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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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 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防止和减 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台江区四 城区内从事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 监督管理,其余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

2、建设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 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具体包括:(一)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不含住宅室内) 等;(二)限额以下的房屋外立面改造、既有建筑的电梯增设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城市广场、园林绿化、路口改造、地下管线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 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所在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 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

3、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承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 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 展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活动,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第二十五条承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 工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 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一)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 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 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 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 事相

4、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 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 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六)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 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 违法违规行为;(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 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A)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以及

5、生产作业活 动。第六章惩处与考核第二十七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 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乡镇(街)综合执法机构依法 查处。第二十八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 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街)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具体问责办法由各县 (市)区政府规定。第三十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市各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6、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词的含义:限额以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 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 产经营主体。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园林中心及市城管 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1.福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材料清单.备案申请表2 .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四)其他依法纳入限额以

7、下建设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暂行办法:(一)农村建房安全监管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 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及福 州市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 制实时意见的通知(榕建村2021H01号)执行,不适用本暂行办 法。(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住建部110号令)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暂行办法。(三)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

8、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榕政办2 01988号)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暂行办法。(四)我市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 以下建设工程,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暂行办法。(五)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的安 全生产,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不适用本 暂行办法。第五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及“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及公众 参与为补充”的原则。第二章纳管工作程序第六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由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

9、下简称“乡镇(街)”具体承担 备案服务职责。乡镇(街)可以委托辖区社区工作站代为受理备案并 予以公告。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备 案流程、受理材料清单、安全生产承诺书和风险告知书,并对外公示。 受理材料清单、安全生产承诺书和风险告知书模板详见附件。建设单位在开工3个工作日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所在乡镇 (街)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上述备案为告 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 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第七条乡镇(街)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以下统称备案受理 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时,应

10、对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 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详见第五章)。备案受理单位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 面告知备案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 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备案申请。第八条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 应处理:(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 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根据工程类别 及时上

11、报县(市)区建设、园林、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 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 及时上报乡镇(街)相关执法机构跟进处理;(三)属于其他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规定情形的,备案受理单位 依法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原由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九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一)乡镇(街)负责组织属地巡查员或网格员开展日常安全巡 查工作;(二)乡镇(街)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 安全巡查工作。第十条 巡查员、乡镇(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 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

12、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依照本暂行办法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的,应立即 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即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乡镇(街);(二)发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 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 告;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乡镇(街);(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 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乡镇(街)。第十一条乡镇(街)对于上报的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违 法行为,属乡

13、镇(街)执法范围内的,由乡镇(街)执法机构依法查 处;超出乡镇(街)执法范围的,由乡镇(街)按执法事权协调县(市) 区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第三章属地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 织辖区乡镇(街)和县(市)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限额 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贝L 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三)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健全辖区各乡镇(街)、社区 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补贴、扶持等激励机制,统筹组织各 乡镇(街)加强限额以下建设

1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实现辖区限额 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四)建立本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 全生产备案、信息上报、信息分流、跟踪督办等环节高效流转;(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落实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二)细化完善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 “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工作流程;(三)负责辖区巡查员队伍建设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日 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确保工

15、作质量和成效;(四)细化完善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 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限额以 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指导社区服务站做好安全提醒告知及 安全宣传警示工作,并收集汇总社区工作站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 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动态;(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 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六)组织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七)组织乡镇(街)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非授权

16、范围的执法 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八)组织开展辖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 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九)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 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第十四条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乡镇(街)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限额以下 建设工程备案服务;(二)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 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备案申请;(三)负责安全提醒告知及安全宣传警示工作;(四)配合乡镇(街)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17、;(五)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 日常安全巡查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 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台账;(六)组织开展社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 作,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限额 以下建设工程活动;(七)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A)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第十五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及乡(镇)街、社区要求,配合乡(镇)街 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和社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日常安全 巡查信息按

18、要求上报社区,发生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至乡 镇(街);(二)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四)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及社区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市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 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各自行

19、业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 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相关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 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第二十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乡镇 (街)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由乡镇(街)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五章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前,按本暂行 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第二十二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首要责任,具体如下:(一)应当依法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义务;(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限额 以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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