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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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

2、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政策支持,以鼓励和

3、吸引国内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

4、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帮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6、。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异向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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