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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标准扩大民主竞争择优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5篇范文 着力四个坚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配合下发的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
2、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就此,笔者从理论顶层和实践操作层面思考,认为事前报告是基础,事后评议是重点,离任检查是根本,失责追究是关键。 事前报告是基础。中组部出台的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以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近年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违规用人问题时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为此,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
3、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报告办法还明确了各种特殊人事任用的必要程序,其中包括,越级提拔干部,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上一级组织部门加强了对下级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事前把关,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打“擦边球”、搞“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了“紧箍咒”,能
4、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行为,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遏制卖官受贿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坚持“三严格”又要突出“三性”,一是严格要求,突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下级党组织在每次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的前两天,将拟调整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职数配备情况,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纪律的执行情况等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时明确,每次报告事前报告时,须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审签,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迟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的,将取消相应批次、相应人员的任职决定,并视情节追究责任。每年年末,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报告的贯彻执行情况反馈给干部实绩考核办,作为
5、工作实绩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严格审查,突出制度审核的规范性。在对下级党组织事前报告审查过程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审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看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确定的考察人选得票数是否在前列,是否征求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另一方面是重点审查干部职级、职数配备情况。受理任前报告时,要求基层党委对任用干部中涉及的职级、职数情况作出说明。审查时,对照市编办核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对涉及的所有拟提职及交流干部逐一进行审核,核对有没有变相和擅自增加职数、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突破机构规格高配干部等问题,再一个方面是重点审核拟任干部资
6、格条件情况,看是否存在工人身份任职、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直接提任到行政机关任职等现象。四是重点审核提拔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看是否执行了任职回避制度、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现象,看是否确为工作需要、拟提任人选是否为群众认可、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等。通过严格的事前审查把关,对违反有关规定拟提任的干部要坚决作出“不同意研究”批复,对不符合任职回避等规定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提出调整工作单位及职务的审查意见。三是严格监督,突出制度落实的有效性。为了保证事前审查提出的审查意见的有效落实,要配套出台三项制度:第一是实行事后报告制度,要求下级党组织在每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
7、的一个月内,上报事后报告。重点报告事前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通过事后报告,及时对事前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审查意见落到实处。第二是实行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对于在干部提拔使用上存在争议、拟提拔领导干部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等特殊情况的,将选派干部监督机构人员参加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进行实地监督审查。第三是建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回检查制度,每年要对下级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检查一次,并在领导班子换届等大批量调整干部时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还可配套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回检查评价细则,通过将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原则、程序、纪律遵守情况等分解细
8、化,明确检查标准,进行分制细化,实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量化评价。 事后评议是重点。中组部出台的“一报告两评议”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一报告两评议”,核心内容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通过规范和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强化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强化“三项制度”、注重“五关、五性”。即,信息
9、报送制度,督促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注重工作调研关、确保操作针对性,注重组织领导关、强化贯彻自觉性,注重方案制定关、彰显客观科学性,注重组织实施关、突出广泛参与性,注重整改谈话关、实现有效监督性。二是做到“四个确保”、实现“四个突出”。第一确保报告内容全面、突出评议内容的客观性。县市委书记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要内容全面、客观真实,主要内容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精神和要求,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情况;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
10、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确保与会人员全面了解情况,客观评价党委的工作。第二是确保操作程序规范,突出评议工作的严肃性。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提前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工作方案要明确会议议程、报告内容、参加人员、测评对象以及工作分工等等,严格规范了工作程序,确保评议工作有序进行。要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在会上要宣读和强调,参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以有高度的政治感和责任心,对待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工作必须符合程序要求,不能随意更改和省简规定动作;参评人员必须表达真实看法和意愿,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情,要公正地填写评议表;组织部门领导必须全程监督,
11、确保民主评议结果统计汇总不出偏差,保证民主评议的真实性。第三是确保评议范围科学,突出评议工作的民主性。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扩大民主为基本方向,以充分发扬民主、群众广泛参与为基本原则。对参会人员范围,可由本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扩大到除委员、候补委员以外的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委常委会成员、法检两长,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基层还扩面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或人大主席,以及基层党代表,如邀请部分基层党员、基层党务工作者和从事党建工作研究人员参会,进一步畅通干部监督渠道。切实增强评议工作的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度,极大地提高评议的真实性、准确性
12、和科学性。第四是确保评议结果真实,突出评议工作的公正性。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将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选项,分别统计a、b票,评议结果由上级委组织部门列席会议人员负责统计汇总。将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保证原汁原味,全面真实。综合分析评议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方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的,要进行专项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评议结果和整改措施要向全委会反馈,接受全委会的监督。评议结果要作为干部调整、降免的依据。对新提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试用期满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满意度评议,“满意”、
13、“基本满意”率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给于岗位调整或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离任检查是根本。中组部出台的离任检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这项制度,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这项制度的核心是,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以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这种离任追究制度,就是要形成一种促进“一把手”公正用人的倒逼机制。就是既让前任受检查,也让继任者受教
14、育。就是让今天上任者看到的是对前任的检查,明天离任时自己也要接受检查。监督与教育得到了很好的结合,有利于增强“一把手”的自我约束意识。也许,这是一种次优选择,但其作用不应小觑。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坚持“三个明确”。一是明确界定检查内容。要求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和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进行检查。另外,针对某些地方市县党委书记大搞一言堂任人唯亲等现象,该检查办法特别要求,离任前,市县党委书记的用人风气、突击提拔等现象要进行严格检查。具体应包括: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15、、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任期内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情况;对下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二是明确规范检查程序。上级组织部门在县(市)区委书记调整任免文件下发后,分别向离任的县(市)区委原书记和该县(市)区委发出检查通知,在被检查的县(市)区发布检查公告,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县(市)区委在原书记离任后一个月内,向市委组织部上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的书面报告。检查组听取离任的县(市)
16、区书记在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汇报后,向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检两长,纪委和组织部门领导成员,机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干部工作监督员,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放问卷调查表,并进行个别谈话,广泛了解被检查的县(市)区干部群众对当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组通过审核原书记任期内提拔任用的干部情况表,抽查干部档案,查阅酝酿讨论干部事项会议记录、职数配备材料以及信访反映核实材料等,了解原书记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三是明确运用检查成果。检查组在综合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专题报告,市委组织部部务
17、会专题听取检查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检查组根据部务会的意见,分别向被检查的县(市)区委和原书记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县(市)区委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和指出的问题,在指定的时间内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具体整改措施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二是坚持公正审查。第一忌秋后算总账。用人检查不能秋后算总账。要求县委书记离任前要过用人审查关,并强化离任检查的结果运用,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县委书记的重要依据。但用人检查不能秋后算总账。县委书记工作千头万绪,但最重要的就是两条,即决策和选人用人。而决策方案的实施和决策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人才,因此,县委书记工作的关键在于选人
18、用人。可以说,成在选人用人,败也在选人用人。一名优秀的县委书记,不需要在各方面都是才干超群,但必须具备超群的选人用人才能,尤其是做到清廉用人。选人用人是一面镜子,可以反映出县委书记的履职尽的廉洁性。选人用人也是试金石,能够折射出县委书记的官德人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切忌秋后算总账那一套,搞一锤子买卖。动态性与连续性是选人用人的突出特点。就是说,选人用人工作始终处于正在进行时,处在日常日积月累的累加式考察之中。这就要求对于县委书记选人用人的监察工作也要时刻处于正在进行时,保持动态性。时刻处于有效的监督考察之下,保证及时有效。而且,这种监督考察应该是“情景监督”,做到时空同合、当知信息
19、,具有“暗箭效应”、“金鱼缸效应”。所谓时空同合,就是监督主体与县委书记必须于同一时间身处在同于一空间之内,随时知XX县区委书记在做什么、做过什么、效果怎么样。所谓当知信息,就是监督主体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县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正确信息,并当下作出反应。显然,事后知情、事后检查(或者凭调查结果来推定)等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当用人失察失误已经发生,危害结果已经出现,这种责任检查其实就是事后追溯,而不是真正的监督,监督应该是当下进行,当下反应,不能靠第二手信息与事后检查知情。所以,决不能把县委书记用人检查全部放在离任之前,搞亡羊补牢。第二加强日常督查。当然,谁都没权利无端地怀疑一名县委书记履行选人用
20、人之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但谁也不能随意放弃对他们实行必要的日常监督检查。之所以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是因为它具有“提提醒儿”、“扯扯袖子”或“猛击一掌”等教育、警示和预防作用。毕竟,县委书记生活在现实生活里,都是有情有义的人,总会面对人情事故的羁绊与挑战,经常要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中间做出抉择。所以说,对县委书记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不搞情景式监督,不能当知信息,哪怕是有眨眼功夫的迟误,也意味着某些人已经成功规避和“逃越”了监督,反过来说就是监督失效,等于没有监督,为腐败打开方便之门。这么看,等到离任时再回过头来进行检查,不是太晚了吗。第三完善监督制度。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选人用人监督制度机制,并发挥民
21、众的“追光效应”,舆论的“啄木鸟效应”,不确定监督主体的“暗箭效应”,加强对县委书记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而决不能等到“用人武断”、“任人唯亲”、“唯钱是举”等现象已经得心应手习以为常了,甚至到了“亲家班子附马团,太太小姐打字员,儿子孩子小车队,七姑八姨进妇联”的地步,才开始“有所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纯属于“瞎子点灯白费蜡”。就更不要提搞用人离任检查了,这样做也只能是让腐败分子等待法律制裁了,最终毁了他们,很不负责任。 失责追究是关键。中央办公厅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主要着眼于惩戒与教育警示教育相结合,抓住了目前干部选任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可操作性非常强,可以说新意迭出,最大的亮点是破解了以
22、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违规失责难以追究等突出问题,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对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上做到了“三个明白”。一是明白了追究谁。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这5类对象,既涵盖了介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一定职责权限、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同时又突出了负重要责任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
23、负责同志这一重点。针对每一类对象,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计多种。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过去,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追究到哪一层次,如何追究,往往难以把握,无所适从。今后,凡选人用人出了问题的,追究责任时,板子往谁打,为什么打,怎么打,都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二是明白了谁追究。责任追究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个是党委(党组);二个是纪检监察机关;三个是组织人事部门。由这三个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进行追究。作为党委(党组)来说,起着总体领导作用,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的领导,分级负责,实行严格要求、违规必究。责任追究办法还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提起主体和提起机制。2个提起主体为:一个是组织
24、人事部门;二个是纪检机关。3种提起机制为:第一种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种是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三种是“倒逼”机制,即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进行调查和处理。三是明白了咋追究。责任追究办法主要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等3种追究方式。其中一个亮点是,对责任追究的不同方
25、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影响期。如,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等等。这样的设计,不仅可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干部选任工作的责任意识,也可防止出现干部受到责任追究马上就异地任职,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的问题。近日的鲜活“王亚丽案件”就是最好的佐证。王亚丽“一身是假”,却一路青云直上,升迁至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显然暴露了当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目前,对“王亚丽案件”的处理还正进行。从媒体报道
26、来看,已有数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追究。可以这样说,如果在没有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的情况下,“王亚丽案件”估计会被比较简单地处理。现在有了责任追究办法,相关的责任人和组织就逃脱不了,“板子”如何打就能一目了然。况且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为此,这次出台的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都明确提出要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责任,态度鲜明,措施具体,手段强硬,这是向“用人不正之风”发出的“宣战书”,也是向“用人不正之风”发出的“通辑令”,更是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无疑给想干事的人以鼓舞,给想位子的人以警钟,给百姓以信心和期待。 第14页 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