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正式版).pdf(5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2017 年年 目录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0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3 3.1 建筑间距.13 3.2 建筑退界.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2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26 第四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30 第五章 附则.34 附录一名词解释.35 附录二计算规则.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42 附录五 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50 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0.1 条条 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3、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第 1.0.2 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第第 1.0.3 条条 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第 1.0.4 条条 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第 1.0.5 条
4、条 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第 1.0.6 条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第 2.1.1 条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第 2.1.2 条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
5、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 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第 2.1.3 条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第 2.2.1 条条 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地区和特别地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6、详见附图一)核心区,指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区等建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特别地区,指临历史文化街区、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城市风道区等区域及环城生态区。一般地区,指中心城区除核心区、特别地区以外的大部分一般城市建设区域。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3 第第 2.2.2 条条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
7、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4 表表 2.1.2 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注: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 50%;兼容比例 100%;本表中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B1 商业用地、B2 商务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 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小类 住宅 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文化活动用地 科研 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其他商务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21 R12 R2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居住用地 一、二类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R11/R21 服务设施用地 R1
9、2/R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A21 文化活动用地 A22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用地 A31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2 中小学用地 A33 特殊教育用地 A34 科研用地 A35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A41 体育训练用地 A42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A51 社会福利用地 A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B11 批发市场用地 B12 餐饮业用地 B13 旅馆用地 B14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1 艺术传媒用地 B22 其他商务用地 B29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 B31 康体用地 B32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0、B9 5 第第 2.2.3 条条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第 2.2.4 条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2.2.4 4.1.1 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20%一般地区 2.0 20%特别地区 1.5 3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用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0%。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
11、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表表 2.2.2.2.4.2 4.2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25%一般地区 2.0 25%特别地区 1.5 3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5%。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35%。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
12、仅指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6 总建筑密度可增加 5%。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住宅用地的绿地率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第 2.2.5 条条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城中村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特别地区除外)。特别地区的以上用地按特别地区规划控制指标执行。表表 2.2.2.2.5 5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
13、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民安置房、农民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控制指标表(特别地区除外)(特别地区除外)项目类型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住宅用地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 棚户区改造 3.0 25%30%45%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3.0 25%30%45%农民安置房 3.0 25%30%45%城中村改造 2.5 25%30%45%第第 2.2.6 条条 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2.2.6 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 性质 建筑用途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14、 高度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幼儿园 35%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农贸市场 50%0.8 且1.6 不 高 于 24 米 派出所 2.4 街道办事处 2.4 其它服务设施 2.4 社会停车场(库)2.4 7 注:车位数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150 平方米;车位数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250 平方米;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50%。第第 2.2.7 条条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
15、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第第 2.2.8 条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2.2.8.1 8.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4.0 50%一般地区 3.0 50%特别地区 2.0 50%注: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
16、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最高容积率核心区不大于 8.0,一般地区不大于 4.5,特别地区不大于 2.5;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表表 2.2.8.2 2.2.8.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3.0 55%一般地区 2.0 55%特别地区 1.5 55%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15 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60%。8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
17、大于 55%。第第 2.2.9 条条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表 2.2.9 2.2.9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核心区 2.5 40%一般地区 2.0 40%特别地区 1.5 4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15 米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50%。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总容积率大于1.5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第第 2.2.10 条条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
18、制指标按第 2.2.8 条执行。第第 2.2.11 条条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0.5且不大于 2.5。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第 2.2.12 条条 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第 2.2.13 条条 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2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40%。第第 2.2.14 条条 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2.5,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 24 米时,总容积率不大于 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第第 2.2.15 条条
1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9 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 1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 3 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设施。第第 2.2.16 条条 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5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50%。第第 2.2.17
20、条条 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0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40%。2.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 8 米,当层高超过 8.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2 米。3.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密度可减少5%。第第 2.2.18 条条 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 1.0 且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 30%且不大于 60%。当层高超过 8.0 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第 2.2.19 条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21、(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10 2.3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第 2.3.1 条条 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1500 平方米(公厕、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农贸市场等服务设施用地除外)的地块,或用地形状未达到 20 x25 米基本要求的地块,不得独立开发建设。第第 2.3.2 条条 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第第 2.3.3 条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
22、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第 2.3.4 条条 拟建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 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 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
23、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第 2.3.5 条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2 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 万平米)、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3 总建筑面积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含 30 万平米),按总建筑面积 211 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900 平方米;4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
24、0%;5 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 1 间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第 2.3.6 条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20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的垃圾用房。垃圾用房的位置应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第第 2.3.7 条条 建设用
25、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表 2.3.7 2.3.7 建建设设用用地地配建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车位控制指标指标 建筑用途 机动车(车位/100 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辆/100 建筑面积)二环路以内 二环路以外 住宅 1.0 1.2 1.0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公租房-1.5 商业服务业设施 0.5 0.8 1.0 行政办公 0.5 0.8 1.0 科研 0.5 0.8 1.0 医院 0.5 0.8 1.0 体育馆 2.5 2.5 1.0 影剧院 0.5 0.8 1.0 展览馆 0.5 0.8 1.0 工业品销售维修 0.5 0.5-中小学 0.
26、3 0.3-交通枢纽及公用设施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注: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12 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 20%,但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 平方米的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要求。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27、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地铁站街坊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可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 20%。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30 m2控制;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中,核心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 50%,其余分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 25%;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首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1.5 控制;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28、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建设项目的车位停车方式不限。第第 2.3.8 条条 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 5 米。第第 2.3.9 条条 在规划的公园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时,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 1.5 倍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用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园绿地内不宜配建公共厕所(控规中有要求的除外)及管理设施。2.用地面积在 1-2 万平方米以内的公园绿地内可
29、修筑建筑面积不小于80 平方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设施;3.用地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憩设施、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可为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政府持有的公共服务设施。13 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第 3.0.1 条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3.13.1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第第 3.1.1 条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 3.1.23.1.7 条的规定。第第 3.1.2 条条 建筑日
30、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 3小时;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5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须满足日照要求的窗台面起算;7 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14 第第
31、 3.1.3 条条 住宅(含公寓)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1 控制;表表 3.1.3.1 3.1.3.1 住宅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 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1.2H 三环路以内:1.0H 且 低层相对:7.0 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 米 低层相对:6.0 米 多低层相对:8.0 米 多层相对:10.0 米 高层位于南侧:27.0 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8.0 米(多层)13.0 米(低层)13.0
32、米 山墙-6.0 米 10.0 米 9.0 米 高层 建 筑 主要朝向-27.0 米 13.0 米 次要朝向-13.0 米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 控制;表表 3.1.3.2 3.1.3.2 住宅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300 按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0600 按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 0.8 倍控制 600 按
33、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表中 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3 控制。朝 向 最 小 间 距 朝向 15 最小 间距 朝向 朝向 表表 3.1.3.3 3.1.3.3 住宅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600 13.0 米 9.0 米 6.0 米 600900 13.0 米 13.0 米 10.0 米 注:L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第 3.1.4 条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
34、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 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 3.1.3条控制;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 3.1.5 条控制。第第 3.1.5 条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 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1 控制;表表 3.1.5.1 3.1.5.1 非非住宅住宅建筑建筑各类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1.0H 且6.0 米 8.0 米 13.0 米 13.0 米 山墙-6.0 米 9
35、.0 米 9.0 米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21.0 米 13.0 米 次要 朝向-13.0 米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2.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2 控制;16 表表 3.1.53.1.5.2 .2 非非住宅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300 按表 3.1.5.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0600 按表 3.1.5.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 0.8 倍控制 600 按表 3.1.5.1
36、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表中 指两栋非住宅建筑之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 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3 控制。表表 3.1.53.1.5.3 .3 非非住宅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600 13.0 米 9.0 米 6.0 米 600900 13.0 米 13.0 米 8.0 米 注:L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第 3.1.6 条条 建筑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高层建
37、筑不高于 24.0 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第 3.1.7 条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6.0 米,与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9.0 米。第第 3.1.8 条条 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2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17 第第 3.1.9 条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按方案合理性确定。18 3.23.2 建筑退界建筑退界 第第 3.2.1 条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
38、道路、规划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第 3.1.23.1.7 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 3.2.23.2.7 条的规定。第第 3.2.2 条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 10.0 米。第第 3.2.3 条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3.2.3 及以下有关规定控制:表表 3.2.3 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39、建筑用途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低要求(米)住宅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中心城区三环路内)0.6(中心城区三环路外)6.0 多、低层山墙-4.0 高层主要朝向 30 0.3 13.0 3060 0.24 高层次要朝向 0.2 9.0 非住宅建筑 多层长边 0.5 6.0 多层山墙-4.0 高层主要朝向 30 0.2 13.0 3060 0.16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2.0 注: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建筑高度超过 80.0 米的建筑工程,按 8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19 1 建筑高度高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
40、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后退距离不小于 15.0 米;2 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3 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高于 24 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第第 3.2.4 条条 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 3.1.23.1.7 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第 3.2.5 条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
41、.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第3.2.3 条进行控制;2.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4.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不小于 15 米,且满足第 3.2.6 条的规定。第第 3.2.6 条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表表 3.2.6 3.2.6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道路红线宽度30.
42、0 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 米 建筑高度24 米部分 5.0 米 8.0 米 建筑高度24 米部分 10.0 米 8.0 米 注:各类建筑后退二环路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20.0 米;20 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 30 米以上道路(含 30 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
43、,相互协调。1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 7.5 米;3建筑高度高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其用途核定,其后退距离不小于 25.0 米;4.离室外地坪的净空高度高于 3 米的雨蓬、檐口、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后退距离的 0.5 倍。第第 3.2.7 条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
44、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 3.1.23.1.7 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第第 3.2.8 条条 建筑高度不高于 3.0 米的车库、垃圾用房、市政设施用房、门卫室可临用地红线设置。建筑高度不高于 4 米的门卫室可临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设置。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 3.2.3 的规定执行。第第 3.2.9 条条 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 5.0米。第第 3.2.10 条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的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21 第第 3.2.11 条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
45、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后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2 3.3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第 3.3.1条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第第 3.3.2条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2日照要求符合第 3.1.2 条的规定;3住宅建筑之间或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2 控制。表表 3.3.2 3.3.2 建筑间距最小控制要求建筑间距最小控制要求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1.0H
46、且6.0 米 低层相对:6.0 米 多层对低层:6.0 米 多层相对:8.0 米 1.0H(多层、低层)且13.0 米 13.0 米 山墙-6.0 米 9.0 米 9.0 米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21.0 米 13.0 米 次要 朝向-13.0 米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春熙路片区多、低层建筑不开窗的山墙,建筑间距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第 3.3.3条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1多、低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13.0 米,次要朝向不小于 9.0米;2春熙路片区多、低层建筑不开窗的山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
47、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23 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4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第第 3.3.4条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表表 3.3.4 3.3.4 建筑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道路名称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15.0 米 新华大道、东城根街、红星路、滨江路、人民南路(天府广场至锦江)、蜀都大道、顺城大街至大业路、东大街 10.0 米 其余规划道路 7.0 米 地下(含半地下)
48、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5.0 米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1.建筑首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 3.0 米,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 3.0 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得出道路红线;沿街首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 4.0 米,净宽不小于 2.0 米,公共空间地面与步行街地坪之间平顺连接;2.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外缘至道路红
49、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 0.5 倍,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小于 6.0 米。第第 3.3.5条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低于 5 米;廊道宽度宜为 3.5 米至4.5 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24 2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 7.0 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第第 3.3.6条条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第 3.3.2 条第 3.3.5 条的规定执行。25 3.43.4 天府中心中
50、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第 3.4.1条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第第 3.4.2条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2日照要求符合第 3.1.2 条的规定;3住宅建筑之间或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3.1.23.1.7 条的规定。第第 3.4.3条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表表 3.4.3 3.4.3 建筑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道路名称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宁波路(天府大道至厦门路段)、汉州路 15.0 米 福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