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31-32条 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移送执行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46650561 上传时间:2022-09-2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31-32条 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移送执行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31-32条 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移送执行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31-32条 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移送执行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31-32条 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移送执行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32条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移送执行权威理解与适用目录第三十一条【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1第三十二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执行】 5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 第417430页 的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

2、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当责任,其 财产缺乏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领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条文理解】二、应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国家对于环境资源损害的兜底 补偿制度依据本条规定,在污染者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私益诉讼原 告的赔偿请求,但如此一来,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就没有方法得到修复,这与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

3、的初衷显然相悖。另外,私益诉讼原告的债权仅系普通债权,在存在众多债权尤其是存 在别除权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也无法获得全部清偿。为了应对无法找到污染者以及污染者无 清偿能力的情况,美国、德国等国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美国于1980年12月通过美国综合环境反响、赔偿和责任法(又称美国超级基金 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用于治理有害物质泄漏和清理污染场所所需资金的超级基金。根据 该法的规定,请求人向污染责任人提出索赔请求未果的,可以向基金提出申请,美国政府依 据该法有权向责任者追索支出的恢复环境的费用,因此,超级基金是美国国家对污染损害承 担的兜底责任。同时,在美国的破产案件中

4、,涉及环境债权的案件通常就是源于超级基金法 所确立的环境清理责任。美国破产法和美国超级基金法对破产公司的环境债权清偿 顺序没有直接做出规定,通常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是否给予环境债权特殊待遇。大多数 法院都不直接讨论环境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而是围绕着破产管理人能否放弃破产财 产、能否将环境清理费用当作破产财团管理费用等问题进行讨论,从而间接地给予环境债权 优先权的地位。这主要是基于美国最高法院于1985年Midiantic National Bank 一案中所做出 的结论。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不可违反保护公共健康和平安的环境法而放弃破产 财产。以此类推,如果对公共健康和平安造成威

5、胁的破产财产不可放弃,那么“因转移这一 威胁而支付的费用就应当认为是保护破产财产的必要费用”。除美国外,还有奥地利、瑞士 等国也成立了公众基金来赔偿损失。瑞典对不同性质的环境债权采取区别对待的原那么。1969年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的 环境清理债权在公司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而1986年瑞典环境民事责任法规定 的环境债权那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原告是个人而非商业实体时,他可以通过环境民事 责任基金得到赔偿。有相当多的国家将这一问题留给了政府机构来处理。德国环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了 最高赔偿限额,以及在运行某些特别危险设备情况下,设备所有人承当的承保或者提供财务 担保的义务。同时,德国还规定了

6、在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缺乏清偿能力情况下国家的兜底责 任,即“如果污染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已经破产,行政机构有义务清理被污染的土壤和 水,并承当清理费用。”丹麦环境保护法第1969节第6970条规定:“当环境损害的责 任人已经消失或者无法支付赔偿金的,监管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环境和公众健康不 受损害。”芬兰规定:“如果不能找到责任人,将由政府承当环境清理费用”,“环境损害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法国规定:“如果被告破产了,即使法院判原告赢得诉讼,也 没有方法强迫被告支付赔偿金。但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下,通常由政府机构承当环境清理责 任,一是污染地点无所有权人,二是该地点至少存在潜

7、在的威胁。”上述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企业免于因承当过于巨大的赔偿责任而陷于破产危 机、保护弱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以及修复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借鉴。1 .关于能否赋予环境清理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有观点主张环境清理费用具 有公益性,应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此种观点还有相应的域外实践依据,如前所述,美 国法院判例中就有将环境清理费用作为破产财团的管理费用从而获得优先清偿地位的做法。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此问题可以作以下两个方面的理解:首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破产财产享有优先清偿权利的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8、、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该法对于 环境清理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环境清理费用仅 仅是普通债权的一种,并不能取得优先清偿的地位。其次,共益债务可以获得优先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债务为共益债务,其中包括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 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 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实质是对其侵权行为所承

9、当的民事责任,而判断债务是否存在,应当 通过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认定,这其中自然就包括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 致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遭受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此情况下,不仅仅是环境清理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人身、财产损失均可优先获得清偿。(2)侵权责任法把饲养动物 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与物件损害责任分别规定,而债务人财产那么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等 物件,也包括高度危险物品、动物等其他形态的财产。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包括高度危险责任。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的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中的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或者使用易燃

10、、易 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等情形均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失、费用属 于共益债务,可以获得优先清偿。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受理 破产申请后,如是之前发生的,不管是环境清理费用,还是环境生态修复费用,抑或是因环 境侵权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属于普通债务,不能获得优先清偿。2 .关于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市场手段应对环境污染 风险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有1部法律和4部行政法规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海 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船舶油

11、污保险制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为 此,2009年国务院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按照国际惯例,建立 了 “责任保险”和“提供担保”二选一的制度。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为实施该条例,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公布 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方法,对船舶如何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 得其他财物保证作出了具体规定。止匕外,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建设工程以及内河 运输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等三个领域,也建立了 “责任保险”和“提供担

12、保”二选一的制度。 对于其他领域,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都鼓励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但出于节约本钱的考虑,投保此项保险的企业甚少。2013年初,环境保护部、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4年1月,环境保护部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提出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情况和立法建议的报告,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 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仅规 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应对当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有必要参 照国际惯例,

13、加大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和力度,特别是对于列入重点排污 企业名单的企业应科以“责任保险”和“提供担保”二选一的责任,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 分散环境风险。3 .关于建立国家对于环境资源损害的兜底补偿制度。可以参照美国、奥地利、瑞士等国 家的做法,在国家或者省一级层面建立环境事故赔偿基金,基金可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还可 对环境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基金支付赔款后可以向责任人追索。事实上,目前交通事故被 害人和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域,就已经采取了这种做法,实践效果也不错。【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缺乏以支付的

14、,先承当侵权责任。据此,侵权人须因同一行为而承当不同法律责 任的,才能适用私权优先原那么。但是,本条并没有规定需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当责任这一限制条件,换言之,被告如因不同的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中均需承当责任,其财产缺乏以履 行全部义务的,还是应领先履行私益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相较于侵权责任 法,本条的适用条件更为宽松,充分表达法律对私人合法权益的人文关怀和保护精神。止匕外,在被告处于支付不能的情形下,还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各项费用和赔偿款项 的支付顺序该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本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

15、但审判实践中可能会遇到, 故一并加以分析。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到的费用和赔偿款项包 括以下四项:(1)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 费用;(2)生态环境修复费,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3)生 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 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上述款项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首先是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原告为诉讼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 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第1、4项),然后才是环境修复费

16、用和服务 功能损失(第2、3项)。因为第1、4项费用属于共益费用,即不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费 用支出而受益,因同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引起的私益诉讼的原告也可以从中受益;同 时,也是出于鼓励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考虑。因为目前绝大局部环境 保护社会组织处于初创阶段,缺乏资金实力,无力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环保社会组 织也不能从诉讼中牟利,因此对其为诉讼实际支出的本钱,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支出以及为 诉讼支出的本钱应优先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 送执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环

17、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执行的规定。【条文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 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 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途径。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 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 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

18、的;二 是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移送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结案件后,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移交给执行员执行。审判 实践中,执行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凡审判人员没有移送执行的案件,就意味着 执行开始需要当事人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人 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至于哪些案件需要移送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只要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19、一律移送执行,无需当事人申请执行。本条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应由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主要是基于环境公共 利益不可处分性的考虑。公益诉讼的判决不应等待原告申请执行,而应依职权移送执行。本 条充分表达了环境案件职权性的特点。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要注重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要更多地体 现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民事诉讼辩论原那么和处分原那么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1对于 可由原告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应当由原告申请启动。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中原告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其处分权应当限制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关系到社会公共

20、利益能否得到及时维护,生态环境能否及 时修复,应当不待原告申请,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至于移送执行的具体程序,不具有特殊性, 适用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即可。【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职权性特点的理解。2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有当事人主 导的诉讼模式和法院干预型诉讼模式两种。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的诉 讼模式,几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限制了法官的权利,扩大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在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中,这种偏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不能很好地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事项存在及其具体态势,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处分,应当采 取法院职权探知主

21、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对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应当限制适用。应强 调法院在诉讼中积极主动的干预作用,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情况,在诉讼的过程和 特殊的节点上进行控制。法官主导引领之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最大的特点,也是公益诉讼制 度在印度得以建立的根源所在。印度法官从最初创造性地提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到提出 公益诉讼基本概念和含义,再到不断扩展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再突破原有法律原那么和制 度的限制,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能动性,直至逐步推进公益诉讼涉足的领域,完善公益诉讼 制度,防止滥诉等等,每一步都是在法院的直接命令、干预下进行的。在推动公益诉讼的进 程中,印度最高法院担当着类

22、似英国议会监督员的角色,法院受理公民的申诉,通过办理公 益诉讼案件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法院提供了一个最合适的、中立而又不失权威的场所来讨 论公共利益问题,并采取临时措施提供紧急救济;法院充当了居间仲裁者的身份,在公共利 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出可能的折中方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性的特点,必然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适当干预。具体表达 在: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认为诉讼请求缺乏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 应告知其变更或者增加I。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是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 如果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而不提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应予释明

23、,要求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申请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受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及时到现场勘验,采取拍照、录像、封存样品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对于原告承当举证责任的事实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人进 行鉴定。但对于被告承当举证责任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应由被告提出申请。原告在诉讼过程 中成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

24、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审核其真实性、合 法性后方可确认。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将协 议内容公告。未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不予确认。当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毕竟还是民事诉讼,要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确保法院的 中立地位和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法院职权干预的界限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 益,要防止越权司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