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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意见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引进、培养、开发人才的主体,必须进一步创新激励机制,落实优惠政策,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 第二章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
2、 第四条所谓引进的人才,是指原户口不在我市,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引进手续后,来*落户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主要包括我市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以下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地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五)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含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3、; (六)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我市急缺的各类优秀人才; (七)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带项目”是指能为调入单位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带技术”是指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能进行产业化运作的,或具有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证书的人才,以及在文艺、体育等方面业绩显著的人员)。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1、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政府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匹配。用人单位每年提供其应邀参加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
4、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2、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25万,由用人单位再匹配部分资金,为其购置15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每月享受人才津贴3000元。 4、一次性给予办理3万元的补充养老金;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并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指派副主任医师以上保健医生每半年上门为其健康检查一次;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专家优惠卡免费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游览市区内公园及景点。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政府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匹配。用人单位每年提供其应邀参加不超过2次的国际
5、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2、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20万元,由用人单位再匹配部分资金,为其购置14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每月享受人才津贴2000元。 4、一次性给予办理2万元的补充养老金;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并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指派副主任医师以上保健医生每年上门为其健康检查一次;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专家优惠卡免费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游览市区内公园及景点。 (三)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政府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匹配
6、,用人单位每年提供其应邀参加1次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2、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由用人单位再匹配部分资金,为其购置13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3、每月享受人才津贴1000元; 4、一次性给予办理1万元的补充养老金;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专家优惠卡免费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游览市区内公园及景点。 (四)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才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地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1、有科技开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用人单位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 2、由用人单位提供120平方
7、米以上住房一套。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五)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1、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人及家属、子女的落户。 2、来*创业服务,凭中国护照可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的可注册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可至1万美元;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不受员工人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等条件限制;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留学回国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可从同级科技三项费用中优先获得科研资
8、助经费,并可优先推荐给风险投资机构以及获得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的扶持。 4、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创业,进行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和产品生产的,优惠提供一定面积的科研、生产和生活用房,2年内免收租金,5年内租金减半。 5、来*创业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可全部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6、享受本规定中其他同类人才的各项待遇。 (六)引进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我市急缺的各类优秀人才和引进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 1、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转接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后办理社会保险、住
9、房公积金等续接手续; 2、引进的人才可先落户、后择业。并尊重本人意愿,可实行单方调进,也可夫妻双方调进。 3、引进人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引进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突破公司法规定的比例。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由同级财政连续2年按该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其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并可以在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510进行奖励;企事业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其从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
10、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5、随调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各级政府人事、劳动和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以上第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类人才同样享受第五条 (六)类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条款。 第七条上述引进人才的经费,已注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第四条 (一)、 (二)、 (三)类引进人才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人才津贴和补充养老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在*服务的业绩情况予以确认后,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上述对象享受市政府人才津贴期限为两年;由市人事局负责资助对象的审核,并
11、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专家小组对资助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估,对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应有贡献的,则停止发放人才津贴。 第八条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单位因故暂时不能购买住房的,应按上述标准面积先租房给高级人才居住。接受新房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服务年限不满3年,要求流动到外单位工作的,应退还原单位所提供的住房,由原用人单位退还市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服务年限满3年不满8年,要求流动购房的,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所购房价则下降20,凡服务年限满8年的,即不需购买即可拥有住房全部产权。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凡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其优惠购房政策的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2、第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缺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确认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缺优秀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鼓励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 第十条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人才柔性流动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智力引进。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宜工作;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13、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凡有时间和能力兼职的人才,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 (三)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租赁、单位租赁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柔性人才流动机制。 (一)凡到*工作的各类高层次柔性流动人才,可由市人事局办理特聘工作证。用人单位一旦聘用,即享有包括购置房产、子女教育、交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市民待遇”。 (二)柔性流动的高层次人才的职称采取个人自主申报、社会量化评审、单位自主聘任的办法进行,可与单位在职专技人员同
14、样申报且不受指标限制; (三)柔性流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本市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方面享受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柔性流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第五条第 (六)项第4款的优惠政策; (五)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申办出国(境)手续。 (六)兼职、聘用的人员工资报酬,可根据其所聘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列入单位成本。 (七)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专利入股、投资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收益,按本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从优享受。 第十二条加快区域内人才智力流动、人才资本整合、人才优势互补的步伐。全面放开各类人才的业余兼职(国家禁止兼
15、职的除外)。人才进行业余兼职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四章开发培养用好现有人才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全市各级要以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为重点,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多渠道培养人才,不断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逐步加快人才的国际化进程。鼓励用人单位因地制宜培养各类乡土人才,积极培养熟悉世贸规则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并根据我市的特色产业、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加快地方高校建设,有计划地依托国内外高校建立相应的人才培训基地。 (二)推进和完善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国家、单位、个人三
16、方负责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和政府引导,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能力为目的的继续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国际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和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的培训。 (三)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政府用于人才培养的投入的增长率,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互协调并可适当超出;用人单位要确保按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岗位竞争力。 第十四条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人才引进和开发机制。积极培育集聚高层次人才来*创业的企业载体,挖掘市内强势企业的发展潜能,发挥环科园
17、及全市开发区的政策优势和科技优势,努力构筑我市技术创新的三类特区: 1、“站点特区”。以我市已建成的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为载体,集聚和吸纳国内外一流的人才和团队,到我市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带动我市相关领域科研水平的跃升。 2、“园区特区”。把我市环科园及各类专业开发区办成人才培养开发特区,把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园、区的优惠政策结合起来,鼓励包括海外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人才到园区投资创业; 3、“项目特区”。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做到“实施一只项目,培育一批人才”,把项目资助和人才选拔结合起来,使新产品、新项目的开发利用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使用形成双向促进关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
18、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对高层次人才和急缺优秀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大力开发和培养中青年优秀人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建立优秀人才公开选拔机制。今后选拔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无锡市级专家、选拔公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等,都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江苏省、无锡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以上对象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淘汰或增补。 第十七条加
19、大人才资源二次开发力度。鼓励、支持离退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等活动。 第十八条设立“*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实行重奖制度,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由市政府实施重奖。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1-2名。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江苏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人员,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奖金奖励。 第十九条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推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审、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三位一体的评聘分开制度;逐步取消行政指令性的职称指标和计划;推行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十条完善人才
20、收入分配制度 (一)实行人才最低年收入指导价位。博土生年收入不低于6万元(含工资、福利,下同),硕士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 (二)建立我市各类人才的市场价格发布制度,通过定期或即时发布权威人才价格信息,使其成为确定人才工资收入的杠杆,调节人才供需。 (三)企事业单位对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承担重点工程与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一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责任或科研成果相挂钩,可实行岗位工资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允许参照市场薪资行情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市场机
21、制在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加强人才市场建设,扩大人才市场功能。发挥人才市场调节高层次人才余缺的功能,利用人才市场信息优势,根据我市需求,面向国内外开展高层次人才和急缺优秀人才的中介服务。 (二)进一步培育我市企业家人才市场,运用人才测评技术和市场机制为用人单位选拔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章加大人才开发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设立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资金规模为保持每年300万元常数。有条件的镇(园)也要相应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养高层次紧缺人才,兑现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奖励为我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人才开发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企业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开发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