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与外汇核销fay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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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结汇与外汇汇核销结汇与外汇汇核销第一一节 结 汇汇一.结汇汇概念指外外汇收款人人将外汇卖卖给银行,银银行按照外外币的汇率率支付给等等值的人民民币。凡未未有规定或或未经核准准可以保留留现汇的经经常项目项项下的外汇汇收入必须须办理结汇汇;凡未规规定或核准准结汇的资资本项目项项下的外汇汇收入不得得办理结汇汇。境内机机构必须对对其外汇收收入区分经经常项目与与资本项目目;银行按按照外汇收收入不同性性质按规定定分别办理理结汇或入入帐手续。凡无法证证明属于经经常项目的的外

2、汇收入入,均应按按照资本项项目外汇结结汇的有关关规定办理理。二.结汇要求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

3、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三.经常性项目结

4、汇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2.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

5、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4)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预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4.对于境内机构等

6、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

7、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

8、人民币划至委托方。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四.结汇信得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五.出口收汇核销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

9、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 出口合同复印件。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

10、续。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

11、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

12、户的;(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

13、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

14、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到此第二节 怎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

15、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

16、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

17、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

18、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

19、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20、)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

21、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

22、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

23、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24、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第三节 如何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保证外汇能够用于经济发展最需要的方面,国家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就是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对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付汇企业的对外付汇活动实行逐笔审核,要求进口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对整个国家的外汇收支情况和企业

25、使用外汇情况进行宏观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进口单位在开展进口业务之前,应当凭 1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2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3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没有被列入名录中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后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第四节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import verification sheet)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口商在对国外客户支付外汇货款时需要填写的单据

26、。上部由进口商根据付汇实际情况填写,下部由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填写并签章。经过签章的核销单由进口商定期汇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核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印单局代码: 核销单编号: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所在地外汇局名称 付汇银行名称 收汇人国别 交易编码 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是否 交易附言 对外付汇币种对外付汇金额 其中:购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方式金额人民币帐号外汇帐号 付汇性质正常付汇不在名录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异地付汇90天以上到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查备案表编号 预计到货日期 进口批件号 合同发票号 结算方式 信用证90天以内90天以上承兑日期付汇日期期限天 托

27、收90天以内90天以上承兑日期付汇日期期限天 预付货款货到付汇(凭报关单付汇)付汇日期 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单币种金额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单币种金额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单币种金额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单币种金额报关单号报关日期报关单币种金额(若报关单填写不完,可另附纸。) 其他付汇日期 以下由付汇银行填写 申报号码:业务编号:审核日期:(付汇银行签章) 进口单位签章 第五节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问答一、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

28、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二、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提供什么材料?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29、法律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三、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法律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

30、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四、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复核人员复核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6、外汇局工作人员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真伪,如纸质报关单与核查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帐无误

31、时,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书、ic卡退进口单位;如核查系统中无此笔报关单底帐或与纸制报关单不一致,则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如是海关原因,需由企业到海关申请补录或修改,如核查后认定是伪造报关单,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法律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五、企业在办理哪些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

32、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2、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3、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除上述3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法律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六、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证?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

33、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3、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

34、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进口付汇备案表;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法律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七、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开证或购付汇手续?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进口合同、发票;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

35、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法律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八、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法律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九、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

36、)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手续?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4、转厂合同;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法律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

37、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十、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手续?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4、转厂合同;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7、转出方

38、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法律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手续?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4、合同;5、起运国(地区)为“

39、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法律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十一、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 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

40、手续?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4、进口合同及发票;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8、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用);9、进口货物报关;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节 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

41、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

42、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

43、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

44、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第七节 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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