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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的规定1、目的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4.1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4.1.1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
2、作业。4.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4.2.1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4.2.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5.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5.2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5.3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5.4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
3、易滑物;5.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5.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5.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8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5.9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6高处作业基本要求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6.2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6.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6.4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7高处作业管理要求7.1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7.2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7.2.1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
5、止安排施工。7.2.2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7.2.3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7.2.4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7.2.5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8.1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8.1.1“三个必有”:有洞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6、8.1.2“六个不准”:不准往下乱抛物件;不准背向下扶梯;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不准嬉闹、睡觉;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8.1.3“十不登高”:患有禁忌症不登高;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酒后不登高;照明不足不登高。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8.3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8.4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
7、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8.5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8.6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8.6.1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8.6.2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8.6.3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8.6.4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8.6.5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8.6.6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8.6.7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8.6.8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8.6.9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8.6.10高空传接物件时,
9、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8.7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8.8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8.9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8.10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8.10.1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8.10.2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8.10.3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
10、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8.10.4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8.10.5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8.10.6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8.10.7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
11、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8.10.8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8.10.9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
12、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8.10.10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8.10.11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8.10.12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8.11脚手架使用的要求8.11.1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8.11.2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8.11.3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8.11.4在
13、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8.12其他8.12.1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8.12.2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8.12.3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8.12.4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8.12.5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8.12.6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以上是整理的内容,更多关于“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的规定”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可以登陆建设通进行查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