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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社会保险实施意见(市) 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沪镇保办发2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被使用土地人员、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补充意见 (四)。 一、参保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农村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1999年土地延包确权后的人员,或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如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备经济支付能力的
2、,均可为其按暂行办法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并相应变更或交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土地使用改征用的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暂时不被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如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协商一致,签订退还承包土地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参保规定 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可按*区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3、(一)(金府20*33号)文件规定,由征(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其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 (一)对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按办理时*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乘以15年,作为门(急)诊医疗保险,进入补充社会保险。 (二)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至55周岁的,采用自主选择、协议承诺的方式。即:凡选择参加征地养老的,采取协议承诺,按征地养老办法实行养老;凡
4、选择参加镇保的,采取协议承诺,按上述条款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乘以15年,作为门(急)诊医疗保险,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再按其领取养老金前的过渡期内,按办理时*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费补贴,一次性进入补充社会保险,以后按月发放至领取镇保养老金为止。 (三)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征(使)用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再支付生活费补贴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男性已经超过*周岁、
5、女性已经超过55周岁的,按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 (五)对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中,在参加镇保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后,又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分别按*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金府办20*23号)和*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府办20*44号)的办法执行。 三、报批手续 (一)凡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情况的,由用地单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改征用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被征地人员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手续。 (二)凡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况的,由使用土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办妥有关手续后,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手续。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