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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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县)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分解与要求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县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340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62.97吨,削减率为10.1%;到2010年底,全县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5000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增加2654.9吨,增长率为113.2%,其中现役、

2、在建和拟建电力企业二氧化硫(so2)绩效排放总量不超过1580吨。 根据*县“*”污染减排目标,我县将污染减排目标分解到各乡(镇)(见附件1)和县重点企业(见附件2),各乡(镇)和重点企业要将承担的污染减排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企业,并制定减排工作进度时间表。 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核查,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承担的污染减排目标制订相应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对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成立污染减

3、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有经费,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落后产业的淘汰进度,确保已关停的污染企业不再恢复生产;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工程治理力度,确保脱硫设施按期投入运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奖惩措施,保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辖区燃煤电厂的脱硫效率不低于规定的目标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污染物减排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乡(镇),将停止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实行“区域限批”。 (二)排污单位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对污染减排负直接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是污染减排的主体,应积极、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执行减排目标计划。县重点污染减排企业(见附件2)要对承担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的每个环节。城市污水处理厂对入厂污水要全部处理,不得超标排放。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停运检修的,应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否则,按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予以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出口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进、出口必须安

5、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运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实行月报制,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月报表(见附件3、附件4)。城市污水处理厂同时上报电费交纳凭据;燃煤电厂同时上报脱硫剂采购凭证、燃煤硫份测试报告。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至辖区环境监察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未按期完成污染减排目标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如下处理: 1、行政处罚; 2、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 3、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费; 4、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5、属上市公司的,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违法行为; 6、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7、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

6、高排放项目以及新增工业用地的审批与核准,实行“企业限批”。 (三)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协调落实。县环保局要设立专门机构对全县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督促和核查;每月对重点污染减排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各乡(镇)、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每半年对各乡(镇)、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向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7、特别是对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向市环保局报告,建议省、市环保部门采取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我县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乡(镇)、重点企业暂缓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县电力主管部门向省、市电力主管部门提出我县脱硫机组的优先上网名单;对县环保局通报未按期完成脱硫工程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向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电监办建议限制其发电量或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县经委负责落实节能调度工作,协同县发展改革委落实“

8、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 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制定县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应向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县统计局要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准确核算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量,2008年开始每季度提供以下统计数据及其与2007年同期相比的增加量:gdp(亿元)、工业增加值(亿元)、全县城镇常住人口(人

9、)、全县煤炭消耗量(万吨)、全县电力行业煤炭消耗量(万吨)、全县电力行业的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等。 县财政局要加大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按照县政府污染减排有关奖惩办法,严格奖惩制度的落实;对未达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的意见,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县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协同县环保局监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脱硫差别电价电量、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负责向县环保部门提供辖区内各地电力企业年度发电情况。 县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履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重点减排单位的减排完成情况进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也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共同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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