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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法治需求的增加,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和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因此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所有司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已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办法,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存在着录用人员标准单一、干部考核“千人一面”等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察官准入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检察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主要渠道是招录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招收毕业生,主要按照招录国家公务员的标准
2、和程序进行,没有统一的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招录标准。招录工作主要是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检察院没有完全的进人自主权。招录进检察院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长期通不过国家司法考试,不具备检察官资格,不能担任检察官,只能从事业务辅助或行政后勤等工作。他们占用了政法专项编制,导致检察院进人困难,造成一线办案人员严重短缺。 二、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 检察官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由于没有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职级比例政策受公务员法调整,但现有的公务员的职级比例政策并不符合检察院实际。检察官职业素质要求、任职条件要求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和公务员一
3、样,高要求与低保障矛盾突出。虽然检察官津贴已经落实,但占工资收入比例极低,而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下工资与普通公务员一样跟职级挂钩,行政职级晋升缓慢,直接影响到工资福利,更造成了检察人才流失的现象。 三、人员老化现象严重。比如我院,现共有检察干警31人,平均年龄46岁,其中检察官23人,平均年龄47岁, 50岁以上的检察官就有15人。全员老龄化现象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作中部分检察官身份人员不得不从事综合科室工作,部分检察官人员兼任书记员,内勤等工作的现状。而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工作量激增,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类型复杂多样化,检察机关内部又存在老同志们知识更新慢,计算机等科技技术的运
4、用不能掌握,而新进人员专业不强,经验不足等现状,一线办案人员严重短缺。 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广泛的收集相关资料,认真的学习的梳理研究了解到,为解决这一问题,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各地一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检察院从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入手,研究探讨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最高
5、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全国人大提议根据宪法,对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从而在法律层面上,为检察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了一定条件。 在名为法官检察官不应按公务员管理的全国政协调研报告中也提出将法检系统内部人员按分工划分为法官(检察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三大类,按照审判或检察工作需求、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小、能力要求等指标定编、定岗、定责、定比例,因事设职,实行不同的准入制度,制定不同的考核制度和职务职级晋升办法,确定不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离职条件。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律职业特点的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其重点内容则是将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与行政职级职务脱钩,工资、福利、考核
6、、晋升、激励、惩戒、退出等与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等级相关联,并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程序,拓宽来源渠道,适当延长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在当前分类管理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可考虑参照警察管理办法,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提高职务津贴标准,调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2021年7月,中组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两个配套规定,将法官、检察官按照相应职务序列进行管理。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名称与职务层次两个方面。职业名称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保持一致;职务层次沿用法官法、检察官法的12个等级,分别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10个
7、职务层次相对应。 暂行规定还确定了法官、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明确了各级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的设置规格,以及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各等级法官、检察官的职数比例,并对法官、检察官等级与级别升降的条件等进行了规范。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审判、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为基数计算职数比例的状况,进一步促进了业务工作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精简整合,减少了审批层级和环节,淡化了行政色彩。 此外根据部分检察院的试点和专项课题研究表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作为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其关键在于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改变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因人设位”,以人为中心,人浮于事的问题,尽快建立
8、“以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注重工作实效,改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逐步建立由职位决定待遇,按职位规范用人和考核奖罚的管理模式,使报酬与现时的实际责任和效益密切挂钩。在众多的理论中,本人认为依据检察人员所在职位的性质,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大类别更加科学合理。此种划分方式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调整,建立检察事务官职务序列;将在检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装备和检察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归类为检察行政官,按照行政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此种分类管理模式既将各个职位严格科学划分,强化了检察官检察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作用,理清了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关系,更加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