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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一、河灌区供水管理现状2002 年,河灌区作为全疆的试点灌区,制定并执行由国有水利工程水价 0.054 元/立方米和末级水利工程管理维护费0.02 元/立方米构成的末级终端水价的试点工作。2004 年河西岸的三工镇相继成立三个农民用水户协会,形成了国有水管单位与用水户协会的供水管理模式。二、市河灌区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河流域管理处关于确认市河灌区用水比例和用水总量的复函(新水头函201464 号),明确市 2015 年在河灌区的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 7610 万立方米,2020 年 7040万立方米,2030 年 6880 万立方米
2、。三、改革内容(一)确定初始水权登记核实农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和二轮承包土地 10%的机动地面积,2015 年按照市综合灌溉用水定额 425 立方米/亩赋予农户初始水权,并发放水权证。(二)执行差异化水价二轮土地定额内收取 0.074 元/立方米(其中 0.02 元/立方米为末级渠系维护费),二轮土地超定额用水和非二轮土地用水执行 2 倍水价,即 0.128 元/立方米(其中 0.02 元/立方米为末级渠系维护费)。(三)征收水资源费及水资源补偿费从 2015 年起,对农业灌溉用水从量开征水资源费。1.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
3、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2015 年起按照 0.1 元/立方米征收,2020 年起按照 0.2 元/立方米征收。在执行过程中,如自治区颁布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2.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土地超定额用水和非二轮土地用水,2015 年起按照 0.25 元/立方米征收,2020 年起按照 0.5 元/立方米征收。在执行工程中,如自治区颁布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四)水费的收缴及票据使用水费收缴到户,二轮土地定额内用水水费由河流域管理处按目前立方米式收缴,开具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二轮土地定额外及二轮
4、土地以外用水由协会或水管站收缴上交市水管总站账户,开具市地税部门提供的水费票据。(五)超定额加价水费和二轮土地以外耕地用水水费留存超定额加价水费及二轮土地以外耕地用水水费,50%留存市财政水费专户,50%返还河流域管理处,作为河灌区骨干工程的维护建设费用。(六)地下水管理三工镇和六工镇地下水管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落实井电双控控制取用地下水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发201466 号)执行。(七)供水管理模式河灌区在控制乡镇用水指标的前提下,供水计划、用水需求、水量调度等管理工作由河流域管理处和乡镇水管站按照既定供用水关系运行,模式不改变。终端水价管理形式也不发生变化(即:河流域管理处供水到乡镇
5、水管站,由乡镇水管站给村组和农户供水;河流域管理处供水到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给农户供水)。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经信、水利、财政、农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三工镇、六工镇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全力做好我市河灌区乡镇农业高效节水向高效用水转化配套政策制定等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二)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和六工镇、三工镇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途径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科技培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农业综合水权水价改革宣传工作,保障农业综合水权水价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内容总结内容总结(1)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一、河灌区供水管理现状2002 年,河灌区作为全疆的试点灌区,制定并执行由国有水利工程水价0.054 元/立方米和末级水利工程管理维护费 0.02 元/立方米构成的末级终端水价的试点工作(2)(四)水费的收缴及票据使用水费收缴到户,二轮土地定额内用水水费由河流域管理处按目前立方米式收缴,开具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