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地方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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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辽地税发2007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一)严格执行契税有关税收政策。一是除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现减半征收外,契税税

2、率均按4%执行,各地不得擅自降低税率。二是对个别地区仍执行废止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交纳契税;所购住房支付金额等于或低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为基数,减半交纳契税”的优惠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三是严格执行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减免范围仅限于棚户区居民住房,严禁扩大减免范围。(二)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各地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在个人房屋交易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普通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25

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严格执行个人房屋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一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对住房转让,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对非住房转让,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二是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返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二、切实规范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征管(一)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切实落实“先税后证”的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

4、征收,对交易环节所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到位。(二)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的管理。大力推进公开办税制度。要将个人房屋交易所涉及的税收政策、缴税流程、减免税流程、退税流程、不征收契税流程和所需相关资料向纳税人进行公开、公示。要建立和规范岗位责任制,按照税收属地化原则和相应的财政体制,严肃税款入库和票据报解、缴销制度,严禁拉税行为。“征收窗口”的执法人员要具备执法资格,要按照征收局征收大厅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三)各地要建立计税价格审核和价格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计税价格确认体系。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交易房地产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建造价格和同类房屋先期交

5、易价格等信息,确定本市各地区的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各市地方税务局如果不具备直接确定本市各地区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一是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二是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三是由税务机关招标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四)各地要建立不征收契税的审核制度。由于契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先税后证”的管理制度,对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可以不征收契税的,由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报各市契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房地

6、产承受人下达市地方税务局不予征收契税确认书,房地产承受人凭市地方税务局不予征收契税确认书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的信息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本地区房地产“一户式”数据库,为房地产税制改革打好基础。附件:X市地方税务局不予征收契税确认书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房地产交易 税收 管理 通知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打字:王中 校对: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张进附件XX市地方税务局不征收契税确认书 (X地税不征契税审核字-2xxx-xxx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识别号原产权人名称原产权人识别号交易房地产坐落位置交易面积权属承受人性质权属交易类型计征税额确认不征收税额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权属转移基本情况不征收契税政策依据申请人(单位)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公章)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公章)告知事项:申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若申报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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