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则范文(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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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5 5 则范文则范文嘉祥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

2、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含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凡进行建设(含拆除)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工前七日内,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第六条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三日内核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建筑垃圾处第 2 页 共 5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1-知原因。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产

3、生的建筑垃圾,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清运,实行有偿服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清运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足 10 立方米的,也可以到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自行清运,并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处置。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建筑垃圾清除干净。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运

4、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 3 页 共 5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

5、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

6、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第 4 页 共 5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 5000 元以上2

7、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下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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