不办理转学。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的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如提出转学要求,学校及学生本人应与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
5、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他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书和有关医院或单位证明,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教务处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时到学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后,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市、区教育部门备查。 (六)、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德育考核合格,并且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考只
6、要有一科成绩不合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七)、教务处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高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试考核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务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学校保存,以被查阅。 (八)、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二、考勤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应请假或事后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
7、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做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每班应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课、劳动课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出勤情况登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病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主管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条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有急事或生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四
8、)、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痊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五)、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超过60节课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超过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过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学籍。 三、成绩考核 (一)、成绩考核应以各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为依据。尚未有教学大纲的学科,以教科书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记忆、运用和基本能力。 (二)、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当年尚未进行毕
9、业考试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毕业考试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科。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学校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按照XX省中学生体育课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试。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高一毕业考试考地理,高二考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四门,高三考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四门。毕业考试科目由本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与XX市教育局安排考试时间一致)、统一制卷、统一评卷
10、、统计和报告成绩。考查项目由本校统一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无论考试或考查项目的成绩,都要上报区、市教育部门备查。 1.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一百五十分制,60(或90)分为及格,100(或150)分为满分。毕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报告成绩采取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补考采取合格、不合格两等。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2.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持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务处批准,根据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3.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
11、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随班升级。 4.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利用选修课时补修不合格的学科。补课后,参加下一年度该学科的毕业考试。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5. 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合格或毕业年级某学科有缺考者,不能留级重读,只发给肄业证书。 领取肄业证书者,在两年内可回本校申请毕业考试科目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6.选修课结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四、奖惩 (一)、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
12、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奖励。 (二)、三好学生每学年评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三好学生”称号,颁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 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及时通知家长。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同时通知学生所在街道或乡村。 (四)、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可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
13、现的,经过学校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除外)。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XX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二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人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一个月不办理人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准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四条各科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听力测试、实验、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要注
14、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形成性评价、重视相对评价、绝对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 第五条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成绩和学年总评成绩。学年总评成绩按两个学期总评成绩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期中检测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体育、美术、音乐研究性学习等学科可根据平时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100分为满分。 第七条学生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准予补考,补考后的各科成绩,注明补考。因特殊情况经准假后缺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可按实际考试成绩评定。 第八条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操作进行。 第九条高中毕业考试,由市
15、统一考试、统一改卷的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科。体育课由学校操作考试。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由市统一命题,学校组织实施。毕业考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补考由学校按市要求实施。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毕业须进行毕业鉴定的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四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初中规定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利不合格者。 (二)、体
16、育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1、初中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 2、高中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领取肄业证书者。可在两年内回原校申请毕业考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因为原因同意退学的,读了一个学期以上的可以发肄业证书。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
17、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前半半个月输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要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提前复学。 第十八条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行政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十九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
18、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一)、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三)、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病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上述情况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五)、因特殊原因需第二次休学者。 (六)、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道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一)、高中阶段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勒令退学。 (二)、高中阶段休学期满,经学校
19、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自动退学)。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必须慎重,手续要严格,处分可分警告、严格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考场规则 一、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计算器、计算尺、传呼机、手提电话、文曲星、电脑词典等电子学习工具,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尺等。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 三、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试过程中不
20、允许上洗手间。 五、考生答题,除答题卡按规定使用专用铅笔外,其余一律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在规定的空格内,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须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六、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缺页等,可以举手示意,待批准后询问。监考员应公开回答。 七、考生得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涂)写姓名和考号。在试卷、答题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写姓名、考号或作标记。违者试卷、答题卡作废。 八、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有夹带、传递、换卷、冒名顶替、暗示等任何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九、考试结束
21、铃声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在桌面下,待老师收齐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试室。 十、违反以上规则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等处分。 试卷保密制度 为了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考试保密制度: 一、命题人员不得将试题及标准答案向其他人泄漏。 二、油印人员印刷试卷时不得有其他人在场,必须关门印刷。印刷好的试卷要及时锁好。油印剩余的蜡纸和废卷须当场销毁。 三、分卷人员在保密室分卷,分卷后的余卷和废卷由教务处处理,不得将试卷带出保密室。 四、存放在保密室的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必须锁好柜门、反锁安全门
22、。 五、各备课组评卷时必须保管好试卷,不得丢失,不得随意拆封。 六、考试保密工作事关重大,实行责任追踪制。 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科目无误后签收。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并要求学生把相关的书籍资料全部放在试室外指定位置。提醒学生上洗手间。组织学生学习坪山高级中学考场规则。逐一分发草稿纸、答题卡及试卷,指导学生正确填涂姓名、班级、考号,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页数。 三、监考员在试室内不准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玩游戏、看题、做题、阅卷、备课和闭目养神等。 四、监考员不准将手机、mp3等带入试室。 五、
23、监考员要认真组织好考试,严格监考,杜绝和防范考生各种形式的作弊现象,如实写好考场记录。 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止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点齐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 七、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试室认真清理,关好灯、风扇、门窗才能离开。 八、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表交验卷员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务办公室。 监考员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到保密室领取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作好监考准备。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提醒学生上洗手间。向学生宣读(或组织学生收听)考场规则,清点试卷份数,做好发卷准备,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
24、考试时间、试卷页数。 三、考前10分钟,监考员指导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和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监考员应仔细检查每位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的考号、科目是否正确,对于错写错涂的,必须令其当即改正。 四、考试开始铃响,考生方可答题。监考员在试室讲台上注意考场纪律,认真监考。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提醒学生将选择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 六、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员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并要求学生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在桌面下。待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考生方可有秩序地退出试室。收试卷、答题卡时要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缺考考生的试卷用红笔写好考号,放在相应位置。
25、七、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然后检查试室是否有遗留物品和试卷等,最后关闭好电扇、灯、门窗。 八、监考员必须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交验卷组人员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 关于阅卷的有关规定 一、阅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二、在集中地点阅卷,不得私自带至他处阅卷。 三、阅卷时备课组统一使用正分或负分的计分方法。 四、各备课组阅卷前必须填写好试卷流水评卷情况登记表交年级,年级统一上交教务处;同时不得私自决定调整分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呈报教务处批准。 五、分数要尽量细化,计算题要分步骤计分,不得将几大题笼统写成一个分数;各大题的分数统一写在固定
26、位置上。 六、阅卷要谨慎、认真、避免漏改、错改或合分不准确。 七、阅卷完毕后各备课组要对试卷进行复查,确保阅卷质量。 八、实行阅卷追踪责任制,若出现阅卷错误,将追查责任。 高级中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罚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XX省教育厅XX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2002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 (一)、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
27、生号)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书籍等)进入试室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的; (三)、在试室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他人答卷的; (四)、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纸条或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 (五)、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六)、互相交换答案、答题卡; (七)、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记,撕毁试卷、答案、答题卡; (八)、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试室的或在开考后不到60分钟退出试室; (九)、在考试期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 四、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一)、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 (二)、考试进行时故意把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 (三)、考试前后盗窃试卷; (四)、考试前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泄密的本次试卷、答案; (五)、伪造证明、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 (六)、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五、考生对学校作出的决定如有不服,有申辩和要求学校听证的权利 第19页 共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