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郊区社会保险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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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局郊区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结合的可选择、可转换、可衔接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精神,拟在本市郊区开展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试点,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框架 郊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内容,参加镇保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或个人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本市城乡单位流动就业时,根据可选择、可转换、可衔接的原则,予以转移接续个人社会保险关系。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 二、试点范围 (一)镇保试

2、点范围暂确定为松江新城及浦江、安亭、朱家角、高桥等镇有关区域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的相关企业和单位,以后逐步扩大到郊区其他城镇。试点工作在松江新城50平方公里产业规划区内的永丰、中山两个街道及松江工业区东部新区内注册并经营的单位(不合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范围内先行启动。需试点的地区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批准试点地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纳入试点范围。 三、参保原则 (一)单位参保原则 试点区域内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原则上参加镇保,其中原已参加城保的单位应继续参加城保;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在与单位

3、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城保或农保。 (二)个人参保原则 试点区域内已参加城保单位中的职工,在原合同期内应继续参加城保。 单位按规定新招用的职工及原未参加城保单位的职工,是城镇户籍的,可在城保、镇保中选择参加;是农村户籍的,可在城保、镇保、农保中选择参加。 单位为职工选择参保形式时,应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并将有关内容在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单项协议中予以书面约定。未作约定的,应当参加镇保。 个体工商户帮工参保办法按以上原则确定。 四、镇保缴费办法 (一)参加镇保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指定的镇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镇保经办机构应在指定银行为参保单位或个人设立“社会保

4、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 (二)单位根据镇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险帐户。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单位内参加镇保的职工人数确定。 (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暂不缴费,今后随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作规定。 (五)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保的人员,缴费办法按以上原则确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镇保经办机构应为参加镇保的职

5、工或个人(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 (七)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免征税、费。 五、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的折算衔接 单位或个人参加镇保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间流动就业或变更参保形式时,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实际缴费情况,按统一的规则折算其相应的缴费年限,具体为: (一)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或农保的,其在城保的缴费年限可认定为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 (二)参加镇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城保或农保的,其在镇保的缴费年限记录可认定为城保或农保的

6、单位缴费年限。 (三)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城保或镇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单位历年在农保的缴费总额按规定折算成城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镇保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按镇保规定单位或个人实际缴费(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满5年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2、退休前在城保、镇保、农保中分别参保的从业人员,是城镇户籍的,原则上在城保或镇保办理退休手续;是农村户籍的,原则上在镇保或农保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退休时,原则上可先在缴费年限长的保险形式中折算其缴费年限。折算后符合城

7、保规定的退休条件(同时全额转移其他参保基金、下同)的,可在城保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城保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符合镇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在镇保办理退休手续;折算后不符合城保、镇保规定,但符合农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在农保办理退休手续。 3、符合镇保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向镇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4、从业人员按月领取的月养老金按其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的标准确定,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1%月社平工资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30%。 5、镇保试点起步后5年内,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8、时,实际缴费满5年,但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申请并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准,单位或个人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基数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率按镇保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从试点起步的第6年起,其单位或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应按每年递增1年的原则相应延长,直至满15年。 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低于规定年限的,经申请并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允许单位或个人延长缴费后再按规定予以补缴。不愿延长缴费或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在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按镇保办法退休的人员

9、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可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生活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医疗保险待遇 1、保险项目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2、起付线标准。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5%。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医保基金负担在职职工的70%,退休人员的80%,其余由个人自负。 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负担比例同上。 医保基金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

10、资60%的4倍。 3、实行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区内选择一所医院就诊。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计算。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有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保留。 按本试点意见核定的个人享受期限与按*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个人享受期限可以相互接续。 2、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根据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领取

11、失业补助金期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上述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因患大病或住院的,予以享受70%的医疗费补贴。 4、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 (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镇保且符合条件的女性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七、征地人员参保原则 1、试点区域

12、内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征地人员必须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并由征地安置)单位为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2、征地劳动力参加城保还是镇保,由区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决定,并由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征地人员协商一致后实行。 3、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安置)单位应在为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数,按22%的比例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保的,具体衔接办法另行规定。 4、上述人员就业时,在已缴费年限内,单位和个人可以免缴养老、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以后按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核定享

13、受失业保险的期限。 八、补充养老保险 (一)参加镇保的单位可按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单位缴纳,也可以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0%的,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职工缴费不超过工资收入8%的,可以免征税、费。 (二)补充养老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年金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并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九、试点的组织领导和镇保的经办机构 (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期间,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原城保经办机构基础上充实人员,在试点地

14、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经办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事务。 十、镇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镇保基金的管理 镇保基金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别核算,并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大不得擅自动用。 镇保经办机构可按当年实际征集额的3%(在24%的费率中占0.72个百分比)提取管理费,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二)镇保基金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镇保基金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 十一、劳动监察 凡违反本试点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精神实施监察。 十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参加镇保的单位与其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等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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