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19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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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 行)SD 29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 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 能源电198820号 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88年9月1日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第

2、1.0.2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第1.0.3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第1.0.4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第1.0.5条 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

3、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第二章 防 护 第2.0.1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2.0.2条 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第2.0.3条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第2.0.4条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第2.0.5条 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2)为处理

4、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3)消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第2.0.6条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三章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第一节 巡 视、检 查、维 护 第3.1.1条 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 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第3.1.2条 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1)定期

5、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2)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如:台风、暴雨、复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3)夜间巡视。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子表面有无闪络,检查木横担有无燃烧现象等。(4)故障性巡视。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5)监察性巡视。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第3.1.3条 线路巡视周期按表3-1规定执行。第3.1.4条 巡视的主要内容:一、杆塔 (1)杆塔是否倾斜:铁塔构件有

6、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木杆有无腐朽、烧焦、开裂,绑桩有无松动,木楔是否变形或脱出。(2)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3)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4)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5)杆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6)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二、横担及金具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 (1)木横担有无腐朽、烧损、开裂

7、、变形。(2)铁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3)金具有无锈蚀、变形;螺栓是否紧固,有无缺帽;开口肖有无锈蚀、断 裂、脱落。三、绝缘子 (1)瓷件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2)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四、导线(包括架空地线、耦合地线)(1)有无断股、损伤、烧伤痕迹,在化工、沿海等地区的导线有无腐蚀现象。(2)三相驰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3)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如:接头变色,雪先熔化等),连接线夹弹 簧垫是否齐全,累帽是否紧固。(4)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5)导线上有无抛扔物。(6)固定导线用绝缘子上的绑线

8、有无松弛或开断现象。五、防雷设施 (1)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络痕迹,表面是否脏污。(2)避雷器的固定是否牢固。(3)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邻相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4)各部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5)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6)雷电观测装置是否完好 六、接地装置 (1)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2)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3)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4)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七、拉线、顶(撑)杆、拉线柱 (1)拉线有无锈蚀、松弛、断股和张力

9、分配不均等现象。(2)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3)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或缺少。(4)拉线是否妨碍交通或被车碰撞。(5)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6)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7)顶(撑)杆、拉线柱、保护桩等有无损坏、开裂、腐朽等现象。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5 八、接户线 (1)线间距离和对地、对建筑物等交叉跨越距离是否符合规定。(2)绝缘层是否老化、损坏。(3)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电化腐蚀现象。(4)绝缘子有无破损、脱落。(5)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腐朽、锈蚀、损坏等现象。(6

10、)弛度是否合适,有无混线、烧伤现象。九、沿线情况 (1)沿线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2)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筒、天线等。(3)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4)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5)查明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申请手续,其安全措施是否妥当。(6)查明防护区内的植树、种竹情况及导线与树、竹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7)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外物、飘洒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8)查明沿线污秽情况。(9)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11、10)有有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第3.1.5条 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按表3-2规定执行。第二节 运 行 标 准 第3.2.1条 杆塔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1)杆塔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0.1m。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6 (2)木杆与混凝土杆倾斜度(包括挠度)转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3)铁塔倾斜度 50m以下:10/1000 50m及以上:5/1000 第3.2.2条 混凝土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不宜有纵向裂

12、纹,横向裂纹不宜超过1/3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木杆不应严重腐朽;铁塔不应严重锈蚀,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 5/1000,各部螺栓应紧固,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露筋。第3.2.3条 横担与金具应无严重锈蚀、变形、腐朽。铁横担、金具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二分之一。木横担腐朽深度不应超过 横担宽度的三分之一。第3.2.4条 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歪,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第3.2.5条 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第3.2.6条 导(地)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第3.2.7条 导(地)线应无断股;七股导(地)线中的任一股导线

13、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二分之一;十九股及以上导(地)线,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第3.2.8条 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0.2m 1kV以下 0.1m;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kV 0.3m 1kV以下 0.15m;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以下)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第3.2.9条 三相导线弛度应力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5%或+10%;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第3.2.10条 绝缘子、瓷横担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

14、于100mm2,瓷横担线槽外端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200mm2,铁脚无弯曲,铁件无严重锈蚀。第3.2.11条 绝缘子应根据地区污移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寸。污移等级标准见附录1。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7 第3.2.12条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第3.2.13条 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第3.2.14条 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第3.2.15条 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淤陷、缺土等现象。第3.2.16条 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无剥落、开裂等现象;导线不应松弛;

15、每根导线接头不应多于1个。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连结。第3.2.17条 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腐朽。第3.2.18条 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四章 配电设备的运行 第一节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第4.1.1条 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1规定执行。第4.1.2条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内容:(1)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2)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3)呼吸器是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4)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5)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

16、是否良好。(6)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7)各人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漏油现象。(8)各部螺栓是否完整、有无松动。(9)铭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10)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熔丝大小是否合适。(11)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 定,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12)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木构件有无腐朽;砖、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缝和倒塌的可能;地面安装的变压器,围栏是否完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8 (13)变压器台上的其他设备(如表箱、开关等)是

17、否完好。(14)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积,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植类物接近带电体。第4.1.3条 新的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除外观检查合格外,应有出厂试验合格证和供电局(电业局)试验部门的试验合格证,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1)变压器性能参数: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压):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载电流;阻抗电压。(2)工频耐压。(3)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4)直流电阻测量。(5)绝缘油简化试验。注: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做匝。层间绝缘耐压试验。各项试验标准见附录2。第4.1.4条 新变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6451.186和GB1094.1 1094.585“电力

18、变压器标准”的规定。第4.1.5条 变压器停运满一个月者,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搁置或停运六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应做绝缘电阻和绝缘油耐压试验。干燥、寒冷地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停运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 八个月。第4.1.6条 运行变压器所加一次电压不应超过相应分头电压值的105%。最大负荷不应超过变压器额定容量(特殊情况除外)。上层油温不宜超过85。第4.1.7条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查、处理。(1)瓷件裂纹、击穿、烧损、严重污秽;瓷裙损伤面积超过100mm2。(2)导电杆端头过热、烧损、熔接。(3)漏油、严重渗油、油标上见不到油面。(4)绝缘油老化,

19、油色显著变深。(5)外壳和散热器大部分脱漆,严重锈蚀。(6)有异音、放电声、冒烟、喷油和过热现象等。第4.1.8条 配电变电器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1)额定电压相等,电压比允许相差0.5%。(2)阻抗电压相差不得超过10%。(3)结线组别相同。(4)容量比不得超过31。第4.1.9条 变压器并列前应作核相试验,并列运行后,应在低压侧测量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9 电流分配,在最大负荷时,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应过负荷。第二节 配 变 站 第4.2.1条 配变站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2规定执行。第4.2.2条 配变站的巡视、检查

20、内容:(1)各种仪表、信号装置指示是否正常。(2)各种设备、各部接点有无过热、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导体(线)有无断股、裂纹、损伤;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空气开关运行是否正常。(3)各种充油设备的油色、油温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现象;呼吸器中的变色硅胶是否正常。(4)各种设备的瓷件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坏、放电痕迹等异常现象。(5)开关指示器位置是否正常。(6)室内温度是否过高,有无异音、异味现象:通风口有无堵塞。(7)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是否完好。(8)建筑物、门、窗等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有无渗、漏水现象,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有效。(9)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清晰。(10)周围有无威胁安全、影

21、响运行和阻塞检修车辆通行的堆积物等。(11)接地装置连结是否良好,有无锈蚀、损坏等现象。第4.2.3条 仪表、保护装置等设备的运行,参照部颁有关专业规程。第三节 柱上油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第4.3.1条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清扫周期与线路的周期相同,柱上油断路器、油负荷开关绝缘电阻测量每两年进行一次,大修周期不应超过五年,操作频繁的开关应缩短大修周期。第4.3.2条 巡视检查内容:(1)外壳有无渗、漏油和锈蚀现象。(2)套管有无破损、裂纹、严重脏污和闪络放电的痕迹。(3)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线间和对地距离是否足够。(4)油位是否正常。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

22、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0 (5)开关分、合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清晰。第4.3.3条 交接和大修后的柱上开关,应进行下列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其试验项目及其标准如下:(1)绝缘电阻测量:用2500V兆欧表,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000M。(2)每相导电回路电阻测量:导电回路电阻值不宜大于500。(3)工频耐压试验:工频耐压试验值按表4-3规定。(4)绝缘油试验:按附录2附表2-4规定。第4.3.4条 通过开关的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断路器安装点的短路容量应小于其额定开断容量。第四节 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第4.4.1条 隔离开关、熔断器的巡视、检查、清扫周期与线路的周期相同。其巡视、检查内容如下

23、:(1)瓷件有无裂纹、闪络、破损及脏污。(2)熔丝管有无弯曲、变形。(3)触头间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烧损、熔化现象。(4)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5)引线接点连接是否良好,与各部间距是否合适。(6)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7)操作机构是否灵活,有无锈蚀现象。第4.4.2条 检查发现以下缺陷时,应及时处理:(1)熔断器的消弧管内径扩大或受潮膨胀而失效。(2)触头接触不良,有麻点、过热、烧损现象。(3)触头弹簧片的弹力不足,有退火、断裂等情况。(4)机构操作不灵活。(5)熔断器熔丝管易跌落,上下触头不在一条直线上。(6)熔丝容量不合适。(7)相间距离不足0

24、.5m,跌落熔断器安装倾斜角超出1530范围。第4.4.3条 熔断器遮断容量应大于其安装点的短路容量;通过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最大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第五节 电容器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1 第4.5.1条 电容器的巡视、检查、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第4.5.2条 巡视检查内容:(1)瓷件有无闪络、裂纹、破损和严重脏污。(2)有无渗、漏油。(3)外壳有无鼓肚、锈蚀。(4)接地是否良好。(5)放电回路及各引线接点是否良好。(6)带电导体与各部的间距是否合适。(7)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8)并联电容器的单台熔丝是否熔断。(

25、9)串联补偿电容器的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异常和放电痕迹。第4.5.3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运行,进行处理:(1)电容器爆炸、喷油、漏油、起火、鼓肚。(2)套管破损、裂纹、闪络烧伤。(3)接头过热、熔化。(4)单台熔丝熔断。(5)内部有异常响声。第4.5.4条 电容器运行中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值。第4.5.5条 电容器的保护熔丝可按电容器的额定电流的1.21.3倍进行整 定。第五章 防雷与接地 第5.0.1条 防雷装置应在雷季之前投入运行。第5.0.2条 防雷装置的巡视周期与线路的巡视周期相同。第5.0.3条 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 13年 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 13年

26、 第5.0.4条 FS型避雷器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00M。第5.0.5条 FS型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应在表5-1和表5-2的规定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2 第5.0.6条 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与其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进行。第5.0.7条 柱上变压器、配变站、柱上开关设备、电容器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二年至少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第5.0.8条 总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

27、应大于10,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第5.0.9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配电线路的干线和分干线(支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在线路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也应将零线重复接地。第5.0.10条 柱上开关、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防雷装置,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第5.0.11条 配变站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第5.0.12条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杆塔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5-3所列数值。第5.0.13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接地引下线一般不与拉线、拉线抱箍相接触。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6.0.1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1)尽快查出事故

28、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2)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4)对已停电的用户尽快恢复供电。第6.0.2条 配电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1)断路器掉闸(不论重合是否成功)或熔断器跌落(熔丝熔断)。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3 (2)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3)变压器一次或二次熔丝熔断。(4)线路倒杆、断线;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件。(5)用户报告无电或电压异常。第6.0.3条 运行单位为便于迅速、有效的处理事故,应建立事

29、故抢修组织和 有效的联系办法。第6.0.4条 高压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应迅速组织人员(包括用电监察人员)对该线路和其相连结的高压用户设备进行全面巡查,直至故障点查出为止。第6.0.5条 线路上的熔断器或柱上断路器掉闸时,不得盲目试送,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有关设备,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第6.0.6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可用柱上开关或其他设备(如用负荷切断器操作隔离开关或跌落熔断器)分段选出故障段。第6.0.7条 变压器一、二次熔丝熔断按如下规定处理:(1)一次熔丝熔断时,必须详细检查高压设备及变压器,无问题后方可送电。(2)二次熔丝(片)熔断时,首先查明熔断器接触

30、是否良好,然后检查低压线路,无问题后方可送电,送电后立即测量负荷电流,判明是否运行正常。第6.0.8条 变压器、油断路器发生事故,有冒油、冒烟或外壳过热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并待冷却后处理。第6.0.9条 事故巡查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经过做好记录(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原因、抢救情况等),并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一切部件,加以妥善保 管,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第6.0.10条 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第6.0.11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遵守本规程和其他有关的部颁规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

31、取临时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处理。第6.0.12条 运行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抢修用品。第七章 技 术 管 理 第一节 技 术 资 料 第7.1.1条 运行部门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1)配电网络运行方式图板或图纸。(2)配电线路平面图。(3)线路杆位图(表)。(4)低压台区图(包括电流、电压测量记录)。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4 (5)高压配电线路负荷记录。(6)缺陷记录。(7)配电线路、设备变动(更正)通知单。(8)维护(产权)分界点协议书。(9)巡视手册。(10)防护通知书。(11)交叉跨越记录。(12)事故、障碍记录。(13)变

32、压器卡片。(14)断路器、负荷开关卡片。(15)配变站巡视记录。(16)配变站运行方式结线图。(17)配变站检修记录。(18)配变站竣工资料和技术资料。(19)接地装置布置图和试验记录。(20)绝缘工具试验记录。(21)工作日志。第7.1.2条 运行部门应备有下列规程:(1)电力工业管理法规。(2)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运行规程。(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5)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6)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7)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9)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10

33、)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13)变压器运行规程。(14)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第二节 缺 陷 管 理 第7.2.1条 缺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运行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障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变化规律,为大修、更新改造设备提供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5 依据。第7.2.2条 缺陷按下列原则分类:(1)一般缺陷。是指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可列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去消除。(2

34、)重大缺陷。是指缺陷比较严重,但设备仍可短期继续安全运行。该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加强监视。(3)紧急缺陷。是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 处理。第7.2.3条 运行人员应将发现的缺陷,详细记入缺陷记录内,并提出处理意见,紧急缺陷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第三节 设 备 标 志 第7.3.1条 配电线路及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主要标志内容如下:(1)配电线路名称和杆塔编号。(2)配变站的名称或编号。(3)相位标志。(4)开关的调度名称和编号。第7.3.2条 变电所配电线的出口和配变站的进、出线

35、应有配电线名称、编号和相位标志。架空配出线的标志设在出线套管下方(或构架上)。电缆配出线的标志设在户外电缆头下方。第7.3.3条 每基杆塔和变压器台应有名称和编号标志,标志设在巡视易见一侧,同一条线路标志应设在一侧。第7.3.4条 导线的三相用黄、绿、红三色标志。下列杆塔应设有相色标志。(1)每条线的出口杆塔。(2)分支杆。(3)转角杆。第7.3.5条 配电站(包括箱式)和变压器应有警告牌。第四节 电 压 管 理 第7.4.1条 配电运行人员应掌握配电网络中高压线路和低压台区的电压质量情况,运行部门要采取技术措施,为提高供电电压质量而努力。第7.4.2条 供电局供到用户受电端(产权分界点)的电

36、压变动幅度应不超过受电设备(器具)额定电压的下列指标范围:110kV用户 7%;低压动力用户 7%;低压照明用户 +5%10%。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6 第7.4.3条 配电线路的电压损失,高压不应超过5%,低压不应超过4%。第7.4.4条 低压网络每个台区的首、末端每年至少测量电压一次。第7.4.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测量电压:(1)投入较大负荷。(2)用户反映电压不正常。(3)三相电压不平衡,烧坏用电设备(器具)。(4)更换或新装变压器。(5)调整变压器分接头。第五节 负 荷 管 理 第7.5.1条 配电变压器不应过负荷运行,应经济运行,最大负荷

37、电流不宜低于额定电流的60%,季节性用电的专用变压器。应在无负荷季节停止运行。第7.5.2条 变压器的三相负荷应力求平衡,不平衡度不应大于15%,只带少量单相负荷的三相变压器,零线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25%,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将负荷进行调整。不平衡度的计算式为:不平衡度最大电流最小电流最大电流0000100=第7.5.3条 变压器熔丝选择,应按熔丝的安秒特性曲线选定。如无特性曲线可按以下规定选用。(1)一次熔丝的额定电流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倍数选定,10100kVA变压器为13倍,100kVA以上变压器为1.52倍。(2)多台变压器共用一组熔丝时,其熔丝的额定电流按各变压器额定电流之和的1.

38、01.5倍选用。(3)二次熔丝的额定电流按变压器二次额定电流选用。(4)单台电动机的专用变压器,考虑起动电流的影响,二次熔丝额定电流可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选用。(5)熔丝的选定应考虑上下级保护的配合。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7 附录B 变压器试验标准 一、绝缘电阻测量 使用额定电压为10002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其值不低于出厂值的 70%。(附表2-1为换算到同一温度后比较)。变压器绝缘电阻测量工作,应在气温5以上的干燥天气(湿度不超过75%)进行,测量时断开其他设施,擦净套管,测量变压器的温度,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附表2-2规

39、定。二、工频耐压试验 (1)绝缘电阻值低于允许值时,不得进行耐压试验。(2)新产品和大修后的变压器按附表2-3规定值试验合格。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8 三、直流电阻试验 (1)检查变压器分接头位置是否正常,回路的连接是否良好。(2)三相线间直流电阻的不平衡度按下式计算不大于百分之二。不平衡度三相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10000+四、绝缘油简化试验 1.绝缘油的标准按附表2-4规定。2.为使试验值正确反映绝缘油状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取油样的专用瓶必须用白土洗净,进行干燥后才可使用。(2)取油样必须在干燥天气进行。(3)取油样前应将变压器放油栓上

40、的污秽擦净、取样后应将瓶盖严,保持干净,防止受潮。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9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本规程根据要求严格程度,采用以下用词:(1)表示很严格,不允许选择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选择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如条文中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

41、行的写法为“可参照”。附录D“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主要条文说明 1.第1.0.1条 本条指出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10kV及以下的运行中架空配电线路,对工业企业和有特殊规定架空配电线路,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2.第1.0.3条 全国各地的维护界限的规定各不相同,考虑到各地现行的规定,故对维护界限不作统一的规定。为了搞好管理,一个地区或一个供电局应有统一的明文规定。3.第1.0.5条 因我国地域广大,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各地供电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现场运行规程,但一般不应低于本规程规定的标准。4.第2.0.1条 防护是配电线路运行工作

42、中重要的项目之一,因此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把线路防护工作做好。由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运行单位必备的文件,因此本规程不再重叙。5.第3.1.3条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0 线路巡视周期以及后面规定的变压器、开关等设备的巡视、检查、试验周期的规定,主要根据大多数供电局的运行经验,按照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能适用的原则来规定的。6.第3.1.5条 本条规定登杆检查为5年至少一次,是根据目前大多数地区的配电线路绝缘水平和设备完好程度较高,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成本和工量的消耗而决定的。从北京、上海等地的运行经验证明也是可行的。7.

43、第3.2.1条 本规程制订的运行标准是根据以往运行经验和计算确定的,它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规定的标准要低一些,因为验收规范规定的对象是新建线路,而运行规程规定的对象是已运行的线路。新建线路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不能保持原先的状态,但仍可继续安全运行。低于本规程的运行标准,应视为缺陷,及时予以处理。检修、改造时,凡是线路变动的元件、设备,都应执行验收规范的标准。8.第4.1.1条 负荷测量周期在长江以南地区,一般为每月12次,北方地区大多为每年12次,但变压器的负荷率较低,高峰负荷一般在第四季度。综合两方面的情况,确定测量负荷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对

44、于测量周期必须短的单位,可在现场规程中规定。9.第4.1.3条 新品和经过修、改后的变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另外,由于运输、搬运可能使内部结构松动或损伤:雨淋、搁置可能使绝缘物受潮,为确保配电系统安全运行,在投运前,供电局的试验部门还要进行鉴定性试验。10.第4.1.5条 搁置或停运六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要重做鉴定性试验。在干燥、寒冷地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本规程规定不宜超过8个月,是根据北方地区运行经验决定的。11.第四章第二节配变站 目前各地对610kV变压为380/220V的配电网中的变电部分名称很不统 一,有称配电站、配电所、变电站、变电亭等等,最近几年,各地又安装了一些箱式配电站变

45、电所。经讨论定名为“配电变压器站”,简称为“配变站”,它包含了屋式和箱式的配电变压器站。12.第4.2.1条 本条规定中提到保护装置、仪表、二次线等设备的检查,校验周期为每年一次。而检查内容、校验内容在本节中未提到,因为本规程主要对象是架空线路,另外配电站在配网中结构简单,一般无保护装置等设备,如果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1 将保护装置、仪表、蓄电池等都列入规程将大大增加篇幅,为此文中未作规定,若需要时,请参照专业规程,或在现场规程中规定。13.第4.3.1条 柱上油负荷开关的大修周期、根据各地反映都不超过5年。频繁操作的开关本条作了原则

46、说明,因为这与开关性能、负荷大小,操作频繁程度等因素有关,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应根据实际运行经验决定大修周期。14.第4.3.3条 柱上油负荷开关的工频耐压值,GB311.183中规定10kV开关耐压值为 30kV、6kV开关耐压值为23kV,而水电部在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规定,10kV断路器出厂试验工频耐压值为42kV:6kV断路器为32kV,这个值是根据GB31164标准规定的,考虑到柱上开关过去都是按预防性试验规程做试验,开关绝缘裕度较大,容易达到,另因开关不作冲击试验,故工频耐压相应的作为等效冲击试验。15.第6.0.8条 带油设备发生事故,要求待冷却后处理,主要是从安全方面考虑的。

47、16.第6.0.12条 本条规定了运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因配电生产所用器材消耗量大,补充也较容易,为减少积压物资。故固定备品一般不规定数量。17.第7.4.1条 本规程只列出了资料的目录,没有列出具体的格式、内容。这是因为目前全国各地表格式样、内容很不统一、管理记载方法也不一样、若规定统一格式,不少单位要做大量的工作,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涉及面较广,因此本规程仅作原 则规定,各地可根据本规程要求完善本地区的技术管理资料。18.第7.4.2条 电压变动幅度的允许值是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的。是衡量电压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供电局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不超过本条规定的电压变动幅度则供电电压

48、质量合格,否则,电压质量不合格。电压变动幅度是指实际电压偏移额定值的大小,一般用相对值来表示:UUUUzee00100=式中 U%实际电压偏移额定电压的相对值;Ue额定电压;Uz实际工作电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2 19.第7.4.3条 本条规定的电压损失是指线路输送负荷,电压从首端到末端降低了多少,一 般用相对值表示。UUUU00121100=式中 U%电压损失;U1线路首端电压;U2线路末端电压。线路增加负荷就会使线路增加电压损失,当电压损失超过本条规定值时,往往会使线路末端的电压质量达不到上条要求,因此,当线路增加负荷时,在审核设备和导线供电能力的同时还应验算电压损失是否符合本条规定。20.第7.5.2条 三相负荷平衡,会使线损减少、电压质量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增加,在三相四线制低压网内,当三相负荷不平衡度不超过15%时,中性点电压的位移一般不超过5%。只带少量单相负荷时是指变压器的负荷很小或者专用变压器正常负荷停用后,只有单相照明负荷,为了减少线路投资和便于控制,允许零线电流在不超过额定电流的25%情况下运行,这和“变压器运行规程”规定是一致的。本规程及条文说明主要起草人:徐德征、顾三立、胡健英、银景德、蔡 钧、刘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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