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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 公布 2006-10-20 实施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 公布 2006-10-20 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编号:XK-04-003编号:XK-04-003 2 关于公布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关于公布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全许办2006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审查部: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
2、2006 年 10 月 20 日起实施。二六年八月二日 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 3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 录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和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4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3、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 8 收费 9 工作人员守则 10 附则 附件 1: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企业实地核查表 附件 2: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 3: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检测项目及样品数量 4 1 总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各种高、
4、中、低电压等级电力线进行信息传输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各种高、中、低电压等级电力线进行信息传输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单元、规格及执行标准见表 1。表 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单元、规格及执行标准 序号 申证单元 规格 执行标准 1 峰值包络功率40W GB/T 7255 DL/T 745 2 全数字电力线载波机 峰值包络功率40W GB/T 7255 DL/T 745 3 峰值包络功率40W GB/T 7255 DL/T 745 4
5、 数字化电力线载波机 峰值包络功率40W GB/T 7255 DL/T 745 5 峰值包络功率40W GB/T 7255 DL/T 745 6 模拟电力线载波机 峰值包络功率40W GB/T 7255 DL/T 745 7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 各种电压等级 DL/T 524 8 380V电压等级35kVGB/T 7255 IEC 61334 9 电力线信息传输装置 电压等级380V DL/T 698 注:以上标准应使用最新有效版本。说明:1)以上第 1-6 项中,相同申证单元中高功率规格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可以覆盖低功率规格的,反之不可覆盖。2)以上第 9 项中不包括利用电力线进行信息传输功能之外
6、的部件。3)定义?全数字电力线载波机在电力线传输媒介上以已调制数字信号的方式传输信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数字化电力线载波机在信号调制中采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并在电力线传输媒介上传输模拟信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5?模拟电力线载波机在电力线传输媒介上传输模拟信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继电保护收发信机在电力线传输媒介上传输继电保护信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电力线信息传输装置在相应电压等级下利用电力线路进行信息传输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4)表 1 中执行标准全称如下:?GB/T 7255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DL/T 745 复用型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远动信号接口?DL/T 524 继电保护专
7、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IEC 61334 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DL/T 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仅载波部分)2 工作机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电力行业及与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生产、应用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企业严格实施生产许可证
8、管理制度,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91 号-南门(国图文化大厦)邮政编码:100044 电 话
9、:01051966555 传 真:01051966455 电子信箱: 网 址:http:/ 6联 系 人:张煚治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电力工业通信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瑞路
10、 8 号 邮政编码:210003 电 话:025-83092101 传 真:025-83478005 E m a i l:palpal- 网 址:http:/www.pal- 联 系 人:汤效军 检验产品范围:所有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2)国家继电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河南许昌建设路 32 号 邮政编码:461000 电 话:0374-3212775 联 系 人:李亚萍 检验产品范围:所有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
11、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74 许可程序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
12、种、规格型号”一栏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表 1 中相应的申证单元和规格填写;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
1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
14、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
15、格处理。8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3)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
16、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17、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
18、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 9序执行。5 5 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1。5.2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2 所示。表 2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
19、设备 序号 类别 要求 高温试验房(箱)焊接工具 1 生产设备 多用表 数字传输误码测试仪 振荡器、选频表 示波器 频率计 耐压测试仪 2 检测设备 绝缘电阻测试仪 5.3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产品检验抽样由核查组或由其指定人员进行,填写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3)。抽样时应首先核实供抽样产品帐物是否相符,发现弄虚作假应停止抽样,按产品不合格处理。5.4.1.2 抽样数量:点对点型产品为 2 台(2 台为 1 套);网络型产品为 3 台,其中应包括 1
20、 台主站(3 台为 1 套)。5.4.1.3 抽样基数:3(套)5.4.1.4 抽样地点:一般在企业的成品库实施抽样,当成品库内无样品时,也可以在企业生产线末端实施抽样。5.4.1.5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从 3 套母样中随机抽取 1 套样品。10表 3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单位名称 邮编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受检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名称型号 产品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情况 抽样日期 姓名 单 位 职务(职称)抽样组 人 员 企业参加 抽样人员(签字)样品送达 检查情况 说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一份抽样组交派出单位。2.从封样日
21、起,7 日内将样品送(寄)到指定检测单位。3.检测单位名称地址:电力工业通信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国家继电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南瑞路 8 号 地址:河南许昌建设路 32 号 电话:025-83092101 电话:0374-3212775 传真:025-83478005 邮编:210003 邮政编码:461000 11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及所需的样品数量见附件 3。5.4.2.2 检验依据 产品检验依据按照表 1 所列标准。5.4.2.3 判定标准 将检验项目按照关键项和一般项两种分类,见附件 3。一般项:尺寸、外观检查、机械性
22、能试验 关键项:电性能试验、高低温试验、电磁兼容试验 一般项中出现 2 项不合格可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关键项中只要出现 1 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产品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表 1 中相应申证单元名称和规格。例:电力线信息传输装置:380V电压等级35kV。说明:“电力线信息传输装置”表示产品单元名称,“380V电压等级35kV”表示产品规格。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
23、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
24、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 12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
25、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
26、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4-003-。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0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
27、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8、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13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
29、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收费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127 号工业产品生产
30、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 2200 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3 公告费:每个企业 400 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1793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
31、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14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
32、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自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10 月 20 日起实施
33、,原实施细则作废。15附件 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企 业业 名名 称称:企业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单元名称:规规 格格 型型 号: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八、售后服务保障,共 8 章 30 条 43 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
34、为 2.1 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 2.2.1 款、2.3 测量设备的 2.3.1 款、6.3 出厂检验、7.3 行业特殊要求共5 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 38 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 8 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2)。
35、17一、质量管理职责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 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 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 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
36、实施考核并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8二、生产资源提供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 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合格?不合格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 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合格?不合格 2.2 设备工装 2 企业
37、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 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合格?不合格 2.3 测量设备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9三、人力资源要求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38、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
39、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4 生产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2.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5 人员培训 5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
40、格 20四、技术文件管理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 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4.1 技术标准 2 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
41、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4.2 技术文件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合格?一般不合格
42、?严重不合格 21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4.3 文件管理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2五、过程质量管理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
43、、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4是否按采购文件
44、进行采购。?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1 采购控制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2 工艺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3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
45、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 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1 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3 质量控制 2 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
46、施质量控制。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4 特殊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1对特殊过程(如热处理、铸造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4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5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
47、和追溯性。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5.6 不合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25六、产品质量检验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
48、计量设备管理制度。?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6.1 检验管理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6.2 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3.是否作检验记录。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6.3*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
49、装和标识。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合格?不合格 6.4 委托检验 定期检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2 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 26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
50、隔离和防护。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2 劳动防护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3*行业特殊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对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如环保、产业政策等)。1.发信功率和使用频段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功能及接口符合行业要求。?合格?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