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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JGJ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08-8200发布 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目 录1 总则42 术语、代号42.1 术语42.2 代号53 供配电系统53.1 一般规定53.2 负荷分级53.3 供配电系统6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73.5 负荷计算73.6 无功补偿84 配变电所84.1 一般规定84.2 所址选择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85 自备应急电源85.1 自备应急
2、柴油发电机组85.2 应急电源装置(EPS)8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96 低压配电96.1 一般规定 96.2 低压配电系统96.3 特低电压配电96.4 导体选择96.5 低压电器的选择10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107 电源布线系统117.1 一般规定 117.2 导管布线117.3 电缆布线117.4 电气竖井布线127.5 封闭式母线布线127.6 室外布线138 电气设备138.1 一般规定 138.2 电梯138.3 电动门148.4 住宅套内配置149 电气照明169.1 一般规定 169.2 公共照明169.3 住户照明169.4 照明节能1610 防雷与接地161
3、0.1 一般规定1610.2 防雷1710.3 等电位联结1710.4 接地17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1811.1 一般规定18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1812 信息设施系统1912.1 一般规定1912.2 通信接入系统1912.3 电话交换系统1912.4 信息网络系统2012.5 综合布线系统2012.6 有线电视系统2012.7 公共广播系统22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2212.9 家居配线箱2212.10 家居控制器2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2313.1 一般规定23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2313.3 信息服务系统23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23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
4、理系统23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2314.1 一般规定23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4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2415 公共安全系统2415.1 一般规定24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5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515.4 应急联动系统2716 机房工程2716.1 一般规定2716.2 机房2716.3 控制室28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2816.5 电信间281 总 则1.0.1 为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
5、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人防工程的电气设计。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选择具有国家授权机构认证的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2.1 术语2.1.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住宅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6、2.1.2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1.3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1.4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1.5 套 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住宅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1.6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2.1.7 特低电压 (ELV)extr
7、a-low voltage不超过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类电压限值的电压,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2.1.8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2.1.9 家居配线箱(HDD) 完成每套住宅单位内数据、语音、图像等有线信息缆线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2.1.10 家居控制器(HC)home controller 完成每套住宅单位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2.1.11 家居管理系统(HMS) home management syste
8、m 通过家居布线、住宅建筑(小区)布线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单元数据库或家庭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为住宅者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环保的生活环境。2.2 代号ATSE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SAS 安全防范系统FAS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AS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MS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TCP/IP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ISDN 综合业务数字网PSTN 公用电话网DDN 数字数据网CD 建筑群配线设备BD 建筑物配线设备FD 楼层配线设备TO 信息插座TE 终端设备SW 交换机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发展规划以及
9、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2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3章的有关规定。3.2 负荷分级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和消防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和消防用电负荷的分级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名称主要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一级*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10、一级19层及19层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一级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下商场或公共场所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一级10-18层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二级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m2的地下商场或公共场所消防设备,应急照明二级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3.2.2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3.3 供配电系统3.3.1 住宅建筑(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3.3.2 住宅建筑
11、用电指标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和电能表的选择建筑面积S(m2)用电指标(kW ) 电能表 一、两居室住宅S9045(20)A两、三居室住宅90S150610(40)A三、四居室住宅150200101220(80)A3.3.3 除特殊情况外,每套住宅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3.3.4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1 独门独户的电能表可单独安装于该户附近;2 多层住宅建筑电能表宜集中安装在单元首层;3 高层住宅建筑电能表宜集中安装在每层配电间(电气竖井)内;每层少于4户的高层住宅建筑,电能表宜23层集中安装
12、;4 采用表具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系统的电能表,安装位置可不做规定,由各工程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宜为2.0m。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1 当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大于等于250kW时,宜由10(6)kV高压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小于250kW时,可由220/380V低压供电。3.4.2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
13、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3.4.3 宜采取抑制措施,将住宅建筑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3.5 负荷计算3.5.1 住宅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5.2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5.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 3.5.3选取。表 3.5.3
14、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390.95-14120.90-0.956180.75-0.808240.66-0.7010300.58-0.6512360.50-0.6014420.48-0.5516480.47-0.5518540.45-0.502163043-0.5024720.41-0.4525-10075-3000.40-0.45125-200375-6000.33-0.35260-300780-9000.26-0.30注:1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由于地区、住宅群体不同而不同,本表数值仅供参考。2 住宅的公用照明
15、及公用电力负荷需要系数,可按0.8选取。 3.6 无功补偿3.6.1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6.2 有谐波源的住宅建筑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4 配变电所4.1 一般规定4.1.1 住宅建筑(小区)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住宅群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4.1.2住宅建筑(小区)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16第4章的规定。4.2 所址选择4.2.1 住宅小区、别墅群宜集中设置独立式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1250kVA),供电半径较长(200m)时,也可分散设置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4.2.2 高层住宅宜在非最底层的地下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4.2.3 多层住宅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4.2.4 预装式变电站不宜安装在距离最近的住宅主要窗户的主视方向。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3.1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4.3.2 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4.3.3 设置在住宅建筑
17、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4.3.4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5 自备应急电源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5.1.1 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5.1.2 住宅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6.1章节的规定。5.1.3 设置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合理进行噪声控制。5.2 应急电源装置(EPS)5.2.1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做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
18、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5.2.2 住宅建筑工程中应急电源装置(EPS)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6.2章节的规定。5.2.3 应急电源装置(EPS)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5.3.1 住宅建筑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5.3.2 住宅建筑工程中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6.3章节的规定。 6 低压配电6.1 一般规定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
19、类别、规模、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7章的规定。6.2 低压配电系统6.2.1 住宅建筑低压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平衡。每单元(层)6-12户应设一个电源检修断路器。6.2.2 每套住宅应采用单相供电,供电容量不宜超过15kW。有三相用电设备的住户,三相电源只供设备专用。6.2.3 每套住宅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6.2.4 多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宜)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2 电
20、源宜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保护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3 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当多层住宅单元(门洞)数为3的整数倍时,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可采用单相配电系统。6.2.5 高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宜)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2 高层住宅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宜(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1)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2)可采用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
21、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3)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3 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每层宜采用单相供电。6.2.6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6.3 特低电压配电6.3.1 住宅建筑小区喷水池等潮湿场所内的照明及水泵等设备应选用特低电压ELV供电。6.4 导体选择6.4.1 住宅建筑户内布线应选用铜芯导体。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分支电缆、电缆、电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成束敷设的缆线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缆线。6.4.4 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层的缆
22、线或无烟无卤绝缘层的缆线。6.4.5 高层住宅建筑中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控制缆线应采用耐火类缆线。当缆线为穿金属管、阻燃硬质塑料管在保护层不小于30mm的混凝土内暗敷或在具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线槽内明敷时可采用非耐火类缆线。6.4.6 住宅建筑住户的供电系统缆线,中性导体和相导体应同材质同截面。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表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mm2)相导体的截面S相应中性导体的截面S(N)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E)S16SS16S35S1635S400SS/2400800SS/46.5 低压电器的选择6.5.1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
23、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2 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3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 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级开关;5 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6.5.2 CB级ATSE不宜用作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自动转换电器,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具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6.5.3 当采用PC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切换开关应能保证
24、在上下级断路器动作前可耐受故障电流。6.5.4 住宅建筑中的ACB和MCCB应做双重绝缘且免维护。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6.1 每幢住宅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断路器,应具有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报警功能,可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1 当供电部分的电气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小于300mA时,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动作电流IZ宜为300mA。2 当供电部分的电气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于等于300 mA且小于500mA时,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动作电流IZ宜为500mA。3 当供电部分的电气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于等于500 mA时,应多路配电并分别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或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设
25、置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4 多级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时限和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有选择性配合。6.6.2 凡带消防用电设备的回路不得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应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照明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事故报警除应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6.6.3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6.6.4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
26、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6.6.5 住宅建筑的每个住户配电箱应设置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断路器。7 电源布线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住宅建筑(小区)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8章的有关规定。7.1.2 住宅建筑(小区)的直敷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线槽布线的设计参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8章,本规范不做补充。7.2 导管布线7.2.1 住宅建筑户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
27、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塑料导管或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缆线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缆线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同时应满足与其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缆线保护导管暗敷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7.2.4 当电线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线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应避免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7.2.5 当导管布线
28、管路较长或有两个以上转弯时,宜加装接线盒。当加装接线盒困难时,可将管径加大一级。7.2.6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顶棚内敷设。7.2.7 与卫生间无关的缆线暗敷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配电线路导管及灯位应避开便器、浴盆等卫生洁具。7.2.8 净高小于2.5m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布线。7.3 电缆布线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7.3.2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7.3.3
29、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7.3.4 电缆进出住宅建筑物时应避开住宅建筑物入口,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并应在距基础35m处设电缆井,解决室内外高差。7.3.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用于高层住宅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7.3.6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7.4 电气竖井布线7.4.1 当干线截面较大或数量较多时,宜明敷在专用电气竖井内;当干线截面较小或数量较少时,宜暗敷设于墙内。7.4.
30、2 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导管、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当电度表设于电气竖井内时,应采用导管、密闭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楼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禁。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应向公共通道开启。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系统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当高层住宅建筑电气竖井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7.4.5 应根据主干缆线所需的最大路由,预留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越井壁的洞口。7.4
31、.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电气竖井内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作防火封堵;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电气竖井内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作防火封堵。7.4.7 采用预制分支电缆、电力电缆垂直敷设时,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7.4.8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7.4.9 电力和电信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电力与电信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7.4.10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带接地的电源插座。设在竖井内的照明
32、开关面板应带指示灯。7.4.11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7.4.12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7.5 封闭母线布线7.5.1 当高层住宅建筑采用树干式供电或用电负荷容量较大且设有电气竖井时,供电干线可采用封闭母线。7.5.2 住宅建筑封闭式母线不宜采用外露的跨接线实现各段母线外壳的等电位连接。7.5.3 住宅建筑封闭式母线应具有良好的免维护性能。7.5.4 封闭母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等)内时除外。7.5.5 封闭母线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33、7.6 室外布线7.6.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城镇较易翻修的人行道下或道路边,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7.6.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9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7.6.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18时,宜采用电缆沟的敷设方式。7.6.4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7.6.5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宜符合表7.6.5-1和表7.6.5-2的规定。表7
34、.6.5-1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低压中压高压电力电缆0.50.50.51.01.52.0注1电信电缆1.01.00.51.01.51.00.5电信管道1.01.01.01.02.01.01.20.2注:1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他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 m;2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 Mpa ,高压为0.30.8 Mpa。表7.6.5-2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电力电
35、缆0.150.500.500.500.50电信电缆0.200.500.500.150.500.250.25电信管道0.100.150.150.150.500.250.25明沟沟底0.500.500.500.500.500.500.507.6.6 各类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7.6.6的规定。表7.6.6 各类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m)建筑物基础平地上杆柱(中心)铁路(中心)城市道路侧石边缘公路边缘通信、照明及35kv电力管道直埋2.51.02.03.03.751.51.0地沟0.5电力电缆0.60.60.60.63.751.51.0电信电缆0.60.
36、50.60.63.751.51.0电信管道1.51.01.01.03.751.51.08 电气设备8.1 一般规定8.1.1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元器件。应考虑选择绿色环保材料生产制造的元器件。8.1.2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9章的有关规定。8.2 电梯8.2.1 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8.2.2 住宅建筑的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8.2.3 当电梯回路断电时,客梯应具有自动平层、自动打开电梯门功能。消防梯应能满足消防要求。8.2.4 一幢住宅楼安装的
37、电梯小于或等于三台时,电梯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8.2.5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单相带接地的电源插座;应设置单相和三相检修电源。8.2.6 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空调方式。8.2.7 电梯井道照明回路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引出。井道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控制。8.2.8 电梯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8.2.9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单相带接地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51.8m。8.3 电动门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
38、)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有过电流保护。8.3.2 在电动门维护方便的操作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8.3.3 用于室外的电动大门的配电线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3.4 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8.4 住宅套内配置8.4.1 每套住宅应设一个配电箱,住宅配电箱宜暗装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箱底距地1.8m。8.4.2 住户配电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应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
39、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4.3 住户配电箱的回路(宜)应按下列标准配置:1 三居室以下的住宅宜设置一个照明回路,三居室及以上的住宅且光源数量超过25个,宜设置两个照明回路;2 厨房应设置一个电源插座回路。3 卫生间应设置一个电源插座回路。4 厨房、卫生间除外的其他功能房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5 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大于20m2时,宜预留柜式空调插座回路。6 使用面积小于等于20m2的起居室、卧室、书房宜预留分体空调插座。每一回路分体空调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个。7 住户配电箱配置回路数不宜小于表8.4.3里的规定。表 8.4.3 住户配电箱配
40、置回路数量回路数柜式空调插座分体空调插座厨房插座卫生间插座电源插座照明合计两居室以下11111156两居室11211116三居室121121278四居室123121212810四居以上123412223121015 注:不需空调(制冷为主,采暖为附)地区或自筹资金建盖的自用住房,空调回路可根据需求配置。8.4.4 别墅住户配电箱应根据建筑面积及使用要求自行确定,但配置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第8.4.2条的要求,回路数不宜低于本规范表8.4.3中四居室的要求。8.4.5 村镇住宅住户配电箱的回路配置标准宜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的要求。8.4.6 住户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电源插座,分
41、体空调、排烟风机宜选用三孔10A电源插座,其他用电设备插座宜选用二、三孔10A电源插座。洗衣机、分体空调及电热水器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未封闭阳台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电源插座,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的电源插座,卫生间吹风机、剃须刀应选用安全型电源插座。住宅建筑户内设置的电源插座的基本配置数量不宜低于表 8.4.6的规定。表 8.4.6 住宅建筑户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数量 房 间 名 称插座类型、用途、起居室 (厅)主卧室次卧室厨 房卫生间书 房二、三孔双联插座(组)4322-2三孔插座(柜式空调)1-三孔插座(分体空调)111-1三孔插座(热水器)-11-三
42、孔插座(排气扇、排烟风机)-11-三孔插座(洗衣机)1三孔插座(电冰箱)1 注: 1除有要求外,起居室空调插座只预留一种方式。卫生间吹风、剃须插座做为可选项,不列入基本配置表。1 表中数值不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工作区所需的电源插座。2 厨房插座的预留量不包括电灶的使用。8.4.7 起居室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4个墙面上,主卧室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除进门以外的其他3个墙面上,次卧室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没门窗的2个墙面上,书房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工作区。8.4.8 除专门要求外,住户内插座应暗装,电源插座、柜式空调插座、冰箱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 0.5m;分体式空调插座、排烟风机插座、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插座、洗衣机插座、剃须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31.5m。8.4.9 住户内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9 电气照明9.1 一般规定9.1.1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0章的有关规定。9.2 公共照明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9.2.2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