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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汇报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办好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以奖代投”财政补助资金,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水利工程。为规范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投项目分年度实施,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主要用于补助小山塘、小渠道河港、小泵站、小堰坝、小涵闸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各乡镇要加大财政投入,
2、发动受益村组、农户和其他组织筹资投劳,确保项目建设的投入需求。 第四条以奖代投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以灌区、村组或水系为单位开展示范点建设,山丘区以山塘、堰坝、人工渠道、天然河港建设为重点,湖区以泵站、涵闸、渠道建设为重点,形成完整的灌排体系。 第五条以奖代投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建设,在明晰产权、落实小水利建后管护机制的基础上开展,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区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邀请区人大对以奖代投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
3、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八条以奖代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绩效考核。 第二章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具体范围为: (一)山塘新建或改造。 (二)万亩以下灌区、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灌溉渠道、控排面积100亩以上2立方米/秒流量以下的排涝渠道新建、改造、清淤、硬化,天然小河港的清淤护岸。 (三)新建或改造100千瓦以下的固定机埠。 (四)新建或改造河渠上的堰坝 (五)新建或改造河湖渠道堤防上的水闸和涵管 第十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对象为筹资投劳落实到位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以奖代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五小”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等。补助标准为: (一)
4、山塘工程。清淤和加固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立方米补助,护坡和涵管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二)渠道工程。渠道硬化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人工渠道清淤(含新开渠道)区分渠道大小、工程量多少按26元/米补助;天然小河港清淤按方量6-8元/立方米,砼、浆砌石等护岸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三)机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机房、机电、配电设备、供电线路、进出水管道、引水渠和进水池、出水池和出水渠道等,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四)涵闸建设:水闸:闸室清淤和土方工程按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闸门和启闭设备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涵管:清淤
5、、改造或重建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五)堰坝建设。清淤和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山塘工程:清淤:淤泥清除干净,见塘底(自然土),塘堤(土堤)内、外坡整修至稳定边坡;坝体加固:不渗漏,堤顶宽度不小于1.5米;涵管:输水通畅,启闭方便,不漏水;塘坝护坡:坡面平整,护坡厚度、坡比符合规范要求;溢洪道畅通稳固。加固山塘一座,销号一座。新建山塘:坝体稳定不漏、塘周稳固、溢洪道、涵管等齐全。 (二)渠道工程。人工土质渠道清淤至自然土,坡面修整至标准断面,渠道比降符合输水要求,天然河港无障碍物,河床清淤至
6、自然断面,岸坡稳定,能够保证五年一遇洪水行洪通畅。u型槽、砼工程、石方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观质量良好。 (三)机埠工程。外观质量良好,泵房稳定,泵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砖混结构,屋面防漏,内外墙面和地板粉刷;机电设备齐全,安装布臵合理,运转正常;进出水池护砌,进出水渠通畅。改造泵站一座,销号一座。 (四)涵闸工程。水闸闸门安装得当,启闭设备运转正常,闸室、边墙护砌,闸墩稳定,无淤积,进出水池无淤积;涵管通畅,无破裂,比降合理,管内无淤积,堤身结合部无渗漏。外观质量良好。 (五)堰坝工程。浆砌石或砼结构,坝身稳定,前池50米无淤积,岸坡稳定,下游护坦护砌完好。外观质量良好。 第三章建设
7、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符合第九条所称范围,并符合农田水利建设整体规划;已获得国家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单位;筹资投劳和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工程产权明晰。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自下至上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站审查确定实施方案和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业站签具意见后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定、综合平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申请小农水补助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附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与申报表);
8、2、各项目位臵图(附建设前照片,a5彩色相片图)、总规划平面图及主要施工图; 3、各项目实施方案(含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预算); 4、各项目筹资投劳方案和承诺,建后管护制度和管护承诺。 5、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提交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方案。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预算需调整的,必须按第十四条程序报区水利局、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主体,实行镇(乡)长负责制,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各乡镇农业站为责任单位,负责审查项目方案和预算、计划申报、村组筹资投劳、工作协调、技术指导、组织
9、施工、质量监督、初步验收、资料整理。 第十七条批量成品材料和大额设备应实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应择优选择有多年施工经验、责任性强的工程队施工,对投资较大、结构复杂的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施工。工程质量由农业站技术员、村组负责人、群众代表进行监督,区水利局不定期抽 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加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落实筹资投劳;公开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宣传栏的形式在乡镇、村组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来源、项目投入、验收等情况。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查和指导,随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进度、质量。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10、农业站、财政所、受益村组、农民受益户代表、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质量、工程完成情况等多方签字认可后,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卡,向区水利局申请验收。区政府组织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区人大监督。在竣工验收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乡镇初验的竣工验收卡; 2、施工总结,工程竣工图(附a5大小相片质量图片);材料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清单;经乡镇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 3、申请验收报告 4、乡镇人民政府的产权移交证书 5、建后管护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助
11、;未按要求完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未及时完工的项目削减补助额度。对于因筹资投劳不到位导致工程无法完工的村组,取消申报资格,所在乡镇削减年度计划额度。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设立以奖代投资金,由区财政局监督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商区财政局按审核确定的额度拨付资金,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其余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以奖代投补助对象。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要健全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用好管好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违反第二十四条,停止资金补助、调整项目计划,并追究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止。 内容总结(1)人工渠道清淤(含新开渠道)区分渠道大小、工程量多少按26元/米补助(2)进出水池护砌,进出水渠通畅(3)涵管通畅,无破裂,比降合理,管内无淤积,堤身结合部无渗漏(4)浆砌石或砼结构,坝身稳定,前池50米无淤积,岸坡稳定,下游护坦护砌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