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公司知识产权手册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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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模具公司知识产权手册分析模具公司知识产权手册分析目录一、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3二、 知识分配概述10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1四、 商标的概念、功能21五、 知识消费的特征24六、 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30七、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33八、 知识产权资产确认45九、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57十、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60十一、 项目简介64十二、 产业环境分析68十三、 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69十四、 必要性分析71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71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73十七、 组织机构管理75劳动定员一览表76十八、 SWOT分析说明77十

2、九、 法人治理结构87一、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一)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从农业经济时代到工业经济时代再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传播一直都在连续不断地进行中,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然而,不同时代,知识传播的方式虽然有着传承关系,但在不同时期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农业社会,知识传播主要靠传播者的言传身教,靠接受者的模仿、学习。由于当时知识不够体系化和理论化,多体现为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带有较强的个性化色彩,不易稳定,它们难以被规模化地普及。所以在这个时代,知识传播的形式常常是小规模的师傅带徒弟、父亲带儿子的方式代代相传(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点方式”);知

3、识虽然会随着知识传人的灵性、悟性和智慧变得日益丰富和有价值,但往往难以形成庞大的知识体,只能在局部范围内有所发展;而且如果该传人突遇事故身亡,这一知识也会随之永久地消失。显然,这种传播方式传播的信息量小,主观性强,带有较强的垄断性和排他性,内容也多带有片面性和保守性,不利于知识的更新和发展,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农业社会经历了那么漫长的时间。工业经济时代,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某一范围内的知识日益成为特定的理论体系,遵循一定的规律,具有稳定性:这就在知识传播的方法上的进步创造了条件:规模化、组织化传播知识(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成为可能。该阶段知识传播最主要的路径和形式就是

4、学校教育,它取代了农业经济时代的个体与个体间传播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仍然存在,但已不是主要形式)。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借助于制度化的组织,按照特定的标准化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分科分级、系统、长期连续不断地向被教育者传播知识:它对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文明的传承及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除了学校之外,行业协会、企业自身、社会培训机构、政府和大众传媒等对知识的广泛传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知识传播体系,大大促进了知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知识传播多带有一定的商业性,知识传播的成本较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后,受保护的

5、知识产品的传播已经变成一种商业行为,其成本远远高于一般的知识传播。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电子计算机的普及,网上虚拟空间成为知识传播的主要场所,数字技术和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将知识传播带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传统的知识传播方式依然存在,但点点交互传播方法渐成主流。互联网技术使知识的传播变得更为快捷、及时、简便、廉价和有效;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角色在互联网时代交互转换,知识垄断日益变得不可能,知识传播变得更为自由和开放,传播的形式、内容日益灵活(如空间在互联网时代变得不太重要,网上课堂、远程教育可以完成更多的教育任务)、丰富、生动和真实。这种动态的方式更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利于社会的进步和

6、发展。但我们也不应忽略的是:正是由于传播的廉价和便捷,各种无效或有害信息、知识产权侵权和网络违法与犯罪行为也在与日俱增,它们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低估。如何趋利避害,充分发挥这种传播方式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二)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当代社会,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和相应方式有:1、教育机制(包括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等),该机制承载着将人类已有的知识文明传输给受教育者的历史使命,让受教育者在接受人类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具备创新知识的人。它是知识传播最为悠久的机制,是知识传承最重要的手段。早期教育以言传身教为主。工业革命时期以来的教育最大的特点是规模化教育不断扩展,以至于在多

7、数国家已经形成国民基础教育的普及化。今天,教育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多媒体教育手段的运用及网络教育的普及等,大大提高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对该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加强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美国强大的历史、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崛起、韩国的汉江奇迹及德国统一后的飞速发展等无不证明了这一点。2、社会培训机制。它是维系社会持续创新能力的保障机制,是人,离开高校、科研院所后续教育的体现,是终身学习的有力支撑。其方式主要是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定期(如律师和会计从业人员年度注册所需的专业培训)或不定期(如各公司选送有关技术或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种具体技能提升的培训等)的各相关专业的有偿培训。3、各种媒体和信

8、息网络。它们是传播大众知识的主要渠道,对现代人的影响十分巨大,对人类的生活几乎无处不及。如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数据通信、新闻报纸、杂志等每时每刻都在传播着不同的知识。随着信息量的激增,不断改进的媒体传播日显重要。而网络传播的高效和迅捷,日渐显示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为此各国加强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这样可以加大了信息传播,产生社会附加值,建立各种知识间的联系,产生倍增效应。4、商业传播系统,含出版机制和专利与专有技术转让机制。前者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帮助作者传播自己的作品,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的读者群在付出一定对价情况下分享其知识;后者是主要通过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供方和

9、需方之间搭起桥梁,使这种知识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各取所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四个机制以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传播知识。上述每一种机制的传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每种传播都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只不过价格高低及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自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进行的义务性基础教育被普遍认为是免费的,实际上它们也是有代价的,教师工资及教育设施就是传播知识的成本,只是费用较低而已。但近年来美国普通教育制度之外私立学校,知识传播费用很高,其意图使这些学校受教育者在获取知识的路径、培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学校培养出来的受教育者,以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优势;这是以更高代价来传播知识,它能满足部

10、分富有者的需求。在发达国家目前很完善的职业培训系统收费远远高于学校普通教育机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跨国公司触角的延伸,这种培训已经蔓延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球;笔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参加过多次短期职业培训课程,其中印象最深的有两次:一次是1999年11月在上海参加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培训三天时间,付出培训费是2000美元;一次是2001年10月参加的项目经理培训,受训时间一周(5天),培训费用是1万元人民币;显然它们都远远高于同期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育费用。出版业的收入和新闻媒体的间接收入(如广告收入)都是知识传播的代价,最终由出版物消费者、新闻媒体阅读者及广告商品消费者负担。专利和技术转让

11、系统则是典型的、商业性的知识传播系统,获得这些知识要按商业条件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等,它们往往高于一般传播方式所付出的代价。互联网络出现之前,金钱财富的占有往往对知识的分配也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知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而其费用也较为高昂,甚至在今天,在西方发达国家,书刊的价格也较高,经济富裕的人获得这些载体的机会多于贫穷的人。但互联网出现后,知识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一台电脑,一个终端,与网络连接起来,以较低廉的上网费用便可获取无限的知识),电子载体的低廉,使知识更易为人们所分享;分配知识与财富的多少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使知识的分配变得日益公平。总体上看,从农业到工业经济,知识传播的方式日益多

12、样化,传播的代价也在逐渐提高。在工业经济中知识传播的代价越来越高,实际上是走上了以财产的占有多寡来分配知识的老路,而信息网络的知识分配,至少在目前,是以知识占有的多寡来分配知识。现代社会,知识呈现无限增长的趋势,这看起来是有益于社会的,但就个人或特定的实体而言,由于精力时间的有限性,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在浩如烟海的知识海洋中选择出自己所需的知识、技术?这种选择往往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过互联网出现以后,知识传播更为便捷,速度大大加快,它打破了知识垄断,也降低了知识传播的成本;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在较为完善发达的知识传播体系中,知识传播的成本将大大降低,该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将从中受益,进而利

13、于该体系下的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分配中,政府调控的手段在不断加强。在工业社会,财富的分配多是按市场机制来进行的,在“弱肉强食”的竞争中容易导致贫富分化的加剧;虽然政府的调控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在根本上改变。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用智力资源的投入可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知识决策对个人和国家均十分重要;为此,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品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等对知识分配进行较强的干预,如对教育、娱乐等价格由政府通过一定的科学统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保证穷人生活质量;对市场机制在知识分配中进行一定的制约,如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以提高它们在知识分配中获取知识的能力等。这样,可以在

14、一定程度上促使知识的分配较为公平,以推动整个社会创新新知识的能力。我国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还没有建立密切联系,社会中介机构尚未成熟,生产者的传播意识及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些需要政府的引导、介入。要加大知识传播力度,通过传播,培养整个社会对知识的兴趣,使知识使用企业在知识的不断熏陶下,把知识作为武装企业、发展企业的主要武器。二、 知识分配概述经济学上的“分配”一般指社会产品分给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过程和形式,其中包括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等。它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时还指生产资料的分配等。知识的分配或传播是指科技知识

15、等在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在不同空间的扩散,使不同个体之间可以分享知识信息的过程,其使命在于使知识从其拥有者手中传送到接受者手中,使后者能了解、分享和应用同样的知识,其主要使命在于扩散知识和提供解决问题的知识投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之一就是知识的扩散和知识的创造同等重要,它导致人们对知识分配网络和国家创新体系重视程度大大增加。1891但知识的分配是复杂的,既有不同时代之间的分配或分享(主要通过书籍、胶卷或现代电子载体等完成),也有同时代不同空间范围内的传播;既有无偿的知识传播,又有有偿的知识传播(如对私人拥有排他商业使用权的知识转让等,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传播过程中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对传播者付出对价

16、)。本教材主要讨论的是同时代的有偿的知识传播(实际上某些无偿的传播在现代条件下也是有偿的)。特定知识只能分配给有相应知识的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高技术知识则更是这样;知识分配主要是以掌握知识的多寡、最终也主要靠创新业绩来进行的。所以,拥有知识越多的人,可以分配到的知识就越多,其利用知识进行创新的业绩可能就大,对他人或组织的依附就弱。知识经济是以信息网络为特征的经济;创新要使不同行为者(企业、实验室、科学系统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大量交换,需要传播;传播是知识经济有效进行的保证,是知识生产和使用之间的中间环节,其意义在于为新知识寻找真正懂得其商品价值并能尽快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使用企业;它是知识交换

17、和消费的前提与基础。传播的外在动力是社会需求,内在动力是寻找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价值的企业,进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并获得回报。它联系着两头:知识生产和知识的使用,起桥梁纽带作用:其生产是知识传播、消费的源头,其是知识价值的最终体现。宏观角度看,知识的分配是社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桥梁,微观地看,是把具体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知识经济中,先进而实用的知识相当广泛;通过传播,减少知识生产者的盲目性和自我发展的随意性,使他们有了明确的方向,也减少知识使用企业找不到知识的困难,缩短了知识从生产到使用的周期。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

18、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

19、,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

20、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

21、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

22、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

23、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

24、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5、,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26、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

27、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

2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9、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

30、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

31、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

32、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

33、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四、 商标的概念、功能1、商标的概念商标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三千年以前,印度的工匠就在运往伊朗的货物上刻上名字,作为标志。我国北宋末年(公元1127年之前)之时,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便使用了“白兔儿”铜板,铜板上刻有店铺标记“白免捣药图”,同时标注:“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北宋的清明上河图中清晰可见的酒幌子也是古代酒家的标志。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国际贸易和国内生产力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相似产品,这些产品在外观上没有任何

34、区别,但是在功能、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有着不同,这就更需要一些手段来区分这些相似的产品,指导甚至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这也就导致了商标的出现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什么是商标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手册中写明:商标是任何个性化的标志,它能够将一个竞争者的商品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区分开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15条规定:“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而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

35、标申请注册。”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概念包含两个层面:(1)商标是一种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它们之间的组合,无论是立体的还是平面的;(2)每一商标均是独特的,能够被辨认出来。因为只有当商标是独一无二,拥有个体特征的情况下,它才能被辨认出来从而达到区分它所代表的产品与其他产品的目的。需要注意到,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而增加。2、商标的功能根据商标的实际使用,我们可以将商标的功能总结为以下几点:(1)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首要功能商标就是由于要区分不同来源的

36、商品而产生的。因此,这种区分功能是商标必备的,不可缺少。(2)区分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功能,无论是在商品还是服务市场上,总是可能存在两个或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商标的出现就是为了将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区分开来,使得消费者能够顺利地得到自己需求的产品或服务。(3)广告营销的功能,现代的商业宣传往往以商标为中心,通过商标发布商品信息,推介商品,突出醒目,简明易记,能借助商标这种特定标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加深对商品的印象。商品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借助商标选择商品,商标的作用便显而易见。(4)财产功能,就是指商标也是一种资产,能够带来收益。商标的财产价值来自商标在广泛使用和宣传中

37、产生的消费者影响力和知名度。商标的使用过程将商标与一种特定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企业信誉及用途等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商标最后拥有了一种自己的号召力和形象。消费者往往看到商标,就能立即联想到商标背后的因素。如美国运动品牌耐克,它只是拥有耐克的商标和一些技术研发团队,而没有自己的运动鞋和服饰的生产、加工工厂,所有产品一律外包。耐克的商标就是这个企业的最重要的资产。它可以使用这个商标到处寻找代工工厂。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均承认了商标的财产价值。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商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物权法也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五、 知识消费的特征(一)知识消费的一般特征一般而言,知识

38、消费的特征如下:1、知识消费的重复性和共享性知识可以被一人多次重复消费,且不具磨损性;一旦某人消费了某一个知识,该知识就可能变成其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由于其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它可以被多人在同一或不同时间、同一或不同空间为多人所消费。知识消费的无限重复和共享性是其他许多商品所不具备的。而且知识的使用价值在被该人消费中不但没有消失,反而会在不同载体转移过程中可以创造出高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就一个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新知识通过消费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远远高于自身投入的费用,效益递增;如基因工程改造的农作技术和医药卫生的效益,太阳能、光伏技术、受控热核聚变能等可使经济增长从依靠稀缺资源转到富有的自然资源,从而

39、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知识消费的相对整体性更强单一、分散的知识虽然各有其价值,但这些零碎知识合成的有机的知识整体,会产生数倍于单个知识的价值。在有些场合,某些知识被分割后往往一文不名,必须以整体的形态出现才可显示出价值。如某一专利技术,如果去掉某一部分可能就毫无价值:即使是从专利的角度看,技术方案是完整的,但如果不结合与其密切相关的专有技术,则该专利也会无价值。这是从更高一个层次来看知识的整体性。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将核心技术不申请专利而作为专有技术持有,就是利用知识的整体性价值来获取暴利的典型例子:技术受方购得的专利往往价格不高,甚至可以免费获得(如技术标准中的一部分专利技术),但这些技术的

40、获得通常无法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往往还需要以昂贵的价格购得专有技术才可实现生产目的,否则所获专利技术一文不值。3、知识消费的增值性与自我满足性知识在被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不断增强和丰富的可能性;同样多的知识,进行不同的组合,或采用不同的使用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多数场合会成倍放大知识的价值。知识消费后,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性,在消费者身上随着不断消费的知识的积累与沉淀,他自身知识的丰富性会使已经消耗的知识具有更大的价值,如体现在一个人身上的气质、修养、容智和从容等所带来的社会认可与经济价值是一般商品消费所无法产生的。知识消费本身也是一个消费者自我满足并带来创新的过程。知识

41、产品消费一般不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现象,相反其满足度呈递增趋势,如集邮者随着一套邮票的收集越来越齐全而获得的满足度会越来越大。一个在证明数学公式的学生,在其一步步接近证明成功过程中,其满足感也在日渐增强。在很多场合,随着知识的消耗越多,创新新知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满足感也会越来越强。实际上,消费者通过知识消费,特别是文化产品的消费,寻求自身满足感,在此基础上,激发出更多新的感悟与观点,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4、知识消费的多层次性知识经济下的消费与其他经济形态下的消费一样,不可能做到均贫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消费虽旨在追求所有人共同分享人类知识成果,但由于人的兴趣、知识积累、经验、生活环境、智商及

42、努力的程度不同,消费的多层次性和不平等性比物质财富的消费更为突出。在一国之内,由于知识掌握的数量和质量不同,知识消费呈现出无限的多层次性,而且这种多层次性与财富拥有的多少并不成正相关关系。知识经济依赖的是智力资源,从事高新技术或知识的人员消费的知识居于较高层次,他们消耗知识的同时,也在创造更多更新的知识,他们对社会发展呈良性循环态势起重大作用;所以社会必须保证科学技术创新者和高技术创业者的较高收入,以使创新层出不穷,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一般知识的消费集团而言,它们在普遍意义上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到基础性作用,也不能有所忽视。多层次性消费的合理引导、安排和有序,是知识经济构建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成

43、员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情况,消费相应的知识;各国可依国情制定适宜标准,并依法进行调控。这样的知识消费,也为知识经济的生产和分配提供了保证。(二)知识消费和传统商品消费的其他不同知识消费还有一些难以归纳为“特征”,但和传统商品消费比较有所不同的地方,现加以罗列,以供参考。(1)公共用品或准公共用品大大增加与传统的商品消费相比较,由于主要类型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的时间性特征会使越来越多的知识进入公有领域,人们使用的公共知识用品部分大大增加,而且公共用品日渐世界化。如中国的消费者可以花较少的费用,甚或免费无偿地就可以从因特网上获取有关知识。图书馆等公用基础设施为消费者提供了较多便利,其提供的资

44、料和公共服务,能让消费者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各种各样他所需要的知识;如复印有关研究所需的外文参考文献,就远比购买所有原版书要便宜、便捷。这类消费多为教育消费和休闲健身娱乐消费,目的是为了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和创新能力以获取竞争优势,过质量更高的生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进步和发展。(2)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更显重要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权利归属确定及它们受到的保护应比传统经济中的有关财产权的保护等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及易复制性使其确权显得十分关键,专利制度及商标制度中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先申请原则”与“唯一性原则”就是确权重要性的体现,它们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早申请获得授权并排

45、除他人获得权利的可能性。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维护创造发明人或创作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以使他们的投入和付出能够得到充分的回报,维持创新动力,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推动社会进步。虽然知识不会因消费而被损耗掉,但是随着新知识的出现,原有的知识会贬值,甚至一文不值。一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知识创新系统是其智力资源长兴不衰、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为此,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要得到维护的话,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3)知识经济背景下学习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知识的消费和一般商品的消费一样,并非“免费的午餐”,它们都需要付出代价。然而,对于知识的消费,其前提是消费者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或积

46、累,即他在消费某一知识前,要有必要的学习作为铺垫,然后才可将新的知识消化进而成为自己的东西;这使其与有形商品的消费区别开来。这里“必要的学习”是需要成本的。不过,新知识的消费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当然,一个人将知识像商品一样来消费,消费到何种程度及给他带来什么样的收益,往往取决于该人实际运用知识满足自己消费需求的能力。因此,在知识经济中每个人能消费多少知识,依赖于该人的知识积累水平及学习和运用能力;所以知识经济时代高级消费者或富有者,是具有高知识水平和善于学习的人,如网络高手在网络时代其消费知识的水平就高于一般人,其获得的收益无疑也会高于一般人。(4)知识可以引导消费知识引导消费的现象

47、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矿泉水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当人们了解并相信矿泉水对人体有益的知识以后,矿泉水,就身价百倍,在法国相当于自来水的100倍的价格。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本身就造就了产品,能够引导了消费,如互联网消费就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产生,Iphone是在高新技术发展后引导出新的消费潮流等均是例证。(5)适度、科学的消费农业经济提倡的是节俭式的低消费,难以刺激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工业经济提倡是物欲横流的高消费,造成世界资源的耗竭、环境污染和不可持续的发展。这两者都不是人类理想的消费方式。知识经济的目标是逐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其指导思想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它提倡的“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消费”方式

48、能够避开上述两种消费方式的不足,它既不主张盲目的苦行、节俭,也不提倡高消费,而认可适度、科学和绿色的消费模式。六、 个人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一)个人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面对知识无比丰富的世界,知识每天都在爆炸性地增长,而个人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所以个人在消费知识时应当有所选择,消费适合自身知识结构、专业特点和有能力消费的知识,而“皓首穷经”式的学习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明确的。当然,随着知识结构的调整、专业的变化及自身知识量的积累和范围的拓展,自己消费知识的方式、能力和范围也会随之变化,对此自身的知识消费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由于知识消费与知识学习密

49、不可分,提升自身知识消费的能力离不开学习,故提倡终身学习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终身消费知识能力的不断提高。本质上知识的学习本身就是知识的消费,“学如行舟,不进则退”,这一古训在今天随着知识的快速增加和发展,变得更为突出。这是个人在消费知识时需要铭记的另一个特点。(二)企业在知识消费中的注意事项1、持续培训和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发展对企业培训员工提出了较高要求,以便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调整或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为创新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事实证明,企业是知识经济社会中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消费的主体,企业在消费知识中获得更多的创新启示和动力;企业的创新和知识消费息息相关:知识创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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