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及合同条款eft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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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西瓦水电站发电机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招标文件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合同书及合同条款合 同 书合同号:(买方)LXW-(2005)第*号 (卖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如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者为准。(1) 合同书(即招标文件第五部分)(2) 合同条款(即招标文件第五部分)(3) 合同技术条款(即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和第七部分以及投标文件的图纸、资料)(4) 合同附件附件一价格表(合同设备清单

2、)附件二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附件三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及进度表附件四合同设备汇总表附件五技术服务附件六技术培训附件七履约保函附件八设计制造标准附件九工厂检验项目及标准附件十分包清单、与分包商协议(5) 中标通知书(6)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书面文件(7) 招标文件及修改和补充通知(8)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一致。3.合同设备和数量本合同项下所供合同设备和数量详见价格表及合同设备描述概要表。4.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 万元)。其分项价格详见附件一。5.合同设备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和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

3、文件。6.合同正本 2 份,买卖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份,买方 份,卖方 份。7.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买方 卖方公司名称_公司名称_日期:_ _日期:_法人代表或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授权代表签字:_印刷体姓名:_印刷体姓名:_职务:_ _职务:_合同条款5.1 定义5.1.1 合同中的术语解释(1) 业主-是指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为拉西瓦水电站的业主和本合同项下合同设备最终的用户。(2) 买方-是指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方指定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西瓦建设分公司为本合同的执行机构,全权处理

4、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3) 卖方-是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培训的_公司和财产继承人。(4) 工程设计单位-是指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受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负责拉西瓦水电站工程的设计。(5)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下称“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和其它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其它书面文件。(6) 合同总价-是指卖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金额。(7)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提供的设备。(8) 安装维修工具-是设备运输、安装、维修、维护、试验、调试、运行过程中使

5、用的工具、设备、仪器和仪表等的总称。(9) 技术文件-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商业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相关的所有的数据、图纸、各种正式的文字资料、电子文件及其载体、以及生产过程的照片和录相等。(10) 技术服务-是指在本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中以及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其他方面,卖方应提供的监督和指导。(11) 技术培训-是指就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操作、维护保养等方面的作业以及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向买方人员提供的指导、讲解、示范和讲座,并提供培训场所。

6、(12) 技术条款-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第六部分全部内容和第七部分图纸,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等。(13)“日”、“周”、“月”、“年”和“日期”-指公历的日、周、月、年和日期。(14) “工地”-指合同设备安装和运行的拉西瓦水电站所在地。(15) “安装完成”-指合同规定的设备安装完毕,并且双方签署了安装工作完毕证书。(16) “初步验收试验”-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72小时试运转后,再进行30天的考核运行试验。(17) “最终验收”-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合同要求通过了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后的验收。(18)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

7、方在设计、制造和技术指导及培训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使设备有可能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出现的设备缺陷。(19)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或监造工程师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所负的责任。(20) 监造工程师-是指买方和监造单位,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卖方制造厂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的工程师。5.2 适用性5.2.1 所有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便于查阅,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5.3 资金来源和原产地5.3.1买方将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用于本合同规定

8、的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培训款项的合格支付。5.3.2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原材料和部件、技术服务和培训应来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地国和地区。5.3.3本合同中所述的“原产地”指生产合同设备或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地方。合同设备的生产是指通过设计、试验、制造、加工或由许多主要部件组装而成的从商业角度上公认的新产品,其在基本特性或功能上已与原部件有本质差别。5.3.4合同设备、原材料和部件、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原产地可有别于卖方的国籍。未经买方做出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变更其内容。5.4 合同标的5.4.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卖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合同

9、附件一和合同技术条款中,其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的内容列在合同技术规范、附件二、附件四、附件五和附件六中。其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合同附件三的要求。相应的工作范围还包括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供货、培训、技术资料的提供、现场服务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5.4.2卖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设计制造质量及使用寿命提供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5.4.3 卖方应根据合同第5.10条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5.4.4 卖方应及时向买方传递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运输、安装及调试等方面的信息。有关信息传递

10、的方式和要求见本合同技术条款。卖方所传递的这些信息仅供买方在执行合同时参考。5.4.5卖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指导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和投入商业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以及在工地对买方人员进行运行和维护的技术培训。卖方应对在其指导、监督下的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条款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详见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五。5.4.6卖方负责在卖方所在地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详见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六。5.4.7在

11、全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五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不变的价格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半年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些备品备件。5.4.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5.4.9卖方应负责协调制造厂商和分包商的接口工作,包括供货、性能参数匹配和本合同项目管理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和合同技术规范。5.5 合同总价5.5.1在卖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时,其合同总价为_(大写_)5.5

12、.2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见表5.1。5.5.3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此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应受市场因素和局部变更而改变。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卖方工作量或材料的改变导致价格超过合同金额的 2 % 时,卖方有权书面申请改变合同总价。修改后的合同总价经买方与卖方商定,并经买方批准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予以执行。当设计修改导致合同总价改变不超过 2 % 时,合同金额不变。表5.1 单位:万元序号项 目价格备注16台套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1.11号机组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1.22号机组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1.33号机组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1.44号机组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1.55号机组励磁系统

13、及其附属设备1.66号机组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2规定的备品备件3规定的专用工器具4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会及检验5运输费6保险费7卖方人员工地现场技术服务费8其它总计5.6 支付5.6.1 本合同采用电汇方式或票汇(包括呈兑)方式支付。5.6.2 本合同金额按表5.2的办法和比例支付,在执行付款时,每次付款卖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开具收款收据,买方在审核无误后付款;在提交每批货款支付申请时,卖方应向买方正式提供每批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其中运输、保险、设计联络会、技术培训、工厂检验及其它技术服务费用单独开具税务发票。5.6.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银行费用,买方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卖方

14、发生的由卖方负担。5.6.4买方对支付单据的审核应在收到卖方有关单据后15天内完成,如单据有误,也应在15天内向卖方发出通知。5.6.5卖方在每次收款后10天内应办理收款确认手续。表5.2 合同金额支付办法和比例序号支付项目名称支付比例和金额支付时间1首付款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5%,即人民币 万元合同生效后30天内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5%,即人民币 万元合同生效后90天内2投料款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10% 第二次设计联络会后30天内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10%第二次设计联络会后90天内3进度款相应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30%相应励磁系统出厂验收合格后30天内4交货款相应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20%相

15、应励磁系统全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相应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15%励磁系统初步验收合格后30天内5技术服务费买方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费用三次设计联络会完毕后30天内买方人员参加技术培训费用两次技术培训完毕后30天内买方人员工厂检验费用工厂检验全部完成后30天内卖方人员工地现场技术服务费70%第一套励磁系统开始安装后30天内30%第四套励磁系统初步验收合格后30天内6质保金相应励磁系统合同设备价的5%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注: 合同设备价由表5.1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其它价格组成(包括运输及保险费)。5.7 装运、交货及交货检验5.7.1 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的规定5.7.1.

16、1卖方应根据合同附件三规定的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及第5.7条进行交货。交货地点:铁路运输为平安驿(兰局)黄河水电公司物资储运站;公路运输为拉西瓦工地。5.7.1.2所有合同设备的交货应以合同分项编号下的分项部件(包括附件)一起成套提供,相同的仪器、材料、安装维修工具应与相关的设备一道装运。5.7.1.3 对要求整批到货的合同设备和按合同5.7.1.2款要求成套提供合同设备,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分批装运发货,否则将视其最后一次到货时间为整批设备到货时间。如晚于合同规定到货时间,买方则将按本合同5.20条款规定向卖方收取迟交货约定违约金,或视买方方便从后续到货批次的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迟交货约

17、定违约金。5.7.2卖方应提交每个批次交货的设备细项及价格细目5.7.2.1在每个批次交货的设备开始装运前15天,卖方应向买方提交1份交货设备的价目明细表,即该批交货设备的明细项目及其每个明细项的价格表。5.7.2.2该批次交货设备的价目明细表中应明确各个装运零部件细项的价格,并且是在其价格总数与合同设备总价相同的条件下对各部件进行平衡分配的价格。各交货部件细项价格之和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上对应分项部件价格一致。5.7.2.3所有批次交货的明细价格总和,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合同设备总价一致。5.7.3 对交货文件的要求5.7.3.1卖方应编制并向买方提供装箱清单,清单应分为装箱总清单和详细装箱清单

18、,并提供电子文档。装箱总清单应描述该批交货设备名称和总体情况,内容应包括此批次的交货设备或部件的名称、编号、重量、体积、箱件数和每个箱件的编号、体积、重量等。详细装箱清单应描述每个箱件里的设备零部件信息,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图号、对应的部件号、计量单位、数量、重量及所属部件名称(或编号)。买方可要求卖方按照认可或规定的装箱单标准格式进行填写。5.7.3.2卖方应保证提供的交货文件(如货运单、发票、装箱单)的数据(如数量、重量、金额等)前后一致;收款收据必须标明价格要素如名称、金额、价格术语、对应的合同设备价格表项目、序号、编号与价格等,不同货物价格需分列;对合同供货的任何变更(如补发

19、、漏发、产地变更等)都需提供书面说明;如货物中有油漆、化工用品等危险品,应提供仓储与事故处理方式的说明,并单独开具发票。5.7.4 合同设备运输装卸、贮存和运输方案说明书的提交5.7.4.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将合同设备的运输装卸、贮存和运输方案说明书通知买方,买方如有异议应在30天内通知卖方。5.7.4.2对重量超过20吨,外形尺寸大于9m长、3m宽、3m高的大件或特殊外形的运输件,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运前30天将注明合同设备重心、吊点等的包装草图和捆绑示意图一式六份快件寄送买方。5.7.4.3如果合同设备中有易燃品和危险品,卖方应在装运前30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仓储措施和事故处理

20、方法的说明书一式六份提交买方。5.7.4.4合同设备在运输和仓储时,如对温度、湿度、重心及震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装运前30天将标有合同设备名称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一式六份提交买方。该说明书及装运布置图将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及保管的基础。5.7.5 合同设备装运通知5.7.5.1卖方应在每批交货前3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1)合同号(2)合同设备名称、机组编号和部件号(3)数量(4)包装数量(5)总毛重(6)总体积(7)车站名称(8)车站出发的日期(9)预计到达目的站的日期(10)铁路运输的车次(11)原产地 (12)制造厂商与卖方同时,卖方应将装运的合同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和说明资料传真

21、给买方,说明资料上面应载明合同号、合同设备描述、规格、数量、箱件或每包件毛重、总毛重、每包的总体积和尺寸(长X宽X高)、包装数量、装运合同设备总价值以及其他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必要的注意事项。买方如有异议应尽快给予答复。5.7.5.2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48小时内,用传真将合同号、提单号、合同设备简介、数量、毛重、体积、发票金额、载运车辆的名称和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和_公司(买方指定的货运公司)。5.7.6 合同设备交货文件提交5.7.6.1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装载完毕后的12小时内,将铁路运单或汽车运单、附有主要装运合同设备分项价格的收款收据、装箱单、质量证书、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等

22、单据交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接货手续。同时卖方应将工厂试验记录、工厂试验报告和安装图纸,寄给买方。5.7.6.3 上述单证和文件在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前至少3天收到。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卖方未能将上述单证和文件按本条的要求按时并准确提交给买方,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有关费用。5.7.7合同设备的交货检验5.7.7.1 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铁路运输在平安驿站整箱(件)交货,采用公路运输零星部件交货地点为拉西瓦工地。合同设备的最终交货(数量、质量查验)在拉西瓦工地进行。合同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买方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质量。卖方应按时自费派遣人员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应在

23、开箱检验前20天将预计开箱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5.7.7.2双方在开箱检验时,发现由于卖方在质量、数量和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坏和或缺陷和或短缺和或差异,应作开箱记录,并应由双方代表签字,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该开箱检验记录应作为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的依据。5.7.7.3卖方应自费派出代表人员按期参加上述交货检验过程。如卖方未能派遣代表参加交货检验过程,若在初步检验和开箱检验时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有缺陷、短缺和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规格不一致,其责任由卖方承担。5.7.7.4 买方提出开箱检验索赔不能迟于合同设备到达工地之日起八个月。5.8 保险5.8.1卖方以买方为收益人

24、为合同设备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为合同设备出厂价的110。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从卖方启运站仓库起,到买方指定的工地安装现场为止。5.8.2卖方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经买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对该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5.9 包装和装运标志5.9.1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不同形状和特点,采用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的坚固包装。该包装应适应多次搬运、远洋和内陆运输,以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抵达安装地点。对于为保证精确装配而需具备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5.9.2卖方应对包装箱中设备零部件挂上标牌

25、,标明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主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号。合同设备部件在包装箱中应堆放有序,不同部件应分开。备品备件和安装维修工具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相应标上“备品备件”、“维修设备”、“试验设备”或“安装维修工具”字样,单独包装,不与其它设备部件混装于同一箱件中,在装箱单中也应加以注明。除备品备件外,不同台号的励磁系统设备、工具和消耗品应分别包装。 5.9.3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刷上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唛头标记: (3) 目的地;(4) 收货人;(5) 合同设备名称、励磁系统编号和包装箱号;(6) 收货人编号;(7) 毛重净重(千克);

26、(8) 体积(长宽高 cm);(9) 仓储等级。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裸装合同设备的装箱单应分别集中包装,随合同设备发运。卖方应在重量大于或等于2吨的每个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标明重量、重心和吊点的位置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在运输中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醒目地标明“小心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的详细装配图各一式二份。在装箱单中应注明技术文件和装配图所处箱件。5.9.4如果采用木材作为包装材料,卖方应在提交由合

27、同设备出口国或地区的官方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木材包装材料的检疫证明。5.9.5卖方应按本条款的规定对其提供的包装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设备的锈蚀、变形、短缺、损坏和丢失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5.10 技术文件的交付5.10.1卖方应严格按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5.10.2卖方应以快件寄送的方式以提交技术文件。技术文件送达买方签收的时间为技术文件的交付时间。5.10.3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的20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买方免

28、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数,卖方应按第5.20条支付约定违约金。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5.10.4卖方在发出快件的同时,应用传真通知买方:(1) 快件交寄单副本;(2) 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5.10.5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第5.5.1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5.11 设计联络会5.11.1为保证合同有效及顺利的实施,买卖双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有关设计联络会的买卖双方的任务和责任的规定,见技术规范。5.11.2每次会议均需由买卖双方代表人签署会议纪要,该

29、会议纪要将成为合同的正式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在会议中如对合同内容做重大修改时,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5.11.3设计联络会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5.12 工厂监造和检验5.12.1 买方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将派出代表和监造工程师到卖方的制造厂对原材料与采购部件、制造工序和工艺、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组装试验等制造过程进行监督。5.12.2 卖方应向买方的代表或监造工程师毫无保留地提供分项部件的制造计划与质量控制措施,以及买方代表认为必要的图纸资料。卖方应友好地接受上述买方人员的建议和指示,解决存在的任何问题和缺陷,改正制造质量。如果卖方对制造质量问题和缺陷未按要求改正,买方可根据买方代表或监

30、造人员的意见和对该部分的影响进行估价,并相应从合同价款中处以罚金。买方代表或监造工程师的监造和所有的指示、意见等并不意味着减轻和免除卖方质量控制和制造质量及交货进度等的任何合同责任义务。买方派驻的代表或监造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将在监造开始前的适当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他们到达工厂所在地的食宿、交通安排等并提供方便。5.12.3 买方对卖方的监造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规范6.1.13条。卖方应负责对自己分包商的制造监督,并承担其质量责任;并对所采购的用于本合同设备的原材料、分项设备和部件等的质量负责。5.12.4 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将有关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标准提交给买方,此标

31、准详见本合同技术规范和附件二的规定。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上面所说的标准寄给买方,或卖方寄的标准不完全,则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或使用买方认为适当的标准对合同设备做出检验。5.12.5卖方在合同设备产品出厂前,须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全面精确的检验,并应出具质量证明以证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由制造厂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质量证明书应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但不能作为设备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的最终依据。制造厂对设备进行的特殊试验和试验结果应写入试验报告,并与质量检验证书一起提交给买方。5.12.6卖方应在合同设备开始组装、试验和检验前15天将其组装、试验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

32、方。买方将根据合同的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赴卖方制造厂和或分包商的制造厂,了解合同设备的组装、检验、试验、包装和装箱情况。卖方应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及帮助以及用于质量控制的生产数据程序资料,应允许买方检验人员自由接近用于制造合同设备的车间及设施。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标准、或包装不善,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给与充分考虑,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设备检验的程序应由买方派出人员与卖方代表经友好协商共同决定。5.12.7参加交货前检验的买方人员不予会签任何质量检验证书。买方人员参加质量检验既不解除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货检验。5.12.8买方

33、收到卖方组装、试验和检验计划后5天内,应将其派遣的技术人员姓名及详细情况通知卖方。5.13 代用品及其选择权5.13.1 对于不同于技术规范或图纸规定的材料和设备,卖方应提交1份完整的清单给买方审查。该清单还应包括分包商推荐用于本合同产品的材料和元件,也包括技术规范中没有明确提出的材料和元件。 5.13.2 本合同文件对制造厂商的商品、产品、设备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商标或模型做出的规定,是作为对合同设备质量进行有效性评估的尺度或标准,但决不意味着限制竞争。如果规定的制造厂商的名称多于一个,第一个被提到的制造厂商是设计的依据,第二,三及随后提到的制造厂商的名称应被考虑为代用,此类代用不要求提出申请

34、。5.13.3 如果卖方希望使用任何其它商标或与规定的产品具有同等质量、规格性能、外观和效用的其它产品,应该按下述方式提出代用申请。买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绝代用申请,且其决定是最终的。除非按下述方式提出代用申请,否则,决不允许与图纸和技术规范有任何偏差。5.13.4 仅当卖方按下述规定提出的代用申请才被考虑:5.13.4.1 提交全部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全部性能规范;提交试验数据和完成买方可能要求的试验,并提供推荐代用产品的样品(如果可行);5.13.4.2提交推荐代用品的材料、设备或系统的用于性能比较的资料;5.13.4.3 如果卖方申请或建议的代用品涉及到工程费用问题,且建议的代用品被接受,

35、买方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减因采用代用品使成本相应降低的金额;买方不支付因使用代用品而增加的任何费用;5.13.4.4 代用申请报告中应包括1份由卖方签字的证明书,证明推荐的代用品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5.13.4.5 所有的代用申请,包括要求的资料和证明,一并提交给买方一式三份;5.13.4.6 对于代用申请,在申请报告的题头或标题中,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工程名称和代号;标题(合同设备的部件和部分);参考图纸和技术规范图号和详图,技术规范的条款。5.13.5 分析建议的代用品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的设计条件,需综合考虑该代用品所有元器件的供应服务、运行和维护实际情况。为此,买方要求告知不少于

36、3个在过去5年内使用过该推荐代用品的工程,且该工程应易于了解。5.13.6 出于对买方保护的考虑,卖方应提供书面保证,确保推荐的代用品在规定的最短期限,通常是1年内,运行情况是令人满意的。5.13.7如果卖方要求对推荐的代用品在某些方面进行改变,且买方认为这种改变造成了与合同要求或设计方面的偏差,则可予以拒绝。5.13.8卖方应承担由于代用品引起的、卖方自身工作的其它部分的任何变化、或分包商及其它承包商的工作的任何变化的责任,买方不承担任何增加的费用。5.13.9直到买方满意并书面表示接受了代用品,卖方才可代用。这种接受并不减轻卖方应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义务。5.13.10任何提交给买方的

37、代用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将退回给卖方,买方不予审查。5.13.11除非代用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交并被接受,否则仍应提供原规定的产品。5.14 卖方工地总代表和提供的技术服务5.14.1卖方在拉西瓦水电站工地的工地总代表(1)卖方应任命一名在拉西瓦水电站工地常驻的工地总代表,在抵达工地90天前将其姓名及履历通知买方并须征得买方同意。工地总代表在工地全权代表卖方处理工地有关合同执行的事务,如签收、发出指令、指示、意见和建议,参加联合检查、业主主持召开的工地技术与管理专题会议等。卖方的工地总代表应保持与业主密切联系及友好合作。卖方工地总代表的服务和行为应使业主和买方满意。(2)卖方工地总代表应在合同

38、范围内全面负责技术服务和工地技术培训工作,并与买方工地总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有效解决与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以及工地发现的任何交货设备任何缺陷与质量问题。未经双方授权,双方的工地总代表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3) 卖方的工地总代表的一切行为必须由卖方负责,就像这些行为由卖方自己所为。(4) 卖方的工地总代表必须保证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期内驻有足够的天数,未经买方同意,不得离开工地。5.14.2卖方提供的技术指导人员(1)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由安装承包商完成。卖方的工地总代表应协调卖方与买方以及安装承包商的工作。卖方应提供合适数量并能胜任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的工地技术指导人员,对合

39、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方法和应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卖方派出的工地技术指导人员应有相关专业资质和10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验,具备处理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方面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合作态度。(2)卖方应根据拉西瓦水电站工地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度要求,向买方提供一份派到工地进行技术指导人员的计划。通过与买方协商确定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准确专业人员数量、在工地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经买方批准后执行。如果安装延期,需要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提供服务,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决定哪些技术指导人员返回或仍留在工地。5.14.3任务和责任(1)卖方技术指导人员代表卖方提供

40、技术服务,完成按合同规定有关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检查、调试和试验、试运行和考核运行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并代表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2)卖方应负责监督和指导合同设备的正确校正、调整、清理、检查、检测和现场试验,负责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质量的认定和现场试验有关的其它事项,并服从现场安装施工进度的要求。(3)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负责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实施,如发现安装工作未按照其指示执行,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卖方的工地技术指导人员应对合同设备的启动和试运行的指导工作负责,直至顺利完成考核运行。(4)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解答和解

41、决业主与安装承包商提出的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5)为保证正确完成在本合同5.14.3(1)和5.14.3(2)款中提到的工作,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向业主和安装承包商提供全面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6)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协助买方在工地培训合同设备组装、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人员,努力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7)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错误指导,导致设备和材料损坏、破坏或返工,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费用由卖方承担。业主和安装承包商的有关技术人员应服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正确技术指导。(8)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对工地发现的交货

42、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和质量问题有义务进行迅速及时的主动检查,及时提出适合工地施工进度要求的技术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积极配合业主和安装承包商所采取的相应措施。5.14.4技术服务费用(1)本合同附件五中所列的技术服务费已覆盖了卖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技术服务责任买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也包括了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往返工地(包括行李和基本的可携式工具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业主签署的对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实际参加工作小时数考勤表统计,计算其技术服务费和加班费。(2)如果服务时间超过规定的人日总数,应由卖方承担额外费用。(3)卖方派驻安装现场的工地总代表、到拉西瓦水电站工地交货人员和属于

43、合同设备设计制造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均应视为卖方的管理人员,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买方不再另行向卖方支付其在拉西瓦水电站工地的一切费用。(4)由于下列原因,买方将不支付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此期间工作的技术服务费,并且买方还将追究卖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和责任:A. 由于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指导不正确和错误而导致的返工处理;B. 由卖方造成的设备缺陷处理和指导处理工作;C. 其它因卖方原因造成的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的额外工作5.14.5 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的工作(1)卖方在其技术指导人员来工地15天前,应将技术指导人员的姓名及其履历通知买方。(2)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到达工地前,应经过双方

44、总代表的共同协商,制定出总的工作进度计划和月计划。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根据工作进度和月计划进行工作。工作进度和月计划的任何修改应由双方总代表协商作出。卖方的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的指导、指示、意见、建议、问题处理技术方案等应向业主提供书面文件。(3)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以合适的工作方式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以满足业主和买方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若卖方技术指导人员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工地工作和业主的要求,业主工地总代表应通知卖方工地总代表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并要求其限期改进工作方式。若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技术人员的工作方式仍不能满足工地工作和业主的要求,卖方技术人员应按照

45、业主指定的工作方式提供服务。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应与业主和买方人员友好合作,所提供的服务和行为应使业主和买方满意。(4)每天上下班时间应按工地的规定执行。(5)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的工作小时数应由业主代表逐日按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工地的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记入考勤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业主代表送卖方工地总代表备案。这个考勤表应作为支付卖方技术指导人员技术服务费的根据。(6)工作进度、每天做的主要工作、发生的所有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应用中文一式两份记录在“工作日志”中,并每天由双方总代表签字,每方各执1份。(7)在完成技术服务以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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