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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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枟刑法枠第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

2、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1毒品犯罪司法适用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356 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

3、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357 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枠法释 号第1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

4、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 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 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 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第一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2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

5、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第3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

6、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3毒品犯罪司法适用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

7、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关于毒品的含义,我国刑法第 条有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客观方面。依照刑法第 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偷运、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行为既可能表现为不经海关、边防检查站检查非法偷运、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虽然经过海关、边防检查站,

8、但采用伪装、藏匿、谎报等方法逃避检查,将毒品偷运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为销售而非法收购毒品或者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以反复进行或现实牟利为必要。所谓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将毒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用毒品原料提炼、加工、配制、提纯、稀释出可供人吸食或者便于贮藏、运输的毒品的一系列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一种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构成不需要 个方面的要件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的一个要件,便足以构成本罪。但即使 个要件同时具备,也不实行

9、数罪并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本罪。毒品数量的多少只影响到量刑,不是犯罪成立的一个必备要件。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4第一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位。一般来讲,构成本罪的自然人必须年满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根据刑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可以由已满 周岁不满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就是说,已满 周岁不满 周岁的人可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但不能成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主体。依照刑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

10、的规定处罚。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如果不是明知,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至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也在所不论。第二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什么是毒品,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界定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定毒品的含义非常重要。毒品,顾名思义是指有毒的物品,但毒品不同于一般的有毒物品,也不是毒药。毒品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并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汇是 或者 ,而 的含义有一个逐步缩小的过程:即在初始

11、阶段 泛指一般药品,而后来特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与精神药品。根据学者的总结,理论界一般认为毒品有如下三个特征:()依赖性或者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做“药物依赖性”或“药瘾”,是指由于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心理依赖或者躯体依赖,或两者兼而有之的状态。()毒害性。毒害性与成瘾性相联系,成瘾性导致毒品滥用者长期吸毒,因而造成毒品滥用者身体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体力衰弱,智力减退,甚至精神错乱、中毒死亡。()违法性。5毒品犯罪司法适用毒品本身具有的一定的药用价值,合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使用,它也利于纾解病痛,有利于人类社会,是正常的药品;而超过了一定的范围,它流失到社会,可能危害社会。这也

12、使毒品范围及种类的界定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从药理及成因来分析,毒品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麻醉药品(包括具有麻醉性的天然药品与原植物);另一类是精神药品。从药理上来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药品,它们的用途不同:麻醉药品本来主要用于手术麻醉、镇痛等;而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病或用于实验室模拟精神病的研究。但两者也存在共同之处,就是它们均作用于人的精神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们对它产生依赖性。麻醉药品根据来源不同,又分为 类:鸦片类。主要包括生鸦片、吗啡、海洛因以及含有鸦片成分的制剂。鸦片类毒品的原料来自鸦片罂粟植物。生鸦片是从罂粟未成熟的果实划破表皮后,流出的如乳汁状液体风干凝固而成

13、的固体。吗啡是鸦片中提取出来的一种生物碱,这种生物碱具有很强的麻醉性,在非法毒品交易过程中常见到的是吗啡、吗啡碱、吗啡的硫酸盐或者盐酸盐。海洛因是在吗啡中加入醋酸酐、三氯甲烷等化学物品,通过化学方法提炼出来的,亦称二乙酰吗啡或者醇二酰吗啡,是吗啡的二乙酰基衍生物。常见的有 号海洛因和 号海洛因,一般呈颗粒状,亦有粉末状,颜色从浅棕色到深灰色均有。大麻类。主要有大麻草、大麻脂、大麻油以及含有四氢大麻粉的物品。大麻类毒品通称伙大麻,其原料来自于大麻植物。可卡类。包括可卡叶、可卡糊、可卡因以及含有可卡类生物碱的制剂。可卡类毒品来源于一种生长于美洲的灌木古柯树的树叶。合成类。合成类麻醉药品不以天然植物

14、为原料,而以其他物品化学合成,主要有美沙酮、杜冷丁、安侬痛以及含有这些成分的制剂。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便属于这种毒品。精神药品根据对人体的作用不同,可分为 类:6第一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抑制剂。这是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的药物,其应用范围包括镇静、催眠、麻醉等。兴奋剂。是引起中枢神经兴奋作用的药品。致幻剂。该类药物可能为天然或者合成,使用者使用后知觉、视觉变得很不正常,会产生幻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毒品的含义及范围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人类社会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域,关于毒品的具体范围有不同的界定。世纪初期,为了加强在扫毒领域的国际合作,国际公约也开始厘定毒品的具体范围,

15、但国际公约内所使用的毒品概念也有很大差异。第一个禁毒方面的国际公约 年的枟海牙鸦片公约枠,将鸦片界定为毒品;年枟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枠,将毒品界定为鸦片类;年联合国修正的枟麻醉品单一公约枠、枟 年精神药物公约枠、年联合国枟禁止非法贩卖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枠等,将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界定为毒品。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毒品的外延有一个从窄到宽的过程。特别是现今阶段,随着化工水平的提高,以化学合成方法所生成的毒品种类也越来越多。由于毒品的种类繁多,又加上毒品的种类的不确定性,从规范的角度对毒品予以界定尤为必要。我国刑法第 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16、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定义采用了概括与列明的方法对毒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能使人形成瘾癖是毒品的根本特征;毒品与药品的界限为是否超过了国家的管制范围,在国家管制范围之内的是药品,而超越了国家的行政管制范围的则为毒品;毒品按其效能来分,可以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这一定义列明了比较高发的毒品犯罪中所涉及的毒品种类,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种毒品,而对其他种类则以引证罪状的方式,由国家卫生机关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规定。早在 年 月 日,我国卫生部便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了我国枟麻醉药品品种目录枠及枟精神

17、药品品种目7毒品犯罪司法适用录枠,依照枟麻醉药品品种目录枠,我国实行管制的麻醉药品共有 类;依照枟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枠,我国实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共有 类,即便如此,也未能将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列举无遗。如有地方检察机关曾就“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二、毒品犯罪数量多少是否影响定罪我国刑法第 条第 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表明了我国立法机构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严惩态度,但这引发出一个新问题:该怎样协调本款规定与我国刑法第 条之间的矛盾?我国刑法第 条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8、。司法实践中也有司法工作者指出:“实践中,笔者所在地法院均是严格依照该规定判处毒品案件被告人,即使是贩卖畅 克,也予定罪处刑,没有判决结论为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并指出,应当按照刑法第 条的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同样是适用的”。我们认为,刑法第 条的规定与刑法第 条的规定之间并不矛盾。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这表明了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社会危害性缺乏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并主要是一种规范评价;而我国刑法第 条第 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则表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

19、不属于刑法第 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必须以犯罪论处。这一点应该说是不矛盾的。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依照刑法第 条规定,是不是对毒品犯罪都必须判处刑罚处罚呢?这里,关键是对第 条中“予以刑事处罚”的理解。我们认为,“予以刑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枟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枠(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号枟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枠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参见雷文:“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载人民法院报(电子报)年 月 日。第一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事处罚”并不等于一定要判处实刑,也不等于一定要判处刑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20、数额极小的,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在审查起诉环节予以不起诉处理,也可以在审判阶段予以定罪免刑。“予以刑事处罚”并没有排斥对犯罪作“定罪免刑”的处理,这才是立法的真正含义。三、如何认定本罪中“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他少量毒品”在本罪中毒品数量的大小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却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 条依照毒品数量的大小设定了 个量刑幅度,即:数量大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量较大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少量毒品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文后列表中可以看出,不同的毒品的“数量大”、“数量较大”、“少量毒品”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21、,这是因为不同的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程度不尽相同。我国刑法第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可卡因、吗啡、度冷丁(杜冷丁,包括针剂与片剂)、盐酸二氢埃托啡(另有针剂、片剂)、咖啡因、罂粟壳共 种毒品,同我国卫生部规定的 种管制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相比,这 种虽然在犯罪中较为常见,但这只不过是涉案毒品的一小部分,当司法实践中遇到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均未列明的毒品时,该怎样依据数量来确定其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枟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枠

22、(法 号)曾指出:关于国家管制的刑法未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量刑数量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审理这些案件时,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相关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判处死刑时应当慎重考虑。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已列明的 种毒品其数量标准有9毒品犯罪司法适用一定的对应关系,不少学者曾对此作以总结,请见下表:“数量大”、“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及法定刑数量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司法解释:()苯丙

23、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大麻油 千克、大麻脂 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千克以上;()可卡因 克以上;()吗啡 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克以上(针剂 支规格的 支以上,支规格的 支以上;片 剂 片规格的 万片以上,片规格的 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 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 支、片规格的 支、片以上);()咖啡因 千克以上;()罂粟壳 千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盩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量较大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克以上不满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克以上不满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 克;()大麻油 千克以上不满 千克,大麻脂 千克以上不满 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千克以上不满 千克;()可卡因 克以上不满 克;()吗啡 克以上不满 克;()度冷丁(杜冷丁)克以上不满 克(针剂 支规格的 支以上不满 支,支规格的 千支以上不满 千支;片剂 片规格的 千片以上不满 千片,片规格的 千片以上不满 千片);()盐酸二氢埃托啡 毫克以上不满 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支、片规格的 支、片以上不满 支、片);()咖啡因 千克以上不满 千克;()罂粟壳 千克以上不满 千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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