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2cwq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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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落下病根无钱医治,见义勇为英雄三告被救少女因勇救落水少女而被常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邳州市人杨永,却因救人落下病根,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为讨个说法,也为落实治疗费用,杨永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日前,杨永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可能,我希望一次了结此事。我不希望我救了这个孩子,又害了她”。见义勇为落下病根事情得从1999年12月9日说起。当天下午3时许,杨永卖完老姜,骑车经过常州兰陵木器厂附近时,看到河边围着一大群人,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他顾不得多想,衣服也没脱就跳入

2、河中。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听有人喊“书包还在河里”。“学生没了书包怎么行?”这么想着,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书包。等精疲力竭的杨永上岸时,女孩已被人送走。事后,杨永才得知,获救的女孩是常州物资学校的学生黄某,那天她是被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围观的人很快散去,一身泥水的杨永站在风里直打哆嗦。等他推着车快跑到住处时,已成了个“冰人”,全身没了知觉,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次日,杨永便发起高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了,但连吃了几天的感冒药也未奏效。后来,他两腿关节和腰部开始酸痛,并蔓延到全身关节。他跑遍了常州各大医院,最后被诊断为痹症、

3、关节炎等。求助无门对簿公堂在杨永四处求医的同时,女孩的家人也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在老乡介绍下,杨永和女孩的母亲见了面。黄母千恩万谢,并强留下礼物,他们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可杨永的病始终不见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并被医院通知住院。原本每天骑车近百里,靠卖老姜为生的杨永,现在却因病只能待在家里,连生活都成了问题:杨永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他来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可黄母明确表示,杨永救了她女儿,她表示感谢,但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杨永屡次上门后,黄母不耐烦了,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

4、个说法。法院判定女孩补偿就在杨永求助碰壁的时候,他的义举却得到了肯定。2000年5月1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杨永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其5 000元现金。可这些奖金只是杯水车薪,杨永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每月挣得三四百元钱维持生计。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全家生活陷入了困境。2000年底,杨永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2001年11月29日下午,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少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这期间,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永的伤情进行了鉴

5、定,并追加肇事者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永救人事实成立,且黄某和陈某分别是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受益人,因此两被告均应对杨永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 593. 86元,陈某赔偿3 890. 78元。杨永不服,提出了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赔偿”更正为“补偿”。官司今后年年得打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2004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 800余元。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

6、时隔一年,2005年底,杨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杨永说:“我希望一次性做个了结,我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我救了她,不希望又害了她。听说她考上了大学本科,我很为她高兴。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我现在仍然是每天全身关节痛,天泠更是如此。”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

7、,很难落实。杨永的情况又特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考虑到杨永家里生活困难,同时为鼓励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基金会已给予了最大的帮助,前后拿出了近2万元。至于其他的救助,一方面是基金会并没有此行政职能,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此也未有定论。2006年1月18日上午,杨永再次把自己亲手救上岸的黄某和肇事者陈某告上法庭。他要求两被告补偿他的医药费3 142元、交通费1 338元、误工费1 188元,合计5 668元。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杨永和黄某的父母同时出庭,杨永出示了近年来自己看病的各种凭证,法庭没

8、有当庭宣判。这已经是杨永第三次把黄某推上被告席了。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二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人表示了对心目中英雄的极度失望,甚至迁怒于风气不好人心不古,但也有一些人忠告:不要对英雄求全责备,应该抱以平常心。思考讨论1你是如何看待见义勇为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2如何界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3见义勇为如何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与帮助?法律和制度层面应如何关注和解决见义勇为的社会问题?案例点评本案例主要通过界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来探讨见义勇为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到底该不该承担行为人损失的赔偿责任。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弘扬社会正气、推动人类的

9、文明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的正义行为和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甚至导致更多的见义不为,见危不为的现象。本案例中,尽管杨永的做法不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其家属流泪”现象在我国已屡屡发生。因此,杨永起诉后,全国大大小小的媒体都予以报道。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数百万起,2003年突破250万起,每年还以10%的速度递增,需要鼓励全社会树立起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见义勇为是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高度的思想觉悟驱使下进行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提倡的。但是,见义勇为一般具有很高的人身危险性,现实中常发生因见义勇为而使

10、行为人或其亲属遭受财产损失、见义勇为者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如何进行救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近年出现的因见义勇为引起的索赔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认识,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案中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弘扬了社会的主旋律,而且也是有其法律依据的。虽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无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首先,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其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11、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另外,适用意见第142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法院对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教学建议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通过对本案案情和处理结果的简要阐述和评析,使学生掌握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了解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学会利用法律来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

12、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案例可用于第七章第一节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或第四节中“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部分的辅助教学,或用于该部分课程内容的考核。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分析本案例时,首先应清楚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如何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此争议还较大。由于见义勇为属无因管理范畴,我国法律对无因管理有较明确的界定,因此对见义勇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

1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既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又包括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其中管理人在管理中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受到直接损失,而该损失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史上最牛钉子户2007年3月27日傍晚时分,重庆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主人杨武来到顶楼的平台,这是他在“孤岛”上的第7天。在大约两小时前,这个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户主出现在窗口,用他那标志性的动作握紧

14、拳头大喊:“我要和市长对话!”随后,又拿起手机给知道联系方式的几个记者激动地打电话:我是重庆杨武,我要见(市委书记)汪洋!此时,重回平静的杨武向下望了一下四周的深坑,其凛然的神态,宛如城堡的主人在逡巡城堡周围的护城河。事实上,在整个3月末,来自全国和世界的上百家媒体和媒体背后的目光都在等待看身处“孤岛”的杨武以及这个已陷入僵局的“最牛钉子户”事件,如何最终落脚到彼岸。一个人的擂台此前,自从3月21日突然从幕后“浮出水面”并戏剧性地孤身攀上“孤岛以来,杨武一直安静地保卫着他的房子。用妻子兼“发言人”吴苹的话来讲,他是一个“坐得住的人”。上“孤岛”以后,他从未主动和家人联络。对杨武来说高出大坑17

15、米的这个“孤岛”,不啻于电影霍元甲中高高在上的武术擂台,只不过,这是他一个人的擂台。他不允许别人侵犯。3月21日下午,他对坡下欲上前阻拦他进屋的工地保安伸出拳头:“你敢上来,我就把你们打下去!”这是一次让人始料未及的“出拳”。如果将谈判视作一场拳王争霸赛,那么这个前“渝州拳王”在前11个回合都隐忍不发,最后一回合时,他出拳了,且一出就是重拳。根据3天前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定,杨武必须在22日以前自行搬迁,否则法院将予强拆。漫长的拉锯战一方是可谓“戒急用忍”的国企开发商,一方则犹如为保巴国城池而殒命不恤的巴蔓子,一场漫长的拉锯战不可避免。拉锯战的张力已达到饱和,僵局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杨家木质

16、结构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吴苹获准在原址重建起现在这栋小楼。然而,杨家的房子还未干透,鹤兴路就张贴出拆迁公告,宣布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隆公司)为拆迁开发商。从当时的照片看,杨家新翻修的房子在众多棚户房中格外醒目。但对于鹤兴路上那些长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们来说,拆迁无疑是有吸引力的。任忠萍说,当时这就是一个危房改造项目,鹤兴路片区地处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但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然而,由于资金原因,拆迁却一直没有动静,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庆南隆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智润)签署联建协议,后来,重庆正升加入,成为该项目法人。动迁从此重新启动。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

17、案有现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吴苹选择了房子,“我要还房”。一如11年前那样坚持。由于开发商一直不同意吴苹原地安置的条件,双方没有正式协商。“当时开发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把她先放了一下。”任忠萍说。“之后,通过一户户谈判做工作,其他拆迁户都接受了安置方案。”任忠萍说,到2006年9月份,整个鹤兴路上只剩下吴苹一家。不是结局的结局2007年4月,在已被挖了十米地基中间的孤岛上坚守了三年的重庆“钉子户”杨武,从开发商处获得约35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及价值30万元的安置房。“钉子户”是人们对物权法的一大关注热点,特别是它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之争的话题至今还没有得出定论。思考讨论1什么是物权法视野下的公共利

18、益?2你怎样看待“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的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或开发商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但必须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及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具体来看本案,首先要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范围,并给予合理补偿后进行征收,将使用权回收,再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开发,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设施。

19、至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区域,不能征收,只能由开发商根据市场规则、根据民法通则来进行。但本案是,首先,未能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将商业开发的区域也划入征收范围,而不是根据市场规则来进行,就这样一并征收了,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其次,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就先下达了拆迁命令,等于是先剥夺了人家的产权,把人家赶出家门,造成既成事实之后再补偿。这使得被拆迁人处于不利地位。教学建议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通过对“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案情简介,并依据我国法律进行评析,使学生掌握物权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了解现实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学会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去正确看待、分析和处理问题。本案例可用于第

20、七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部分的辅助教学,也可用在第八章第二节中“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部分的辅助教学。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教育学生正确认“钉子户”(拒被拆迁者)也是人忙对物权法的另一关注重点,特别是它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之争。根据物权法的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或开发商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但必须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而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业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里的“公共利益”称之为不确定概念。其界定应该由法官决定。法官需要在个案上通过创造性的裁判来赋予公共利益基本的判断标准,即把公共利益具体化。孙志刚案20

21、03年3月17日,广州发生了一起大学生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被收容致死的案件。之后,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这起事件,涉及政府行为,意义深远。孙志刚案件揭示了我国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反映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求依法限制权力,保障人权。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

22、身份证,但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

23、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孙志刚案件为中国社会在人权保障和执法观念上带来的变化持久而深远。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

24、决放人。除了政法系统,我国行政机关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3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系列法律、法

25、规的出台,深刻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思考讨论1“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政府行为中如何体现?2如何评价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权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相悖?谈谈我国法律应该如何保障人权。案例点评孙志刚案件实质上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是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实施了21年。当时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

26、”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成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损法治正义价值,与我国宪法

27、“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今天,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改革越深入,社会越发展,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越强,对收容和限制人身自由范围作不适当扩展的越权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即使是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也应该重新依法制定相关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如果民工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当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城市化发展的今天,其“治理功能”越来越弱,相反,却暴露出依附于这个制度上的权力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暂住证和收容都涉及相当大的利益,其中的办证、罚款、放人的牟利特征相当明显。如果存在很大

28、的利益诱惑,制度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必然导致某些警察滥用搜查权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收容遣送办法也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法律尚未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

29、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陛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权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于2003年6月通过了救助管理办法,彻底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坚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家进程的决心。教学建议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通过对“孙志刚案”案情和处理结果的简要阐述,并依据立法法和宪法进行评析使学生掌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权、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相悖,了解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进一步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和依法

30、行政的基本要求,学会利用法律来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案例可用于第七章第一节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部分的辅助教学,或用于该部分课程内容的考核。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孙志刚案件最终在中央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得以解决。但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仍然没有摆脱人治思维的窠臼。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教师应该给学生讲清楚领导用批示要求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动机良好,但是,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反映了我们国家仍然没有摆脱封建社会草民乞命于

31、青天的思维定式的窠臼。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治理完全依赖于领导批示那么领导精神再旺盛,又能够作几个批示?所以,批示基本上还是人治的思路,无法保证一个国家的事情都能办好。教师要强调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需要统一的公平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而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当然,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批示的合理性也不能一概抹杀。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考研泡汤赔偿案因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一场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法院一审判决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

32、原告陈健赔偿精神损失费8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健,男,23岁,桐柏县人。1995年陈健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2000年1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学确定的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22日、23日、24日,待陈健接到准考证之日考研日期已过10天,陈健的考研资格已被取消。由于

33、2000年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前的最后一年,今后即使考取研究生也得付出高昂的学费,该事件对致力于考研而家境又十分贫寒的陈健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致使陈健一度抑郁不语,茶饭不思,继而头发大面积脱落。后经陈健的父亲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E两个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发出的时间是1999年12月30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加盖的,时间是2000年1月2日。也就是说,这封事关陈健命运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1个月零1天!陈健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其数额只有几十元钱。2000年5月10日,忍元可忍的陈健一纸诉状将桐柏县邮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

34、,要求该局赔偿精神损失费、备考误考费共计3万元。桐柏县法院当即受理了这起河南省首例大学生因考研准考证被迟延投递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迟延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邮政局对其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健得到的赔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得到支持。对此,陈健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邮政法。而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认为,邮政局的过错应适用邮政法及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因为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依照特别法优于

35、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行为,是与邮局达成的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就与邮局之间产生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邮局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函件送达信封上约定的收件人。本案中,由于被告桐柏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造成邮件延误,致使原告陈健不能参加考试,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由此给原告陈健造成的精神损失理应予以赔偿。原告陈健对备考误考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辩解的赔偿标准不适用本案,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

36、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予以解决。据此,桐柏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11、第121条之规定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思考讨论1造成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当一般法与特殊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2你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结果?案例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法通则与邮政法效力的高低以及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叫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79条还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37、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现在的问题是,民法通则是不是法律,邮政法是不是法律?民法通则属于法律当无疑问,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当然也应当认定为法律。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信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第33条规定,对于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情形,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邮政法与民法通则是同一位阶的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依照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当民法通则和邮政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邮政法的规定。但是当

38、邮政法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案适用民法通则是正确的。教学建议1 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通过对“邮政局迟送准考证,考研泡汤赔偿案”案情及处理结果的简要阐述,并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和邮政法进行评析,使学生理解第七章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用与实际情况相联系的方法来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案例可用于第七章第一节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或第二节中“权利义务观念”部分

39、的辅助教学,或用于该部分课程内容的考核。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法通则与邮政法效力高低以及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如何适用的问题。在分析此案时,教师应阐明立法法中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法通则属于法律,邮政法也属于法律。依照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邮政案件中,应当适用邮政法的规定。但是当邮政法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

40、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予以解决,是正确的。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亿万富翁袁宝璟 雇凶杀人获死刑2006年3月17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吴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尘埃落定。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在宣判后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袁宝璟,辽宁省辽阳市人,北京建吴集团董事长,31岁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32岁时获得世界传媒集团举办的“世界创业者大奖”,成为我国获此奖项的第一人,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在证券行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袁宝璟 30岁时,捐资1 0

41、00万元在全国学联设立了著名的“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这是全中国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奖学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秋天,袁宝璟怀疑在四川成都炒期货时损失9 000余万元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的认可。尔后,袁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到刘,便逃离现场。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1年年初,袁宝璟对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杀人

42、,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之后,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出此事,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了一刀,随后在两人的厮打中将汪兴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之损伤为重伤。事后袁宝琦交给袁宝福人民币9万元。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人民币18万元。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后,并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2003年10月4日23时许,袁宝福与袁宝森拿猎枪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

43、汪连开两枪,汪当场死亡。尔后,两人逃离现场。四被告一审判死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无视国法,袁宝璨因怀疑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导致资金损失,伙同袁宝琦雇凶杀害刘汉未遂,又因受汪兴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堡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一、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判处专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

44、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晓春经济损失108 5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芳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曦江经济损失5 000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袁宝璟及涉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要捐出所有资产2005年10月14日,袁宝璟本该被执行死刑,但他被紧急暂缓执行死刑:袁宝璟的妻子卓玛表示,袁宝璟希望能把自己的巨额资产回赠给社会。据测算,仅袁宝璟在印尼一家石油公司的股份就高达495

45、亿元人民币。卓玛告诉记者:“我丈夫之所以将这些财产转让给我,是希望我能够把这些财产回赠给社会。另外,我丈夫已经委托我和律师将印尼公司40%股份无偿捐赠给国家。”随后,她向记者展示了袁宝璟亲手书写的捐赠书。袁宝璟的律师刘家众也证实了捐赠的真实性,不过刘律师强调袁宝璟持有的这家印尼公司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卓玛也同意捐赠,这个捐赠才具备法律效力。“袁宝璟再三表示,无论自己生死,都要坚决完成这个心愿。”二审维持原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袁宝璟因炒期货受损而与袁宝琦雇凶枪击刘汉(未遂),后又因汪兴对其进行敲诈、恐吓而与袁宝琦共同预谋杀害汪兴,由袁宝琦指使袁宝福,最终由袁宝福、袁宝森共同

46、杀害被害人汪兴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思考讨论1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2刑法中规定的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3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你有何启示?案例点评从此案中,我们看出了法律的尊严,读出了法治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刻内涵。法律要人来执行,而执法的过程,更要依靠法治,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体现在刑法上,便是科学、合理、合法、一丝不苟地定罪量刑。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被判处死刑案,涉及一个法律原则问题,即对于有突

47、出贡献的企业家是否应当法外施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一般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必然应当体现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企业家亦好,富翁亦好,如果涉嫌犯罪,刑法是衡量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唯一尺度,至于富翁的捐赠、企业家的贡献,不能是适用刑法的评价标准。所以,在适用刑法上,人人平等,同罪同罚,是自然正义的要求,是刑法坚守的底线。从感情上,袁宝璟作为人才很可惜,但法律毕竟是法律,任何情感不能超越铁面

48、无私的法律。面对法律,普通公民也好,法官也好,都应把“法律意识”放在第一位。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死刑对于杀人犯也是平等的。判处袁宝璟死刑是因为他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法律的标准。不能因为这个人是企业家,设立了奖学金,要捐赠巨额财产,我们就从轻处罚,法外开恩是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刑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家设立了奖学金,要捐赠巨额财产,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的表现。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教学建议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通过对本案案情和处理结果的简要阐述,并依据法学基本理论和刑法进行评析,使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掌握刑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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