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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也是体现国家竞争力的标志性产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基于驱动技术的重大升级和转型,是汽车产业应对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和结构升级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将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兴产业之一。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国,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汽车产销量还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预计到2020年汽车保有量将超过2亿辆,按当前汽车燃油经济性水平估计,车用燃油年消耗量将突破4亿吨,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产业技术转型升级压力巨大。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进程,既是有效应对能
2、源和环境挑战,实现中国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把握战略机遇,缩短与先进国家差距,实现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12020年。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新能源汽车已具备一定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通过近10年的自主研发和示范运行,我国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子控制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明显进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开始小规模投放市场。燃料电池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考核逐步深入。但是,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零部件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突破,产业化和市场化仍面
3、临着产品成本较高、社会配套体系不完善等诸多挑战。传统汽车节能技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通过实施不断严格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应用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轻量化和优化设计等节能技术,我国汽车平均油耗明显降低。混合动力汽车开始进入市场,极大促进了传统汽车产业的技术升级。天然气汽车技术基本成熟,初步实现产业化,形成了一定市场规模。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单车油耗水平仍然偏高,汽车节能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汽车产品结构也有待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工业应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共同选择。新能源汽车代表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国际新能源汽车技术加速发展,对未来汽车产业竞
4、争制高点的争夺已全面展开。加强科技攻坚,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促进我国汽车工业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传统汽车仍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以混合动力汽车为代表的节能汽车技术基本成熟,当前可以起到明显的节油效果。坚定不移地全面掌握传统汽车节能技术,推广普及节能汽车,是进一步提高我国汽车燃油经济性的现实要求。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坚持“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加快应用,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以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为我国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突破动力电池、电机和电
5、控技术,推进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实现我国汽车工业跨越式发展。近期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大力推广普及节能汽车,逐步提高我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水平;加强自主创新,掌握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增强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以试点示范为突破口,发挥政策法规对市场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范围和应用规模;加快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完善产业布局,推进充电设施、电池回收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协同发展。(二)基本原则 坚持推动产业转型与加快技术升级相结合。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加快推动汽车工业转型。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大力发展节能汽车,持续跟踪研究燃料电
6、池汽车技术,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替代燃料汽车。(怎么转型?怎么升级)坚持自主发展与开放合作相结合。将技术创新作为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既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品牌,也要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通过多种合作机制,多层次、多渠道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如何开放合作?)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在产业培育期,采取财税等一揽子扶持政策,(怎么支持)聚集科技和产业资源,引导市场消费,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生产和应用。进入产业成熟期后,将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坚持产业链培育与应用环境建设相结合。以整车为龙头,培育带动动力电
7、池、电机、电控及其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汽车电子等产业链的发展;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使用环境,形成完善的社会配套体系,系统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努力,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具备自主发展能力,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培育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集团。2020年,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0万辆,中/重度混合动力乘用车占乘用车年产销量的50%以上,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8、(二)阶段目标 到2015年,新能源汽车初步实现产业化。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实现自主化;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保有量达到50万辆以上;初步形成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体系;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达到12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低至2元/瓦时,循环寿命稳定达到2000次或10年以上;电驱动系统功率密度达到2.5千瓦/公斤,成本降至200元/千瓦。 混合动力汽车实现产业化。基本掌握先进内燃机、自动变速器、汽车电子、轻量化材料等关键技术;具有自动起停功能的微混系统成为乘用车标准配置,中/重度混合动力乘用车保有量达到100万辆;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达到5.9升/百公里。到
9、2020年,新能源汽车实现产业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保有量达到500万辆;充电设施网络满足纯电动汽车城际间和区域化运行需要(太空洞);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达到200瓦时/公斤,成本降至1.5元/瓦时;驱动电机平台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燃料电池汽车技术与国际同步发展。混合动力汽车大规模普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内燃机、自动变速器、汽车电子、轻量化材料广泛应用;中/重度混合动力乘用车占乘用车年产销量的50%以上;汽车燃油经济性整体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达到4.5升/百公里。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构建节能与新能
10、源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集中全行业科技资源,共同开展系统集成、动力总成、电磁兼容、高压安全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快建立先进的整车设计与开发流程。重点支持骨干整车企业联合开发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共用车型平台、混合动力商用车动力系统平台,以及先进汽车节能共性技术平台,全面提升我国汽车工业整体水平。建设若干国家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基地,加强新能源汽车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建立全行业共享的测试平台和产品开发数据库。建立有效的共性技术平台共享机制。根据“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则,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针对不同类型共性技术平台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共享模式,打破目前相互封闭、重
11、复分散的格局。(二)重点突破动力电池技术瓶颈 突破动力电池核心技术,提高电池性能和寿命,降低成本。开发新型正极材料和高容量合金负极材料,加强电池管理可靠性研究和轻量化设计,提高电池比能量;重点开展电池优化设计、工艺创新和装备改进,提高电池及关键材料的生产一致性;开发电池自激活电压控制和热控制等新技术,提高电池安全性;以改进电极材料循环性为重点开发长寿命电池体系;提升电池材料低成本制备技术,推进电池零配件和系统组合件的标准化和规模化,降低成本。加快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和生产装备自主化。重点支持具有技术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自主研发和生产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质等关键材料。同时,鼓励和支
12、持有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制动力电池及关键材料的生产、控制与检测装备,打破国外垄断。依托国家级动力电池研究试验基地,建立动力电池技术发展体系,开展下一代高比能动力电池新材料、新体系的前瞻性研究,以及新结构、新工艺等应用技术研究,取得核心知识产权。(三)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自主发展体系 全面突破和掌握高效动力总成、汽车轻量化、低阻零部件等先进节能技术。掌握柴油机高压共轨,汽油机缸内直喷、稀薄燃烧、涡轮增压等高效内燃机技术;六档及以上手动和自动变速器、双离合器式自动变速器和无级自动变速器、商用车自动控制机械变速器技术;高强度钢、轻质合金材料、塑料复合材料等材料技术和激光拼焊等先进成型
13、技术。突破机电耦合、能量回收等混合动力汽车关键技术,实现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自主研发和生产。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自主研发能力。重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研发驱动电机硅钢片、IGBT、关键传感器、高性能绝缘材料和永磁材料等核心零部件技术,以及相关检测、制造装备。突破电动化总成控制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制动能量回馈控制系统)、整车分布式控制系统,掌握基于新型电机集成驱动的底盘动力学控制、整车控制系统、智能交通、车网融合(V2G)等前沿技术。掌握燃料电池电堆、燃料电池发动机及其关键材料、部件等关键技术。(四)扎实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 深入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进行产品试验验
14、证和技术经济评价,提升产品技术水平;研究配套鼓励政策,探索建立具有商业可行性的市场推广模式,协调发展充电设施;努力扩大市场规模,形成试点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继续做好公共服务领域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以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城市物流用车和企业通勤车辆等为重点,加快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试点规模,到2015年,试点城市数量达到30个以上。积极推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支持探索“裸车”销售、电池租赁、整车租赁等多种推广模式,建立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交易、电池梯次利用与回收再利用体系,形成一批优质的新能源汽车服务
15、企业和专业的电池回收企业。适时扩大试点城市数量,到2015年,试点城市数量达到20个以上。选择2至3个典型城市,组织开展小型低速纯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重点对城市交通体系影响和节能减排效果进行研究评价,同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持续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重点考核燃料电池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带动氢的制备、储运、加注技术同步发展。(五)健全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自主研究,健全完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安全、能耗、排放试验评价方法及限值标准;研究制定动力电池系统、动力总成系统、电控系统等关键部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评价标准;研究制定各类充电设施、设备的设计规范,及
16、其安全、能耗、电磁兼容等相关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国家限值标准;制定并实施中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检测方法和限值标准。2012年前,基本建立与产业发展和能源规划相适应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标准体系。积极参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国际标准化研究和制定。(六)开展充电设施建设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规范,推进标准化。在产业发展初期,原则上应集中力量重点在试点城市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试点城市应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适度超前开展充电网络建设,建立以个人和公共停车位分散慢充为主的充电系统。有步骤地推进现有社会停车场改
17、造,在主要商业区、住宅区和政府部门停车场配套建设慢速充电桩,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区停车场按不低于停车位总量20%的比例配套建设慢速充电桩,在城市主要干道和火车站、机场等场所建设公共快速充电场站,依托公交场站建立公交车专用的充换电系统。开展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究,研制与智能电网相融合的能量转换技术与设备。根据燃料电池技术进展,开展制氢、储氢、加氢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七)实施人才和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以国家专项工程为依托,培养一批国际知名的领军人才。加强电化学、新材料、汽车电子、车辆工程、机电一体化等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管理人才。培养技术应用型专门人
18、才。实施人才引进计划,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从国外引进专业人才。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部门合作、统筹规划、系统设计,构建全产业链的专利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激励原创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改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评价使用制度,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办法,加大对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立“合作开发、技术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开发机制,在共性基础和前沿技术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在产品技术领域,以掌握核心技术为目标,积极利用国际资源;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设立中外合资的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机构。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国际合作,选择一个示
19、范城市或在其局部区域,建设国际新能源汽车联合示范区,开展新技术评价、探索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商业化模式。加强政策法规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制定。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和上市融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五、产业布局 根据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投资,既要鼓励积极性高、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又要防止一哄而起,避免低水平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结合示范工程,创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先导示范基地;依托现有汽车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长春、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广东、安徽、浙江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到2020年,培育形成1-2家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超过100万辆的汽
20、车企业集团,3-5家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超过50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组建1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级动力电池研究机构。重点建设京津、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动力电池产业聚集区域。到2020年,培育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200亿瓦时、具有电池关键材料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分别形成2-3家锂离子动力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质等关键材料骨干生产企业。重点支持形成若干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零部件企业集团。重点培育和分别形成2-3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驱动电机、自动变速器骨干生产企业。重点支持整车企业联合新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1家汽车电子和1家电力电子功率元器件专业化企业集团。六、保障措施
21、(一)修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调整和完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内容。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品;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和基础材料本地化生产;完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及电池电机的基础材料等关键零部件合资企业需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1%。(二)实施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专项 2011-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以实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产业化为专项主要目标,突破和掌握一批节能与新能
22、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创新专项组织实施模式,以企业为主体,形成由整车企业牵头的产业联盟,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攻关。(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2011-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四)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
23、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五)建立基于燃料消耗量标准的财税奖罚机制 完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制度,建立基于乘用
24、车生产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财税奖罚机制。对提前达到下一阶段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节能汽车,给予财政补贴或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对未达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汽车产品,加征车辆购置税;对未达到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加征消费税。(六)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 设立中央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等,充分发挥现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功能。(七)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
25、使用环境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对新能源汽车免除现行的限号行驶、牌照拍卖等限制政策,制定实行新能源汽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减免,充电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八)公共机构采购公务用车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倾斜 将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有关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享受国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等政府优先采购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强制性采购,逐步扩大采购规模,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不得低于10%,节能汽车不得低于50%。(九)建立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和资源利用管理制度 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及再生企业
26、准入条件,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再生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研究制定促进电池再生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的优惠政策。完善行业准入等相关管理办法,合理利用锂、稀土等战略性资源。七、规划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
27、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政府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
28、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试点组织工作。 (一)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试点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建立责任制,由专人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按照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力度,确保实现年度车辆推广目标。 (三)建立健全示范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四)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鼓励政策。在落实好中央试点政策的同时,要积极研究针对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除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限制措
29、施,并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扶持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五)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个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在其住宅小区停车位或工作场所停车位配套建设充电桩,该类充电桩与新能源车辆的配比不得低于1:1;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此外,在政府机关和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适当设置专用停车位并配套充电桩;同时,城市要调配资源建设少而精且覆盖示范运行区域的快速充电网络。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汽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要严格执行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
30、准,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最新颁布标准及时调整。 (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1年年底前各试点城市要主动清理已有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涉及外地产品在招投标、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等环节的歧视性政策要予以废止。试点城市要公开发布示范运行产品需求信息,采用招标方式,促进生产企业发挥技术、质量、价格、服务优势,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要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各类企事业和社会中介服务等多方面力量组成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联盟开展工作。 (八)加强示范运行的监控和评价。对示范运行车辆、动力电池和配套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规范数据档案管理,定期进行技术状态和运行效果评估。 (九)加强中央财政
31、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对车辆生产企业或用户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延误。积极落实地方财政相关配套资金,优化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充电设施和使用等环境建设。 (十)按时上报四部委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在月末结束5日内上报上个月示范运行相关数据;在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试点工作进展及问题建议;年度结束15日内上报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二、对示范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要抓住试点有利时机,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增强上下游配套能力,完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份额,尽快降低生产成本,加快产业化和市场化。 (一)整车企业要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
32、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的要求,组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申报和生产。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信息,如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一次充电续驶里程、混合动力汽车的节油率、动力电池的充电方式、时间、寿命等,以及上述产品的保修、保换条款,确保用户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三)整车企业要保证上市销售产品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等与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产品状态相一致。 (四)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
33、障体系,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合理布局服务网络,信守产品保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五)整车或电池租赁企业要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制定相关的回收服务承诺,建立相应的处理能力。 (六)整车及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示范运行产品技术跟踪体系,建立产品运行数据库,掌握产品技术状态,及时做好技术改进工作。企业要加强产品标准的研究制定,要加强相关试验、研究能力建设。 三、试点工作的评估与考核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已进入新阶段,切实规范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示范的水平和质量,是今后试点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动态评估管理。定期对
34、试点城市工作成效、年度计划执行、鼓励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市场开放、示范跟踪评价、科技创新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年度末,对各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对未能通过年终考评的试点城市,或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试点城市资格。 (二)加强对示范产品和企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定期进行市场销售量核查,对一年内未销售的产品,取消该目录。要对目录产品在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抽样测试,凡产品配置、技术状态与目录严重不符的,取消该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如清退目录产品达到50%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参与试点的资格。 (三)成立试点工作咨询督导专家组,负责对各试点城市示范推广工作进行咨询和检查督导。由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四部委和咨询督导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 (四)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四部委将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督查和服务。加强试点城市经验交流,组织试点城市与企业间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 附件:试点城市年度评估表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