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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保障国土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设置和干部任免 (一)科室原则上设一名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事业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科室负责人由局党委会研究任命或通过公开竞争上岗产生。需要报县政府党组批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党委会研究任命或通过公开竞争上岗产生,实行聘任制。 (四)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要求是国家正式干部,特殊情况也可以是合同干部。 (五)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中,通过民主测评不称
2、职票数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就地免去其行政职务。 (六)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退休的(包括预退的); 6、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七)各科室、局直事业单位在人员配置上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择优使用,能者上,庸者下,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二、人员录用 (一)除部队转业干部以外,一般不再接收其他人员调入。 (二)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要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具体办法与国家招考公务员相同。本系统职工
3、子女是大中专毕业的可优先考虑。 (三)新录用人员考试考核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 (四)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人员培训 (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的不同要求,局里有计划地对全员进行培训。 (二)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国土系统干部职工根据需要必须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五)培训一般采取集中授课,组织自学和实际锻炼的形式结合进行,根据某项工作需要,也可输送到专业院
4、校或上级部门进行专门培训。 (六)在职上学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相同、相近,或与本人实际工作相同、相近。 (七)干部职工在职带薪上学,原则上必须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否则不予批准。 (八)第七条所述在职上学,均指脱产学习,单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有益的学习活动。 四、考核奖惩 (一)对干部职工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主要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干部任用,人员调整,依据考核情况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 考核的基础。
5、(四)考核采取领导评议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的主要依据。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里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的; 5、有其它功绩的。 (七)对受第六条所列奖励的干部职工,局里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里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不服从上级决议和领导安排,无理取闹的; 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
6、和职工的; 5、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以权谋私的; 6、滥用职权的; 7、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九)有第八条所述行为之一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辞职辞退 (一)工作人员辞职,应当向人事教育科提交申请,人事教育科依法在三个月以内予以报批,报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二)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其它不良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三)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
7、,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无劳动人事部门正式调配手续的。 六、职工退休 (一)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应申请退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致残,提前退休、退职。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可办理提前退休。 2、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三)预退。根据XX县区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男年龄为52周岁,女年龄为49周岁,或工龄满30周年,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批准预退。预退期间,工资原额照发,按规定正常晋升,滚动,与其他职工享受相同福利待遇(不含奖金)。 (四)办理退休以劳动人事部门审批为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本部门其它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