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节能与能源利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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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节能与能源利用1.1一般规定1.1.1 所用能源和供暖空调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通过比较及分析确定,因地制宜选择能源形式,提倡使用可再生能源。1.1.2 能源利用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在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热环境前提下,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耗能系统的效率,降低建筑全年能耗。1.1.3 建筑设计应符合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定。节能材料应保证构造安全、措施合理。【条文说明】1.1.11.1.3 提出了建筑节能与能源系统设计和利用的原则,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

2、。1.2 控制项1.2.1 空调系统选用高性能的冷热源,合理设置温度调节及冷热计量装置,不应使用电直接加热的暖通空调系统。1 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以及锅炉热效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有关规定值,能效等级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2 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冷热计量(分户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3 不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和供暖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条文说明】对于用电驱动的集中空调系统,冷源(主要指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调

3、机)的能耗是空调系统能耗的主体,因此,冷源的能源效率对节省能源至关重要。性能系数、能效比是反映冷源能源效率的主要指标之一,为此,将冷源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作为必须达标的项目。采用集中供暖和(或)集中空调机组向住宅供热(冷)的住宅,用户需支付供暖、空调费用。作为收费服务项目,用户应能自主调节室温,因此应设置用户自主调节室温的装置;收费与用户使用的热(冷)量多少有关联,作为收费的一个主要依据,计量用户用热(冷)量的相关测量装置和制定费用分摊的计算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的住宅,改变24小时恒温设置的状况,对末端进行调节是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为此要求能够进行室温调节;同时,为将能效与经

4、济效益发生关联,进一步通过经济杠杆的手段推动建筑节能,要求对此类建筑的冷热量进行分户计量。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或空调,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必须严格限制这种“高质低用”的能源转换利用方式。【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无集中空调系统、住宅冬季加热时,本条不参评。【达标判断】支撑材料:暖通设计图及说明书、电气设计图及说明书(设计阶段),暖通竣工图及说明书、电气竣工图及说明书、供货合同、产品样本、供货清单等(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设计图及说明书;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

5、还应查阅相关竣工图,并核对设备的能效值,针对有关室(户)温调节设施及分户计量热量的技术措施内容,核查现场。判定要点:针对第1款,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以及锅炉热效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中的有关规定值。对于冷水机组,根据产品形式检验报告,依据表1.2.1.1,判定该机组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产品的性能系数应不小于其表1.2.1.1中能源等级2级所对应的指标规定值。表 1.2.1.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冷水机组)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能效等级123(COP

6、)W/W(COP)W/W(COP)W/W(IPLV)W/W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CC503.203.002.502.80CC503.403.202.702.90水冷式CC5285.105.304.205.00528CC11131.005.104.705.50CC11131.305.805.205.90对于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根据产品形式检验报告,依据表 1.2.1.2,判定该机组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表 1.2.1.2 额定能源效率等级所对应的指标规定值类型能效等级(EER)/(W/W)12345风冷式不接风管3.203.002.802.102.40接风管2.902.702.502.302.10水冷式

7、不接风管3.103.403.203.002.80接风管3.303.102.902.702.50产品的性能系数应不小于其表1.2.1.2中额定能源效率等级所对应的指标规定值。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符合性能系数不宜低于表1.2.1.3的规定。表 1.2.1.3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符合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W)水冷螺杆式11134.474.815.13离心式11134.494.885.42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动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1.

8、2.1.4的规定。表 1.2.1.4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10接风管2.30水冷式不接风管3.00接风管2.70锅炉的额定效率应符合表 1.2.1.5的规定。表 1.2.1.5 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类型热效率%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89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 1.2.1.1的规定。表 1.2.1.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11133.84.04.2螺杆式11134.14.34.1离心式11134.44.75.1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

9、式/涡旋式50502.42.1螺杆式50502.12.8针对第2款,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冷热计量(分户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针对第3款,考虑到一些特殊的建筑,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在本条的限制范围内:1 采用太阳能供热的建筑,夜间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补充,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小昼夜峰谷,平衡能源利用;2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3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

10、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5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住宅冬季加湿不参评);1 对于居住建筑,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供暖主体热源。1.2.2 建筑各部分用能系统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每户单独设置空调用电回路。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插座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每户单独设置空调用电回路。【条文说明】采用集中冷热源的住宅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较复杂,主要包括空调系统、输配系统、其他动力系统、

11、照明插座等。当未分项计量时,不利于建筑各类系统设备的能耗分布,难以发现能耗不合理之处。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1的9.1.7条规定:热源、热力站和制冷机房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均应计量,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对于采用集中冷热源的住宅建筑,应参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J50/T-153中的分项计量要求执行。对于设置分散式空调系统的建筑,为便于后期计量需求,在进行电气系统布线设计时,应单独设置空调用电回路。同时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17891第4.2条给出了有关分项计量的相关规定:“4.2.1用电量分项计量空调系统用电量应单独进行计量,系统

12、中各类设备用电量应分项计量,包括:)冷水机组总用电量;)冷冻水系统循环泵总用电量;)冷却水系统循环泵总用电量;)冷却塔风机总用电量;)空调箱和新风机组风机的总用电量;)供暖循环泵总用电量;)送、排风机的总用电量;)其他必要的空调系统设备的总用电量(如蓄冷空调系统中的溶液循环泵等)。4.2.2热驱动冷水机组能耗计量使用燃气、燃油等燃料驱动的吸收式冷水机组,应对冷水机组的耗气(油)量进行计量。使用热水、蒸汽等驱动的吸收式冷水机组,应对冷水机组的耗热量进行计量。4.2.3供冷量、供热量计量应对冷热站的总供冷量、供热量分别进行计量。采用外部冷热源的单体建筑,应对建筑消耗的冷热量分别进行计量。4.2.4

13、空调系统补水量计量应对空调系统补水量进行计量。”【适用范围】本条适用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无集中空调系统时,本条不参评。【达标判断】支撑材料:电气设计图和暖通设计图(设计阶段), 电气竣工图和暖通竣工图(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图纸及说明书中有关分项计量、用电回路设置、室(户)温调节设施及分户计量热量的技术措施内容。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查阅图纸及说明书中有关分项计量、用电回路设置、室(户)温调节设施及分户计量热量的技术措施内容,核查现场。判定要点: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参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J50/T-153中设置分项计量,并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

14、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冷热计量(分户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对于设置分散式空调系统的建筑,为便于后期计量需求,在进行电气系统布线设计时,应单独设置空调用电回路。1.2.3 室外照明应进行节能设计。室外照明选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灯具光谱应避开昆虫视觉敏感谱段;庭院和草坪照明选用光感应自控或太阳能灯具。【条文说明】室外照明应采用和实施绿色照明,节约用电,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建筑物室外照明亮度偏高、不按照明标准建设夜景照明的问题,室外照明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13-2008的要求。照明设计时应选用下列光源:1)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

15、光、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3)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4)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5)广场、绿地等场所照明宜采用紧凑型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1)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7)通常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1)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2)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

16、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采用室外灯具光谱应避开昆虫视觉敏感谱段。昆虫的可见光区要比人类的可见光区(390770nm)更偏向于短波段光。大多数趋光性昆虫好330400nm的紫外光波和紫光波,因此室外灯具光谱应避免采用330400nm的紫外光波和紫光波(如高压汞灯)。重庆地区夏季太阳辐射强度大且资源分布较为集中,且夏季日照时长和日照百分率均较高,是进行太阳能光热、光伏利用的最好时段。因此,为充分利用资源能源,要求室外庭院照明和草坪照明选用光感应自控或太阳能灯具。【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达标判断】支撑材料:电气专业设计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阶段)

17、;电气专业竣工图、照明灯具样本、供货合同等文件(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电气专业设计文件等,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查阅室外照明竣工图、灯具供货合同、灯具样本等,并现场核实。判定要点:在满足室外照明功能性要求的基础上,选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且灯具光谱应避开昆虫视觉敏感谱段。庭院和草坪照明选用光感应自控或太阳能灯具。(S)1.2.4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应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排放的冷凝水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1 室外机位置设置合理,不影响建筑立面景观。2 便于安装、清扫和维护室外换热器,能保

18、证良好通风。3 集中设置冷凝水管,冷凝水排水管位置合理。【条文说明】空调已成为住户冬夏供暖降温的必要设备,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排管的位置及处理方法,不仅对建筑的立面造型影响很大,也会因冷凝水排放不当而引起不少住户间的纠纷。建筑设计应把空调室外机与冷凝水排管的安放位置、构件外形与建筑立面的形象设计统一考虑,作为建筑外立面设计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得占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道、出口等公用地方。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且不得占用人员公共通行区域,设于公共人行道上方的机位底部距地应大于2.5m;室外机周围无人行通道时,机位底部距地应大于2m。此外,为了保证空调器(机组)室外

19、机的正常工作,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有明确的规定。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应留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和通道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2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3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2.5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自风机出风口起算不应大于4.2m;4 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宜相

20、对,相对时其水平间距应大于4m;5 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1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采取减振措施,室外机的噪声对相邻住户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标准对声环境噪声的规定。7 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要能够人员便捷的通达,便于维修、维护、清洁。参评生态小区的建筑,室外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建筑外立面空调室外机位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17和现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1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本条适用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采用无室外机的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本条不参评。【达标判

21、断】支撑材料:建筑专业设计图和暖通设计图(设计阶段),建筑竣工图、暖通竣工图、产品样本、供货合同及供货清单(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阶段审核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判定要点:空调室外机设置应能保证良好的的通风,满足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要求,或提供相应分析报告证明空调室外机设置,能保证室外机通风散热,不影响正常使用。空调室外机设置应不影响建筑立面景观;便于清扫和维护室外换热器,能保证良好通风;冷凝水排管位置合理。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要能够人员便捷的通达,便于维修、维护、清洁。1.3 评分项1.3.1 结

22、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日照和采光。1 建筑朝向接近南北向,居室夏季避免东、西向日晒。2 提供相关设计文档证明已做过通风、日照和采光方面的优化设计。【条文说明】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以及楼群的布置都对通风、日照和采光有明显的影响,因而也间接影响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能耗以及建筑的室内环境的舒适与否,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然而,这方面的优化又很难通过定量的指标加以描述,所以在评审过程中,应通过检查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进行过设计优化,优化内容是否涉及体形、朝向、楼距对通风、日照和采光等的影响来判断是否能得分。【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阶

23、段。【达标判断】支撑材料:建筑专业及建筑节能相关设计图和文件、优化设计报告(设计阶段),建筑专业及建筑节能相关竣工图和文件、优化设计报告(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建筑专业及建筑节能相关设计图和文件,进行优化设计的尚需查阅优化设计报告;竣工评价和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评分规则:本条评价总分值为7分,各项得分可叠加:1 建筑朝向接近南北向,居室夏季避免东、西向日晒,得5分。2 提供相关设计文档证明已做过通风、日照和采光方面的优化设计,得2分。判定要点:如果建筑的体形简单、小区内10%以上的建筑朝向接近正南正北(朝向为南偏西30度至南偏东30范围内),楼间距、窗

24、墙比也满足标准要求,可视为设计合理,本条直接得7分。体形等复杂时,应通过检查在设计过程中是否进行过设计优化,优化内容是否涉及体形、朝向、楼距对通风、日照和采光等的影响来判断是否能得分。1.3.2 外窗、玻璃幕墙等外立面透明部分围护结构应有较大可开启部分,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1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不低于35%,但低于40%,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不低于5%但低于10%;2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不低于40%,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不低于10%。【条文说明】本条窗户的可开启比例对室内的通风有很大的影响。对开推拉窗的开启比例大致为4045%,平开窗的开启比例更大。玻璃幕墙建筑的幕墙可开启部分比例就象一般建

25、筑的窗户可开启面积比例一样,对建筑的通风性能有很大的影响,但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未对其提出定量指标,而且大量的玻璃幕墙建筑确实存在幕墙可开启部分非常少的现象,因此,本条作为绿色建筑的评分项。玻璃幕墙的开启方式有多种,通风效果各自不同,考虑到玻璃幕墙建筑一般都很高,高处的风力比较大,为简单起见,无论玻璃幕墙采用何种开启方式(上悬式或下悬式开启最为常见),活动扇都可认定为可开启面积,不再计算实际的或当量的可开启面积大小。本条的玻璃幕墙系指透明的幕墙,背后有非透明实体墙的纯装饰性玻璃幕墙不在此列。对于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由于高处风力过大以及安全方面的原因,自然通风不再是外窗和玻璃幕墙是否能开启主要考虑因素

26、,故仅评判第18层及其以下各层的外窗和玻璃幕墙,18层以上部分不参评。【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有严格的室内温湿度要求、不宜进行自然通风的建筑或房间,不参评。当建筑层数大于18层时,18层以上部分不参评。【达标判断】支撑材料:建筑专业及建筑节能相关设计图和文件(设计阶段),建筑专业及建筑节能相关竣工图和文件、优化设计报告(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建筑专业及建筑节能相关设计图和文件;竣工阶段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评分规则:评价总分值为1分,评价规则如下:1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不低于35%,但低于40%,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不低于5%但低于

27、10%,得3分;2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不低于40%,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不低于10%,得1分。判定要点:外窗(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应按每个户型的外窗(幕墙)可开启面积与外窗(幕墙)总面积之比计算。无论玻璃幕墙采用何种开启方式(上悬式或下悬式开启最为常见),活动扇都可认定为可开启面积,不再计算实际的或当量的可开启面积。本条的玻璃幕墙系指透明的幕墙,背后有非透明实体墙的纯装饰性玻璃幕墙不在此列。对于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由于高处风力过大以及安全方面的原因,自然通风不再是外窗和玻璃幕墙是否能开启主要考虑因素,故仅评判第18层及其以下各层的外窗和玻璃幕墙,18层以上部分不参评。1.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28、指标优于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1 外窗传热系数不大于3.2 W/(m2K)。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重庆市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1)不小于5%。2)不小于10%。3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1)不小于5%。2)不小于10%。【条文说明】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对建筑冬季连续供暖和夏季连续空调的负荷和能耗有很大的影响,国家、行业和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都对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出明确的要求。本条对优于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热工性能指标进行评分。对于第1、2款,要求在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对外墙、屋顶、外窗、幕墙等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的传热系数

29、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的要求上有进一步的提升。特别地,不同窗墙比情况下,节能标准对于透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数值要求是不一样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针对性地改善。具体说,要求绿色建筑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比标准要求的数值均降低5%得4分;均降低10%得1分。夏热冬冷地区要求同时比较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已经比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值有明显提升,按此设计的建筑在进行第1款的判定时有利于得分。本条文第3款的判定很复杂,需要经过模拟计算,即需根据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分档评分,其中参考建筑的设定应该符合国家、行业或重

30、庆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计算不仅要考虑建筑本身,而且还必须与供暖空调系统的类型以及设计的运行状态综合考虑,当然也要考虑建筑所处的气候区。应该做如下的比较计算:其他条件不变(包括建筑的外形、内部的功能分区、气象参数、建筑的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空调供暖系统形式和设计的运行模式(人员、灯光、设备等)、系统设备的参数取同样的设计值),第一个算例取国家、行业或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第二个算例取实际设计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然后比较两者的负荷差异。【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达标判断】支撑材料:建筑节能计算书等相关设计文件和专项计算分析

31、报告(设计阶段、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建筑节能计算书等相关设计文件和专项计算分析报告;竣工和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专项计算分析报告、产品说明书等,并现场核实。评分规则:评价总分值为1分,评价规则如下:1 外窗传热系数不大于3.2 W/(m2K),得2分;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重庆市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提高5%,得4分;提高10%,得1分;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得4分;达到10%,得1分。判定要点:第2款中,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点核查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要求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比标准要求的数值均降低5%得4分;同时降低

32、10%得1分。第3款中,应该做如下的比较计算:其他条件不变(包括建筑的外形、内部的功能分区、气象参数、建筑的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空调供暖系统形式和设计的运行模式(人员、灯光、设备等)、系统设备的参数取同样的设计值),第一个算例取国家、行业或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第二个算例取实际设计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然后比较两者的负荷差异。1.3.4 合理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1 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自保温墙体材料。2 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条文说明】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采用节能型墙体材料及配套专用砂浆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物理性能指标

33、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其系统性能及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达标判断】支撑材料: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计算书等文件(设计阶段、竣工阶段、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设计文件;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查阅竣工验收文件,核查现场。评分规则评价总分值为1分,评分规则如下:1 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自保温墙体材料,得3分;2 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得1分。判定要点:墙体自保温体系的系统性能及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墙体在不另加保温隔热措施条件下的传热系数小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

34、定的限值。1.3.5 空调系统机组能效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1级要求;其它空调系统机组能效指标在2级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幅度达到附录A的要求。【条文说明】本条对于统一购置安装的房间空调器,要求空调器能效等级应达到1级能效;对于非统一购置安装空调的建筑,则此条不得分。本条是第1.2.1条的更高层次要求,要求空调机组的能效指标在第1.2.1条的基础上达到附录A的提高或降低幅度。【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设计、竣工和运行评价。采用市政冷热源时,本条不参评。【达标判断】支撑材料:暖通空调专业设计图和文件(设计阶段),

35、暖通空调专业竣工图和文件、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竣工阶段),运行数据(运行阶段)。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查阅暖通空调专业设计图和文件;竣工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外还应查阅系统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系统竣工图、主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等,并现场核查。评分规则:评价总分值为4分,评分规则如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1级要求;其它空调系统机组能效指标在2级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幅度达到附录A的要求,得4分。判定要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其它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

36、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要求提高或降低幅度达到附录A的要求。对于统一购置安装的房间空调器,要求空调器能效等级应达到1级能效;对于非统一购置安装空调的建筑,则此条不得分。1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1.3.5的要求。2 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表1.3.5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

3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机组类型能效指标提高或降低幅度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COP)提高 1%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直燃型制冷、供热性能系数(COP)提高 1%蒸汽型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降低 1%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能效比(EER)提高 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提高 8%锅炉燃煤热效率提高 3个百分点燃油燃气热效率提高 2个百分点对于冷水机组,根据机组的性能系数测试结果,依据表1.3.5.1,判定该机组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产品的性能系数测试值和标注值应不小于其表 1.3.5.1中

38、额定能源效率等级所对应的指标规定值。表 1.3.5.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类型名义制冷量(CC)kW能效等级123(COP)W/W(COP)W/W(COP)W/W(IPLV)W/W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CC503.203.002.502.80CC503.403.202.702.90水冷式CC5285.105.304.205.00528CC11131.005.104.705.50CC11131.305.805.205.90对于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根据机组的性能系数测试结果,依据表1.3.5.2,判定该机组的额定能源效率等级。产品的性能系数测试值和标注值应不小于其表1.3.5.2中额定能源效率等级所对应的

39、指标规定值。表 1.3.5.2 能源效率等级类型能效等级(EER)/(W/W)12345风冷式不接风管3.203.002.802.102.40接风管2.902.702.502.302.10水冷式不接风管3.103.403.203.002.80接风管3.303.102.902.702.50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符合性能系数不宜低于表 1.3.5.3的规定。表 1.3.5.3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符合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W)水冷螺杆式11134.474.815.13离心式11134.494.885.42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名

40、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用电动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1.3.5.4的规定。表 1.3.5.4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10接风管2.30水冷式不接风管3.00接风管2.70表 1.3.5.5 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类型热效率(%)燃煤(烟煤)蒸汽、热水锅炉78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89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 1.3.5.1的规定。表 1.3.5.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

41、w)性能系数(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11133.84.04.2螺杆式11134.104.304.10离心式11134.404.705.1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50502.402.10螺杆式50502.102.80居住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水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1.3.5.7规定。表 1.3.5.7 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11134.10螺杆式11135.10离心式11135.1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502.1

42、0502.80螺杆式502.80503.00居住建筑当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动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1.3.5.8的规定。表 1.3.5.8 单元机组能效比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80接风管2.50水冷式不接风管3.20接风管2.90居住建筑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下表 1.3.5.9的规定

43、。表 1.3.5.9 不同机型性能参数表机型名义工况性能参数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蒸汽压力(MPa)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性能系数(W/W)制冷供热蒸汽双效18/1330/350.251.2812/70.40.11.190.81.11直燃供冷12/730/351.20供热出口100.90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不应低于表 1.3.5.10的规定。表 1.3.5.10 房间空调器能效比类型额定制冷量(CC.W)能效比(W/W)整体式3.10分体式CC45003.404500CC71003.307100CC

44、140003.20居住建筑当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不应低于表1.3.5.11的规定。表 1.3.5.11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类型额定制冷量(CC/W)全年能源消耗效率/(Wh)/(Wb)能效等级1级2级3级分体式CC45004.504.003.504500CC71004.003.503.307100CC140003.703.303.10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1.3.5.12的规定。表 1.3.5.12 多联式空调(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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