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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OHSAS18001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材:2007 职业概宪法述刑法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职业健康安全基本法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法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职业健康安全国际公约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国际标准职业健康安全地方法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图1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我国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介绍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分13章107条,其中第六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至第5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4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
2、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3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网址:http: 74关于劳动者在安全
3、卫生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5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及时统计、发现、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
4、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9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作了详细的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处长劳
5、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10手机:1392941922211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12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13第二十五条规
6、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14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1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各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7、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0769-8532985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16四、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
8、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施防火安
9、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1819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anfondg082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
10、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节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21一、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2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行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
11、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职业健康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专职监察员。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查隐患,查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情况,把事故消
12、灭在萌芽之中。群众监督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23安丰咨询24二、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节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安全制度25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的核心。26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1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27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
13、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28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292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
14、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的教育。30技术干部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对行政管理干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以及他们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1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
15、、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32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333企业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企业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三级教育是指企业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34特种作业教育是指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等
16、工种的工作所进行的专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职工应进行广泛的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要在生产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不断。35三、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1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类型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62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方法安全检查表的制定过程包括:(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分析工艺过程和设备特点,从中查明可能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环节。(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3)确定检查时间。(4)做出检查表。37四、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1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1)伤亡事故分类 按
17、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类别分类 按受伤性质分类38(2)伤亡事故报告(3)伤亡事故统计(4)伤亡事故处理39五、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1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范围六、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第五节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三同时”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1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1)机床、提升设备、机车、农业机器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上安装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2)电刨、电锯、砂轮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40(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
18、危险的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5)各种联动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装置;各种机床附近为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而专门设置的附属起重设备。41(7)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触电设施。(8)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装置。(9)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工具等物体坠落伤人以及防坠落摔伤而设置的工具箱或安全网。(10)防火、防爆所必需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422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1)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和采光、照明设
19、施。(2)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而设置的除尘设备及防毒设施。(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防温设施。(4)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的各种垫板。(5)职业卫生而设置的对原料和加工材料消毒的设施。(6)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433生产性辅助设施(1)专为职工工作用的饮水设施。(2)为从事高温作业或接解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或毒物作业人员专用的淋浴设备或盥洗设备。(3)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备。(4)女士卫生室及洗涤设备,以及食物的加热设备。(5)为从事高温作业等工种人修建的倒休息室等。4445二、“三同时”原则“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
20、设项目(工程)、技术改进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6“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志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7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
21、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第六节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国家对于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有具体的安48全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安全疏散的设施和预案;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标签和报警装置;危险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资格认可。49一、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1. 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
22、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暴、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50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生产、使用化学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512. 化学危险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暴、泄压、防火、防雷、报警
23、、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52储存化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533.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3)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544.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55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还要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位和倾倒;(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七节一、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与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