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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低压配电工程合同一般条款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甲、乙双方确定的 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一、 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 高低压配电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二)工程地点:成都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一)由变电站的10kV间隔出线至本项目新建的10kV开关站出线下桩头止的设备、材料采购安装、通道建设、占道赔偿并保证通电正常
2、使用。(二)由新建的10kV开关站出线下桩头起至10kV居民段高配及10kV非居民段高配出线下桩头止的线路敷设、系统接线、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并保证通电正常使用。(三)由10kV居民段高配出线下桩头至0.4kV侧低压柜出线下桩头止;由10kV非居民段高配出线下桩头至0.4kV侧低压柜出线下桩头止的线路敷设、系统接线、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并保证通电正常使用。(四)由0.4kV侧低压柜出线下桩头至各居民住宅用电集中表箱止的线路敷设、系统接线、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并保证通电正常使用。(五)由发电机电流屏至低压出线柜至低压配电房配电柜的线路敷设、系统接线、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并保证通电。(六)各电房内的室内照明、插座
3、、防鼠(小动物)、防潮、接地(系统调试)、桥架等设备及附件。(七)上述全部供电系统、电器设备(包括高压、低压、变配电系统)的设计、审核、施工、调试、开通、验收等一切费用。(八)各栋居住楼安装住房一户一表,低压配电柜内所安装分表必须由成都市电业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检测合格的证明,并且是电业局认可计量用磁卡式电表。乙方负责集中抄表装置的安装及调试,并负责确保安装上述表数给甲方使用。一户一表工程中的电表、表箱、集中抄表器、电线电缆及其安装与维护工程。三、 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工程总造价的形式进行承包,即乙方采用包方案报批、包人工、包材料、包施工图审批、包设备及设备检测费、包运输(包括装、卸车及到达施工
4、现场就位)、包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调试、包运行、包验收(含本项目验收的一切费用及专用变压器的负控器)、包办理开通永久用电各项手续等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单回路电源的负荷费(即接电费)、占道费等的形式进行承包。乙方负责为现有甲方已施工供电及相关土建工程办理通过成都市供电部门验收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工程价款(一)本工程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二)上述固定工程总造价已包含方案报批、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设备及设备检测费、审图签章费、包装费、间隔费、占道费、顶管费、报批手续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施工水电费、验收调试费、入网强检费、永久供电开通费、户表维护费、电缆
5、维护费、通道占用费、验收费、行政事业收费、质量保修金、利润、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无论材料设备价格、人工价格如何变化,该工程固定总造价均不作任何调整。五、工程工期(一)工期:乙方应自本收到甲方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起计 120 个日历天内竣工,并经甲方、监理单位及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开通永久供电交付甲方使用。(二)本工程工期包括乙方负责办理完成所有永久供电有关手续及开通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永久用电,交付甲方使用所需要的时间。节假日包括在工期内。六、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须经过国家及省、市电力管理部门验
6、收合格。七、付款方式(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 佰万元。(二)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进度款,用于设备前期采购生产及办理供电相关手续。第二次付款:施工图纸通过供电局审核,取得审图合格意见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第三次付款:主要设备材料(高低压柜、变压器、电缆)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进度款。第四次付款:全部设备材料安装完毕,经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20%作为进度款。第五次付款:本工程通过供电局验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材料并开通正式电,经甲
7、方、监理和乙方三方确认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第六次付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质保期满后20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三)乙方收取甲方每一笔工程款时,须同时开具同等金额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开具发票为止。八、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一)甲方指派 为甲方项目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质量、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甲方盖章追认。甲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甲方盖章追认的除外。(二)在正式开工前5天进行本工程第
8、一次图纸会审。(三)甲方须在开工日期5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四)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五)及时提供土建工程施工工作面和竖井母线工作面。(六)开工前会同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并提供工程范围界线、工程基点及测量基础,并进行现场交验。(七)甲方发出开工通知前,须提供场地供乙方存放材料、设备等。(八)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九)甲方委托 有限公司(下称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下称工程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情形下,行使甲方委托的监理职权。九、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一)严格按经市
9、规划局和市供电局批准的施工图、供电方案(合同书)及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二)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开工前七天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三)乙方应对工地所在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应严格按照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施工,在施工工程中由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现有施工条件下,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的持续施工。(五)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六)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原有
10、结构及各种管线,不得损坏建筑物内原有的装修,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所有材料及设备必须与本合同附件的内容一致,其质量、各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行业标准要求,在进场时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原、复印件。所有材料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安装,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所购设备的质量保证责任。(八)乙方已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由乙方负责照管。(九)乙方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永久供电开通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商业用电的供电管网增容费除外)。同时,乙方在办妥有关永久供电开通手续后,
11、送电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把完整的永久供电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及批文复印件、原件交给甲方。(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施工用水、电由乙方负责支付有关费用。乙方如未能在规定时间缴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所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十一)乙方所需场地必须经甲方代表核批后方能使用。工程验收后10个日历日内,乙方应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余泥垃圾运出本工程场地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逾期未清场,甲方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扣除。(十二)乙方所有材料进场必需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乙方搭设临时仓
12、库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搭设,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住宿。(十三)乙方负责组织、收集相关报验资料并负责本项目供电管网及设备的报验及验收工作,并协助填报成都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有关本工程的验收资料。(十四)对于乙方雇用的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受到的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等经济、法律责任。乙方应保障并持续保障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且保障甲方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十五)乙方应按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
13、、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日历日内,须按成都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甲方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十六)若发生乙方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所属工人工资的情况,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暂扣所拖欠的款项,直至乙方向其分包单位或所属工人付清应当支付的款项为止。若发生此情况十天内,乙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在此承诺并同意由甲方将该所拖欠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或工人,该代为支付的款项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该款项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十、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一)乙方在本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
14、式通知监理公司或甲方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若乙方未能及时做好上述工作,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材料损耗等问题,概由乙方负责,且承担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公司及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监理公司和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二)无论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乙方免费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复工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十一、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市规划局和市供
15、电局批准的施工图、供电方案(合同书)及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二)工程完工后两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预检,经预检合格后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电力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评定。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逾期竣工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三)本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甲方使用。交付甲方后,乙方仍应当对本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十二、质量保修(一)本工程自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永久供电开通,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两年保修期,保修金利率为零,保修金额为工程固定总造价的5%。自保修期开始之日起计满二年后,本工程经甲乙双方
16、检查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后15天内,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付清余款。(二)在保修期内,本工程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免费维修,乙方应在2个日历日内维修完毕的。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后无任何措施或经在2个日历日内无法维修完毕或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还未付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维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份乙方应在3个日历日内补足返还甲方。(三)若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发生,但乙方在保修期内未进行维修或保修期满后该问题仍未处理完毕的,乙方仍然应当对该项质量承担免费保
17、修责任。(四)上述保修并不免除乙方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对甲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十三、违约责任(一)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二)甲方不按期或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的第五个日历日起,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以合同总价的3%为限。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据实顺延。(三)乙方未能按经市规划局和市供电局批准的施工图、供电方案(合同书)及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或没有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电力局规范要求及甲方指令进行施工,或未能积极与监理公司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所
18、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不予结算,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5%违约金。(四)乙方如未能按甲方指定或电力部门的规定选用、采购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使用材料、设备与本合同约定的不符,或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进行更换、返工,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工期不予顺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在当日退场,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类事件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工程款,同时乙方应向
19、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五)乙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本工程所有永久供电有关手续及开通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永久供电,并将本工程交付甲方使用的,从逾期的第五个日历日起计,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六)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通不过竣工验收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返工、拆除、修复等措施,直至工程质量合格。经返工、拆除、修复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工程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
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聘请其他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返工、拆除、维修,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进行挂靠或联营等任何形式的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外,还应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八)本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责任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返工、修复等费用,并赔偿甲方和/或第三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十四、解决争议的方式(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二)本合同签定和履行地均为 成都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成都 仲裁委员
21、会或当地法院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合同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动乱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工程停建或乙方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并导致破产、清算时致使合同没必要履行。3本合同约定的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成立的。(三)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14项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四)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退场,并在开始退场之日起10个日
22、历日内完成退场,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设施视为乙方已放弃,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处置。(五)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十五、其他(一)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邮 编:邮 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