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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宛政201735号),做好我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思路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城镇规划建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周边已关闭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场地的风险排查与管控,强化再开发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依据相关要求开展相应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与修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二次污染。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通过现场排查和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有效阻
2、隔和风险防范措施,使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确保人居环境安全。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依据疑似污染地块排查情况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2019年底前,依据污染地块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结果,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2020年10月底前,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三、工作任务(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
3、开展调查评估;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或者有责任主体但其已经无力承担后续治理与修复等任务的地块,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落实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区)建立区域内关闭及搬迁企业清单,明确企业历史经营状况。县级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企业清单及历史经营状况,结合其它相关资料,排查区域内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
4、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关闭及搬迁情况,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县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本辖区纳入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各县(区)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委、国土局、规划局、国资委)(三)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5、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有明确责任方的,县级环保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调查报告向县级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未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移出;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上传信息系统,名录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同时,依据污染地块详细调查
6、、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全市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四)严格污染地块流转及再开发利用环节的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明确地块用地类别。(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工作。对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未经详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的,不得核发
7、土地使用证,不予实施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活动。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收回、收购但目前仍未重新供应的疑似污染地块,由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地块性质确认、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对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或虽经治理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不予批准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
8、工作。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类别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市、县(区)住建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住建委)(五)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过程的风险管控对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
9、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受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
10、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六)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当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局)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内现存的遗留污染物、废弃原材料和成品及半成品,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勘测的基础上制定清
11、理及安全处理处置方案,并实施清理和安全处理处置及相应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采用水平阻隔、垂向阻隔、水力控制等措施防范扩散风险;对于受到地下挥发性污染物蒸汽入侵影响的建筑,可采用密封阻隔、被动排气、室内通风、室内增压、底板下减压等方式阻隔污染物进入室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措施直接对污染地块及周边居民进行防护,阻断暴露途径,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环境风险等级高、严重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地块也可采用居民迁移、提供饮水用水、住宅周边的污染物阻隔等方式和措施进行有效风险防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水利局)
12、四、工作措施(一)实行联动监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行联动监管。各级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二)加强环境监测对于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
13、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三)严格全程管理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风险管控等进行全程监管。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措施,防治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处置,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领导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本方案各项目
14、标和任务。(二)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的投入,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无主污染地块环
15、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等项目,确保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保障人居及生态环境安全。 附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部门责任清单 附表 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部门责任清单主要任务工作内容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部门责任完成时限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规划局市环保局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接收调查评估报告的备案。持续开展市国土局接收调查评估报告的备案持续开展市规划局接收调查评估报告的备案持续开展二、建立疑似
16、污染地块清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市环保局市信委国资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市环保局排查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关闭及搬迁情况持续开展市工信委提供掌握的区域内关闭及搬迁企业名单及其历史经营状况;并配合排查工作持续开展市国资委提供掌握的区域内关闭及搬迁企业名单及其历史经营状况;并配合排查工作持续开展市发改委配合排查工作持续开展市国土局配合排查工作持续开展市规划局配合排查工作持续开展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环保局/市环保局1.依据排查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动态更新2.将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动态更新三、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1.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
17、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2018年底前2.有明确责任方的,县级环保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环保局/市环保局1.依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2.将污染地块名录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规划局市环保局1.依据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2019年底前2.将负面清单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系统市国土局将负面清单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市规划局将负面清单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
18、四、严格污染地块流转及再开发利用环节的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明确地块用地类别。持续开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对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不予实施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活动。持续开展四、严格污染地块流转及再开发利用环节的管理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应进
19、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以及应进行而未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或虽经治理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市、县环保部门不予批准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持续开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类别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持续开展五、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过程的风险管控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持
20、续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期间,防范二次污染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措施,防范二次污染持续开展规范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场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监督规范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场地持续开展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持续开展六、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市国土局市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局市国土局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督促划定管控区域持续开展市环保局督促相关责任方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持续开展市水利局配合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持续开展市规划局配合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持续开展污染场地内现存遗留物的处置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督促落实遗留物的清理和安全处理处置及相应防控措施持续开展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发现污染扩散的,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措施持续开展注:1.此项任务分工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推进动态调整。2.各项任务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