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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公园管养项目合同条款 (注: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格式业 主:市南沙区市政公园管理中心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养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沙体育公园管养项目工程地点:市南沙区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园的保洁、绿化养护、绿化补植、活动配合等维护管理。资金来源:南沙区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园的保洁、绿化养护、绿化补植、活动配合等维护管理。项目规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
2、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四、质量标准公园管理养护质量标准:达到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一级质量标准,南沙区相关绿化管护技术规范要求。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小写):¥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补充协议书;(3)合同条款;(4)技术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7)合同双方其它有效函件、备案录、会议纪要等;(8)由建设单位单位为加强公园养护管理而制定的相关制度。上述文件应是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七、由于建设单位将按
3、本协议书第八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并全面履行合同文件规定的一切义务和承担一切责任。八、作为对本合同公园养护管理的实施、完成、缺陷修复以及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报酬,建设单位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九、本合同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后失效。十、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解决。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监理公司执一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副本六
4、份,双方各执三份。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 市南沙区市政公园管理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19承包人(主办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开户银行:账 号:承包人(成员方,如有):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开户银行:账 号:第二节 总则 1.定义1.1 以黑体字印出的词均为被定义的术语:建设单位:是指雇用承包人实施本公园管理养护工作的那一方。本合同是指市南沙区市政公园管理中心。承包人:是指其实施公园
5、管理养护项目已被建设单位接受的人或团体。监理工程师: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监督实施本项目并管理合同的人。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养护本项目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下述本合同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本合同名称:技术规范:是指合同文件中包含的本项目的技术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做出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技术资料:包括了为实施本合同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或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养护方案、技术说明及其它资料。工程量清单:是指已经标价并填写完毕的养护工程量表,该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起始日期:是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养护开始日期,该日期是承包人应该开始实施本工程的最后期限;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日期。
6、合同期:是指要求承包人实施养护工作的周期。项目:是指本合同承包人对需按合同实施养护管理、合同期满后完好移交给建设单位的公园管理养护项目。养护项目:是指标段用地范围内的保洁、地面植物的日常养护和补植、园内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活动配合、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内容。变更:是指由建设单位颁发的变更养护项目的指令。材料:是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包括消耗性材料。设备:是公园管理养护所需的设备。缺陷:是指没有按照合同及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养护部分。养护确认证书:是指承包人完成日常管理保养工作后监理工程师所颁发的证书。现场:是指合同条款中所指定的区域。日(或天):是指日历日。月:是指日历月。补偿事件:是指
7、本合同条款第38条中定义的那些事件。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公园管理养护项目移交:是指在南沙地区的公园管理养护项目,正式移交给建设单位所委托管养单位的过程。部分公园管理养护项目移交:由于各种原因,公园管理养护项目不能一次性移交,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进行移交。 2.解释2.1 在合同条款的解释中,标题不能做为合同内容的解释。除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语言中的词句均为其汉语通常含义。建设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将澄清对合同条款的疑问。2.2 组成合同的文件应按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一、 合同协议书;二、 补充协议书;三、 合同条款;四、 技术规范,技术资料;五
8、、 招标文件;六、 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七、 合同双方其它有效函件、备案录、会议纪要等;八、 由建设单位为加强公园养护管理而制定的相关制度。 3.语言和法律3.1 本合同所使用的正式语言为汉语。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3.3 承包人应接受当地政府检查,无条件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4.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与建设单位4.1 除非另有具体规定,监理工程师应代表建设单位决定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与合同有关的事宜。4.2 监理工程师关于本合同的任何决定,应限定在建设单位授权给监理工程师的范围内,否则视为无效决定。4.3 建设单位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由 为委托代理
9、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具有最高否决权,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合同的形式接受建设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且对建设单位负责。4.4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授权 5.1建设单位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关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和内容。5.2监理工程师可以将自己的任何责任和职责授权给其代表人,也可以撤消这种授权,但这种授权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批准。5.3除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通知6.1 合同中所
10、提到的各方之间的通知(含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只有书面形式有效。6.2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6.3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
11、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4 6.2及6.3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5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7.分包和转包7.1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8.其它承包人8.1 承包人
12、要同其它承包人、公共机构、公用部门和建设单位协作并提供条件。且承包人应向上述人员提供方便和服务。建设单位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修改“其它承包人进度表”,并应该将其修改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 9.人员及承包人基地9.1 承包人的现场人员:1)、应派出投标文件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定的主要人员实施本项目,也可雇用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批准的其它人员。替换人员只有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于或优于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所列相应人员的资质时才能获得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批准去替代原表所列人员。 主要人员配置的要求根据投标文件,见后附表1:“承诺投入本养护项目主要人员的情况表”。本项目确认的主要管理人员如下:项目负责人:
13、(必须取得法人代表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 (必须取得法人代表授权)2)、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将他的项目经理或工人调离并说明原因的话,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七天之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关系。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为照顾当地就业,承包人在现场雇用当地劳动力的数量不少于现场总劳动力人数的80%,同时,承包人有义务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使之达到上岗要求。在执行合同中,建设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承包人提供雇用当地劳动力情况,如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则视为违约。9.2
14、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承包人的机械设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见后附表2:“承诺投入本公园管理养护主要设备的情况表”。9.3 承包人车辆要求承包人需配备不少于2辆的绿化巡查车辆。上述人员、驻地建设及机械设备均为最低要求,如不能满足则建设单位有权酌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10.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风险10.1 建设单位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11.建设单位的风险11.1 从监理工程师颁发养护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接受现场之日,对绿化项目设施和树苗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是建设单位的风险,但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外: (1) 颁发养护确认证书日期之前即已
15、存在的缺陷; (2) 颁发养护确认证书日期之前发生的事故,而该事故本身又不是建设单位的责任; (3) 颁发养护确认证书之后承包人在现场的行为所引起的。 12.承包人的风险12.1 自开始养护之日起直到颁发养护确认证书之日止,人员伤亡以及对财产(包括绿化工程本身、机械设施、材料,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只要不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均为承包人的风险。12.2 承包人须保护好养护范围内的所有植物,如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损坏,按不低于市物价局200077号文三倍标准赔偿并交区财政。 13.保险的规定13.1 承包人应自己解决工程、机械、人员和第三方责任等保险事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13.2 工程开工前
16、,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3.3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3.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3.5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3.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建设单位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现场调查报告14.1 建设单位不提供现场调查报告。 15.承包人实施工程15.1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公园的保洁、绿化养护、绿化补植、园内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活动配合、公共秩序维
17、护等维护管理。15.2 本合同的起始日期是 年 月 日,该日期是承包人开始公园管理养护的起始日期,也是建设单位对承包人进行计量的起算时间。15.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工作。15.4 承包人不能按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划完成养护工作,建设单位有权任意划分任何未养护区段给第三方承担,有关费用在承包人的合同费用中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16.保障16.1 合同每一方均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担由于他自己的行为或疏忽所招致的物质财产的损坏或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和索赔。16.2 要求上述保障的一方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16
18、.3 承包人应保障建设单位不负责由于移动现场外的承包人的养护机械引起的损害而招致的索赔。 17.按合同工期完成工作17.1 承包人必须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技术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划进行本公园管理养护项目的园内保洁、绿化养护、绿化补植、园内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活动配合、公共秩序维护等维护管理。17.2 承包人不能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划完成公园管理养护工作,建设单位有权任意划分任何未养护区段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合同费用中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18.监理工程师的批准18.1 承包人应将其养护实施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将其已有的或拟建的基地和公园
19、管养实施方案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18.2 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减轻承包人对基地和实施方案所承担的责任。 19.环境保护19.1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19.2 根据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或其它问题使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或生产生活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19.3 承包人应保证建设单位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20.指示20.1 承包人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其被授权范围内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全部指示。 21.争端 21.1 承
20、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所做出的决定超出了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或者所做的决定有错误,则在七(7)天内将该决定提交给建设单位调解。 22.争端的解决程序22.1 合同各方对争端首先设法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合同各方应将争端提交市政府或主管部委调解。如果没有调解就不能开始仲裁。22.2 如果在将所争议的问题提交市政府或主管部委后的二十八天(28)内还没有获得调解,则可以开始仲裁。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争端可由双方同意的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22.4 只要合同还未放弃或终止,各种情况下承包商都应继续认真实施管理养护工作。23.其他第三节 公园管养计划 24.计划24.1
21、 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年度)总体养护计划,该计划书应针对本项目的年度养护作业分别提出总体的养护方法、安排、作业顺序和养护周期。24.2 在以后的每隔一个月内,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经过更新的阶段养护计划。24.3 所有的阶段养护计划的中心应是对前一阶段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的纠正与加强,并逐步将养护周期调整为合理的养护周期。25.监理工程师命令延缓25.1 监理工程师在得到建设单位授权后,根据本合同的需要,可以指示承包人延缓开始项目的任一养护作业或放慢其进度。26.工程例会26.1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并主持由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等参加的工程
22、例会。26.2 监理工程师应记录工程例会的内容并将其记录的副本提供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和建设单位。确认在会议期间或会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合同各方对拟采取的行动的责任分工,而且要以书面形式发给参加工程例会的全体人员以及涉及的各方。27.提前通报 27.1 对于可能要出现对养护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增加意外费用、使养护过程发生拖延或突发事件影响等具体事件或情况,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尽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可书面要求承包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况的影响做出估计。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正式书面要求后七(7)天内提供这些资料。27.2 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配合制定由参与工程的有关人员避免和减轻这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
23、的措施,以及随后执行监理工程师据此发出的指示。第四节质量与检查28.质量管理 28.1 监理工程师将通过目视或工具、仪器检测等手段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养护质量,并将其发现的缺陷通知承包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29.技术鉴定29.1 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公园绿化养护的技术鉴定工作,以便确定养护对策。29.2 双方对养护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30.对养护质量的评定30.1 监理工程师将通过参加或独立抽查的办法核实承包人的阶段养护水平是否达到31.1 条款的规定,阶段养护水平评定每月进行
24、一次。30.2 养护评分等级合格:评分80分不合格:评分80分31.质量要求31.1 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及实际签订的管养合同中的要求,进行月度养护水平的评定,并要求:每月养护评分等级合格以上;32.养护水平不合要求32.1 阶段养护水平评定不合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一份详细的分析报告给监理工程师。该报告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改正措施,并按“技术规范”要求整改或完善或补充等。32.2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所规定的时间内改变上述不合要求的养护水平状态,监理工程师将通知其他承包人来改变这种养护缺陷,并对此做出费用估算。承包人应支付该笔费用。第五节费用支付33.养护工程量清单33.1公园的管
25、理养护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分年度养护费、1年养护费及指定维修专项费用,公园管理养护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价的调整按第40条规定执行。33.2 费用中包括的工作内容是由承包人完成的日常养护、补植、消灭病虫害、园内的保洁、园内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活动配合、公共秩序维护、税金、保险等各个细目的一切所需费用。34.养护工程量的变化34.1 对某一细目来讲,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标定的数量的任何变化,均不造成该细目单价的任何调整。34.2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单价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表。34.3 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超出正常养护工程范围之外的植物更换,其定价在2010年广东省园林建
26、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下浮5%的基础上,由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35.日常公园管理养护费用控制35.1 日常公园管理养护的工作内容按技术规范要求,包含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检查,养护实施的各个环节。35.2 管理养护的计量支付将按每个公园的管理养护费年度综合管理养护费实际管理养护时间(天)365天。35.3 每个公园的实际管理养护时间即为本合同的合同期。35.4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不考虑每个公园实际管理养护设施量与投标清单附件中所给定设施量存在的偏差,其年度综合养护费不作任何调整。35.5 如某个公园发生部分移交时,其计量支付的原则为:该条部分移交公园的管理养护费(部分移交的实际
27、公园面积清单中该公园面积)实际养护时间(天)(年度综合养护报价365天)36.支付证书 36.1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月报表,该报表应写明已完成养护的估算价值。36.2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承包人的月报表,对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要给予核实。36.3 已完成公园管理养护工程量的价值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考核认定,每季度支付一次。36.4 已完成的变更养护工程量的价值(包括对变更和补偿事件的估价),每季度支付一次。36.5 根据后来掌握的资料,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可在任一次支付证书中扣除以前已支付的任何细目或减少其支付比例。37.计量与支付37.1 对于建设单位新移交给承包人的公园管理养护,需建设
28、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办理有关确认手续后,方可计量支付,并且该移交确认手续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37.2 本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按“月考核、季支付”的程序办理,每季度按季支付证书的90%支付一次。月度考核评分结果对养护经费支付影响如下,并在每个季度支付中落实扣除:37.2.1 若月度考核评分位于70-80分之间(含70分),则扣除该月管养费的10%作为处罚。37.2.2 若该季度第二次月度评分位于70-80分之间(含70分),则扣除该月管养费的20%作为处罚。37.2.3 若月度考核评分位于60-70分之间(含60分),则扣除该月管养费的30%作为处罚。37.2.4 若该季度月度考核平均分位于7
29、0-80分之间(含70分),则扣除该季度管养费的30作为处罚。37.2.5 若月度考核评分小于60分,或该季度月度考核平均分小于70分,或造成严重影响景观的,终止合同,并通报区建设局。37.2.6 若一年内月度考核评分三次低于80分,通报区建设局,列入黑名单,取消一年的南沙区绿化项目投标资格。37.3 公园养护因管理不到位,不按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减少养护内容,降低养护频率,发生病虫害不处理,造成苗木衰亡的不计量,不支付,并赔偿相应损失。37.4 除正常养护范围内的苗木移植、补植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苗木移植、补植、换苗、更新,承包人应事前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三个
30、月或新植苗木被证实已经成活后,承包人方可申请计量支付。38.补偿事件38.1 除非是由承包人引起的,否则下述情况为补偿事件: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指令,指示承包人处理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出现的、或为了安全及其它原因所要求的额外工作。38.2 一旦承包人提供了每一个补偿事件对其费用估算产生影响的资料,监理工程师即对资料进行评估,并对此补偿事件的相应细目、数量进行核实、确认,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补偿金额。38.3 承包人提交的对每项补偿事件造成额外费用的估价应由多个类似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构成,并包括每个细目的数量、单价和单价分析表(单价分析表格式、计算原则与投标文
31、件保持一致)。38.4 由于承包人未能提前通报或未与监理工程师合作而使建设单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事件,承包人无权得到补偿。39.税收 39.1 从投标截止期前二十八(28)天到最后一份支付证书发出之日,如果税收、关税及其它捐税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合同中所明确的相关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价格调整。40.价格调整40.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每个公园的管理养护综合单价包干价是固定不变的,在特殊情况下经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适当调整综合单价。40.2 对下列情况才可以进行价格调整:1、养护时间的改变可据实按比例调整; 2、建设单位要求增加新的养护项目,承包人不应拒绝。其公园管理养护费用按同类或相近
32、的公园按公园面积比例计算,单价不变。如缺项则由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处理。41.保证金41.1 如果没有理由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绿化养护确认证书后二十八天内建设单位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41.2 建设单位应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41.3 如果下述情况发生二十八(28)天以内建设单位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1)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2)或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建设单位的款项支付给建设单位。42.保修42.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养护范围内的绿化植物、园建设施以及路面、排水设施、或绿化养护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的损
33、失或损坏是由承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则应由承包人自费弥补或修复。第六节 安全施工43.安全施工与检查4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44.安全防护44.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
34、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5.事故处理4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45.2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七节完成合同46.养护确认证书46.1 在合同规定的管理养护工作全部完成后,并通过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任何检查时,承包人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以便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养护评定验收,如果通过,监理工程师将颁发养护确认证书。47.接收 47.1 在公园管理
35、养护合同期满后二十八(28)天内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指定的单位进行管理养护工作移交,包括质量评定核验数据、养护记录、观测、鉴定、试验记录等有关资料的移交。48.最终帐目48.1 在工程养护确认证书颁发后二十八(28)天内,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办理决算,承包人此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养护工作结算报表及相应的辅助文件,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说明:48.2 到公园管理养护合同终止日,按合同规定所有确认指定维修项目的最终价值及养护工作总值;48.3 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项;48.4 任何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计值;估计值应在最终帐目中个别列明,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关于根据合同
36、他应获得全部款项的详细帐目。如果此帐目正确完整,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帐目后的六十(60)天内签付给承包人的最终付款。 如果帐目不合格,则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发出一份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清单。如果承包人再呈交的帐目仍不能令人满意,则监理工程师可决定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并发出支付证书。49.终止合同49.1 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包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则合同的另一方可终止合同。49.2 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包括如下各项,但不限于此:(1) 现行的计划书并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养护工作七(7)天或以上;(2) 建设单位或承包人破产或清偿,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3) 监理工程师
37、签发支付证书后八十四(84)天内建设单位未能向承包人支付该证书的金额,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除外;(4) 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如不修正某一缺陷将构成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决定的合理时间内修改此缺陷;(5) 承包人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证金;(6) 年度综合养护水平考核60分,造成公园景观严重影响的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49.3 尽管有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可随时终止合同。49.4 合同终止正式生效之前,承包人不得停止正常的养护工作,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49.5 一旦合同终止,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管理养护工作,保证现场安全,并在合理时间内撤离现
38、场。50.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50.1 如果合同由于承包人严重违约而终止,监理工程师应发出一份对已完成养护工作和已定购材料的支付证书。 50.2 如果建设单位随意终止合同或建设单位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所完成工程和已定购材料的价值、迁移养护机械的合理费用、受雇于本养护工作人员遣返的费用以及承包人保护现场的费用发出支付证书。 50.3 如果建设单位发现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建设单位可以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十四(14)天期限后,可以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并将承包人驱逐出现场;这种情况应视为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2.1款对承包人的驱逐
39、,并执行第52条的有关规定。本条款中:(1) “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2) “欺诈行为”是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建设单位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51.财产 51.1 如果承包人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终止,则现场的所有材料、承包人拥有的设施、养护机械、临时工程和本合同的工程均应认为是建设单位的财产,这些财产可由建设单位处置。52.合同失效52.1 如果由于爆发战争或建设单位、承包人根本
40、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合同失效,监理工程师将证明合同失效。收到此证明后,承包人应保证现场安全并尽快停止养护工作。对于在收到此证明前承包人所完成的养护工作和此后经建设单位承诺交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金额。53.补充协议53.1 如遇意外情况或实施合同的需要,须增加或调整合同条款时,双方可以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便共同遵守。53.2 在公园管理养护合同期内陆续竣工并办理了移交手续(或部分移交手续)的公园,建设单位将与承包人就每个公园均签订补充协议书,以明确该公园的管理养护起始时间及养护管理的其他事项。54.技术资料54.1 技术资料的提供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发放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可得到1套免费的技术资料。如果承包人要增加技术资料份数,应通过监理工程师批准,且费用自付。55.其它 55.1 承包人应完成建设单位要求的统计报表报审等工作;55.2 承包人对缺陷的投诉反应时间为8小时以内,修复的时间按监理指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