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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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

2、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

3、,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

4、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1-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

5、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

6、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

7、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

8、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9、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

10、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

11、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12、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

13、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

14、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

15、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

16、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

17、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8、实施细则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

19、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 -1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

20、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

21、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3第十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

22、专项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

23、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5第二十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等有关规定,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考核事项“加强粮情监测预警”的主要参考依据。对在完成规定的粮食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24、相结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 -7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

25、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向国家粮食局报

26、送中央储备粮统计报表。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先报经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以及其直属企业轮换经营的商品粮由公司总部统计汇总,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910- 第三篇:关于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汇报2017关于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建三江粮食局: 按照建三江粮食局转发的XX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场实结合际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所有纳入统计日常

27、管理和涉粮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大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农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9家,其中粮食收购企业6家,粮食加工转化企业3家,以上企业全部纳入了我场统计日常管理。 我农场粮食科设有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人,副科长1人,科长1人。 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为顺利开展好检查工作,我场粮食科成立了由科长任组长,副科长任副组长,统计任组员的统计检查领导小组,为企业转发了XX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重点就各单位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粮食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2、企业执行国家数度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3、2016年粮食流通统计

28、制度热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我场粮食科组织人员对7家企业同时开展了检查,我们从企业是否有专职统计,统计经费落实情况,统计培训情况,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统计原始数据是否整理规范,保存完整,统计台账是否建立,记载是否完整,统计报表上报是否及时、保存是否完整、原始单据、台账、报表之间数据是否一致等方面开展了认真的检查、核实。 三、检查结果 从整体情况来看,在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管理工作中,我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有专门的科室负责人成立工作机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具体,工作开展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涉粮企业的法规政策宣传,及时下发了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9、,针对各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了业务指导和培训。 从各单位自查情况和我科室抽查情况来看,中储粮创业直属库洪河分库、洪河农场粮食处理中心、XX省建三江农垦东方佳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XX省农垦建三江飞越粮食贸易有限公司、XX省农垦洪河米业有限公司这几家收储企业都设有专职统计人员,且企业原始数据,台账等保存基本完好,数据基本符合统计标准要求,每年都参加中储粮系统的统计培训,粮食流通统计管理有关工作都能顺利开展,黑龙江建三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XX省建三江农垦绿之宝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企业,且近几年均处于停产状态,有专职统计负责数据报送和报表业务。 四、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是个别企业人员流动性

30、较大,统计人员不稳定,新上岗统计人员业务为熟练,造成统计档案资料缺失、不完整。 二是部分企业因故未能开展经营,虽有企业之名,但无经营之关,经营业绩空白,所以数据报送未能正常及时。 对以上个别企业存在的统计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统计业务不熟练的问题,统记台账中出现的不规范的问题,档案资料丢失不全的问题,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所有企业的统计人员要积极加强统计法规政策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洪河农场粮食科 2017年9月日 第四篇:粮食流通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对粮食收购资格及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进行

31、监督检查;对全县粮食经营企业粮食仓储、运输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出入库质量、粮食最高和最低库存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放心粮油”及粮油市场其他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的管理; (二)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市区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三)收集、报送粮食质量与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负责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五)承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等任务; (六)监测粮食安全体系,对储备粮、调控粮的轮换抛售等出入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库存粮食的品质进

32、行监控; (八)保护粮食市场体系,对市场粮油质量进行监控。 XX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 XX市粮食流通管理稽查队是XX市粮食局管理的正 科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依法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第五篇。粮食流通安全粮食流通安全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主要瓶颈,至少是与粮食生产安全并重的问题。 实现粮食安全的基础是确保供求平衡,它不仅要求实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与消费需求能力的协调,还要求粮食综合流通能力与消费需求能力的协调。即使国内粮食生产和库存能够满足粮食需求,只要粮食流

33、通体系特别是物流体系出问题,导致主产区或仓储库点的粮食不能按时足额地运到主销区,粮食供求平衡同样会出现大的问题,甚至可能引发市场粮价的骤然上涨和政府乃至社会对粮食安全问题的恐慌。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历次大的粮食供求失衡和价格上涨,往往都与粮食综合流通能力不强有很大关系,即使中国的粮食生产和生产能力能够保障粮食安全,粮食流通不畅仍然可能导致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再起波澜”。2009年7月到黑龙江调查时了解到,黑龙江粮食最大的问题是运不出去。而主销区粮食的最大问题可能就是运不进来。 此外,在中国,粮食安全特别是粮食生产安全问题还容易形成放大效应。第一,当粮食运输遭遇煤、油

34、、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紧张的冲击,导致市场粮价迅速上涨时,粮食流通环节的问题很容易被误解为粮食生产环节的问题。第二,粮食价格与通货膨胀孰因孰果,至今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每当粮价上涨与通货膨胀“双碰头”时,政策研究部门乃至决策层很容易把通货膨胀的发生归“罪”于粮价上涨;受“重生产轻流通”思维惯性的影响,又很容易把通货膨胀和粮价上涨的发生,进一步归“罪”于粮食生产不足。 因此,我国政府对粮食安全问题很可能长期保持高度关注的状态。在此背景下,一旦粮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特别是面临程度不同的粮食恐慌时,在政府的政策安排中,就很容易出现这样的倾向: 为确保粮食安全甚至粮食增产,放松对增加其他农产品供给的关注;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甚至确保其他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因此很容易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由此往往导致农业结构调整的反复和农业结构多元化的“退化”,从而进一步导致通过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空间被迫收缩,或农业结构调整受到抑制,出现“摇摆不定的状况”。 第22页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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