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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2、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
3、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1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
4、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审核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
5、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八条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6、-3 (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 (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关注计税基础、以前年度调整摊销额、可转回金额等因素; (八)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7、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
8、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5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 (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三)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四)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
9、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六)关注是否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有贷款损失以外的损失混同贷款损失申报扣除; (七)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八)按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分别取得充分、适当证据;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
10、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被鉴证人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被鉴证人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 -7 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审核资产损失项目有关证据资料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第三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
11、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四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12、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9 (五)鉴证报告所盖印章和报告日期等,具体包括: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盖章、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报告日期; (六)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鉴证报告附件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事务所内部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规定方式报送。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
13、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第四十二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披露,作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准则适用于鉴证人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第四十五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
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11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损失审核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13- 内容总结(1)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2)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