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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获得行政许可的事 项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 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许可 人从事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与检查。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那么,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负 责监督检查。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以下事项的监督检查:(一)被许可人履行许可事项的情况;(二)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的建造、安装和使用情况;(三)是否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
2、其他事项。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执 法检查、个案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 从事获得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获得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七条通过书面方式难以到达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 地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 查:(一)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情况及使用的产品、设 备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 验;(三)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
3、供有关材料;(四)依法检查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催促被 许可人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平安隐 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 并责令采取措施,立即改正。第九条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平安隐患的处理需要当 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 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获得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
4、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 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并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 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 录在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众无偿查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获得行 政许可活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实施,不得阻碍被许 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对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 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并 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市场监督管
5、理部门 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连同行政处分决定 书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抄告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抄告机关名称;(三)被许可人基本情况;(四)主要违法行为; (五)处理或者行政处分情况;(六)抄告时间和抄告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加盖抄告机关印章。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 本辖区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并依法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将核实、处理情
6、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 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 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在 案,并对被许可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被撤消的;(四
7、)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对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属地管辖的巡查责任 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工程、目标、方法、责任人。对巡查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上级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及 时上报并移交管辖机关处理;属应当上报批准方处理的,应 当上报批准后处理。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辖区内被 许可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二)被行政处分、处理情况;(三)诚信状况。市场监督
8、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实现技术档案系统互 联,运用计算机档案系统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 情况,对行政许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 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的,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行政许可 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工程的具体实施机关、机构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许可工程或者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参照本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