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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建设项目。3管理职责 3.1综合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3.2安全生产部、机电部负责协助并监督项目安全“三同时”的执行。 3.3安全生产部负责对企业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进行管理,并保留
2、相关记录。 3.4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进行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3.5公司机电部、安全生产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使用。 4术语 4.1“三同时”。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2“三查四定” 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5工作程序 5.1企业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
3、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项目办应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5.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5.2项目办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5.3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5.3.
4、1可行性研究及项目设立审查阶段5.3.1.1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3.1.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5.3.1.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3.1.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3.1.5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 5.3.1.6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 5.3.2
5、初步设计阶段 5.3.2.1工程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及评审意见。 5.3.2.2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2.3将消防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5.3.2.4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5.3.2.5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3施工图设计阶段 5.3.3.1督促设计单位
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5.3.3.2将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5.3.4施工建设阶段 5.3.4.1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5.3.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只能由具
7、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3.4.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艺变化、生产规模变化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变等设计变更时,须将设计变更及说明报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5.3.5装置试生产前 5.3.5.1项目建设完成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5.3.5.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5.3.5.3将试生产方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
8、管理部门备案。 5.3.5.4向公安消防机关提出消防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转入试生产。 5.3.6试生产阶段 5.3.6.1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监测报告,将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5.3.6.2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5.3.6.3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5.3.6.4试生产必须在
9、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试生产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试生产延期手续,不得超期试生产和未经竣工验收投产。 5.3.6.5准备验收资料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转入正式生产阶段。 5.4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5.4.1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5.4.2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4.3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5.4.4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5.4.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制度; 5.4.6符
10、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5.5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负责单位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5.6建设项目负责单位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7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后期应组织进行“三查四定”工作。 5.8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组织限期整改。 5.9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使用。 5.10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档案和台账 5.10.1安全生产部作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本单位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工作台账。 5.10.2综合部应当向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资料、项目投资额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投入基础数据等有关资料。 5.12企业的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13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